專題:公募基金費率改革第二階段工作啟動 大V戲稱:“賣方研究所已經沒有地址,只剩下遺址了”
本報訊 (記者吳曉璐 見習記者毛藝融)記者4月19日獲悉,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新“國九條”),進一步加強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證券交易費用管理,規范基金管理人證券交易傭金及分配管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提升證券公司機構投資者服務能力,證監會制定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交易費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傭金制度改革標志著公募基金費率改革第二階段落地,進一步降低投資者交易成本。以靜態數據測算,《規定》發布實施后,公募基金年度股票交易傭金總額降幅將達38%;前兩階段費率改革舉措每年累計可為投資者節約成本約200億元。
《規定》共十九條,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
明確證券交易傭金費率水平方面,合理調降公募基金的證券交易傭金費率,其中被動股票型基金產品不得通過證券交易傭金支付研究服務、流動性服務等費用,且股票交易傭金費率原則上不得超過市場平均股票交易傭金費率水平;其他類型基金產品通過證券交易傭金支付研究服務費用的,股票交易傭金費率原則上不超過市場平均股票交易傭金費率水平的兩倍。明確平均傭金費率水平的發布機制。由證券業協會根據行業交易傭金費率變化情況定期測算,行業機構在規定期限內相應調整。
降低證券交易傭金分配比例上限方面,對權益類基金管理規模不足10億元的管理人,維持傭金分配比例上限30%;對權益類基金管理規模超過10億元的管理人,將傭金分配比例上限由30%調降至15%。明確券商交易模式和租用交易單元模式并存情形下交易傭金分配比例要求。
強化基金管理人、證券公司內部制度要求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證券公司選擇、協議簽訂、服務評價、交易傭金分配等管理制度,嚴禁將證券公司選擇、交易單元租用、交易傭金分配等與基金銷售規模、保有規模掛鉤,嚴禁以任何形式向證券公司承諾基金證券交易量及傭金或利用交易傭金與證券公司進行利益交換,嚴禁使用交易傭金向第三方轉移支付費用。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將全面加強交易行為監管,對相關違規行為從嚴從重問責。強化證券公司研究能力建設,優化證券公司基金銷售業務考核激勵機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機制,切實有效防范基金銷售與證券交易、研究服務等業務的利益沖突,完善基金銷售業務內部考核機制,嚴禁將基金的證券交易量、交易傭金直接或間接作為銷售部門、分支機構、基金銷售人員的考核指標。壓實基金托管人職責,強化外部監督制約。
明確基金管理人層面信息披露內容和要求方面,新增基金管理人層面整體交易傭金費率水平和分配情況披露要求,相關披露模板由基金業協會另行發布。
《規定》的發布實施,將進一步優化基金證券交易傭金制度,降低基金投資者交易成本,有利于引導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進一步端正經營理念,專注提升投資者長期收益,提供更加優質的交易、研究和投資服務,促進形成良好的行業發展生態。
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各證監局、行業協會做好新規解讀、培訓和實施工作,并組織行業機構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首次股票交易傭金費率調整。
責任編輯:常福強
VIP課程推薦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