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jiān)會重拳!一“90后”被罰沒2.7億元
4月3日晚,中國證監(jiān)會官網(wǎng)發(fā)布《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王斌)》。
處罰決定書顯示,王斌,男,1990年1月出生。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王斌控制使用87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電光科技”股票。操縱期間,王斌通過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影響“電光科技”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操縱期間,王斌控制使用賬戶組操縱“電光科技”獲利共90275100.77元。證監(jiān)會認為,王斌操縱“電光科技”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決定:沒收王斌違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處以180550201.54元罰款。
以下為處罰決定書原文:
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王斌)
〔2024〕23號
當事人:王斌,男,1990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會對王斌操縱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光科技)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diào)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我會于2023年2月24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王斌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xiàn)已調(diào)查、審理終結。
經(jīng)查明,王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王斌控制使用證券賬戶情況
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王斌控制使用87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電光科技”股票。
二、王斌操縱“電光科技”的情況
操縱期間,王斌通過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連續(xù)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影響“電光科技”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具體情況如下:
(一)資金優(yōu)勢
操縱期間,賬戶組買入“電光科技”股票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0個交易日(占比53.57%),買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57個交易日(占比70.09%)。賣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0個交易日(占比44.64%),賣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34個交易日(占比59.82%)。
操縱期間,賬戶組買入“電光科技”股票數(shù)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94個交易日(占比41.96%),超過20%的有53個交易日(占比23.66%),超過30%的有28個交易日(占比12.50%)。2020年12月24日,買入量占市場成交量最高達64.07%。賬戶組賣出“電光科技”股票數(shù)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80個交易日(占比35.71%),超過20%的有51個交易日(占比22.77%),超過30%的有30個交易日(占比13.39%)。2021年3月22日,賣出量占市場成交量最高達51.49%。
(二)持股優(yōu)勢
操縱期間,賬戶組持有“電光科技”股票數(shù)量占其A股流通股數(shù)量超過5%的有224個交易日,占統(tǒng)計天數(shù)的100%,超過10%的有219個交易日,占統(tǒng)計天數(shù)的97.77%。在2021年5月20日賬戶組持股比例最高為17.11%。
(三)連續(xù)交易
操縱期間,賬戶組有212個交易日交易了“電光科技”股票(占比94.64%),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131個交易日(占比58.48%),申買量排名前十的有171個交易日(占比76.34%),申賣量排名第一的有94個交易日(占比41.96%),申賣量排名前十的有135個交易日(占比60.27%)。
(四)連續(xù)拉抬股價
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8日,賬戶組持續(xù)拉抬股價,“電光科技”股價由8.34元最高漲至13.53元,股價漲幅62.23%。賬戶組在此期間以不低于市場賣一價申買或以市價申買數(shù)量占該時段賬戶組總申買量的58.34%,同期賬戶組成交量占市場總成交量的26.56%。
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4日,賬戶組持續(xù)拉抬股價,“電光科技”股價由16.51元最高漲至19.21元,股價漲幅16.35%。賬戶組在此期間以不低于市場賣一價申買或以市價申買數(shù)量占該時段賬戶組總申買量的39.07%,同期賬戶組成交量占市場總成交量的27.09%。
(五)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操縱期間,賬戶組有100個交易日(占比44.64%)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電光科技”股票,共交易40901132股。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電光科技”股票的數(shù)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的有45個交易日,超過10%的有23個交易日,2021年3月10日占比最高達37.75%。
三、王斌操縱“電光科技”結果
操縱期間,賬戶組期初持有“電光科技”25538460股,期間買入149945307股,買入金額1932026326.22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對應賣出146281367股,賣出金額1964677306.64元。在此期間,“電光科技”股票價格從11.43元最高漲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
操縱期間,王斌控制使用賬戶組操縱“電光科技”獲利共90275100.77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相關人員微信聊天記錄、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辦公場所相關資料、執(zhí)法記錄、相關軟件安裝包及使用說明、交易設備取證、交易所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王斌操縱“電光科技”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請求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一是王斌并未操縱“電光科技”。據(jù)王斌供述,操縱“電光科技”的并非王斌本人;二是《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控制使用證券賬戶不僅和王斌于2023年2月22日的辨認結果不一致,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鑒定查證的證券賬戶不一致;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屬于王斌操縱“電光科技”的交易期間。該區(qū)間的交易實際虧損,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應當一并考慮;四是應適當考慮賬戶組內(nèi)韓某園等8個賬戶交易期間內(nèi)巨額虧損的情況。
經(jīng)復核,我會認為:
一是當事人提供的申辯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已認定王斌操縱“電光科技”。另外,根據(jù)我會調(diào)取的證據(jù)材料,王斌操縱“電光科技”股票事實認定無誤。
二是中國證監(jiān)會有權依據(jù)《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規(guī)定,獨立開展調(diào)查,在相關證據(jù)已達到明顯優(yōu)勢證明標準的情況下,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是操縱股票期間的認定,應當滿足主客觀相一致要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王斌的地位實際為配資方,上述期間不納入王斌操縱“電光科技”的期間符合事實。
四是關于違法所得計算問題,當事人所述賬戶盈虧情況均已覆蓋。
綜上,我會對上述當事人的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我會決定:沒收王斌違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處以180550201.54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證監(jiān)會
2024年3月1日
責編:郭晨希 校對:孫潔華 圖編: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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