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1解讀|銀保“報行合一”再強化:形成同管共治合力 實現銀行保險互利共贏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鄭嘉意 北京報道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下發《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銀行代理渠道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銀保渠道“報行合一”作進一步規范,強化銀保合作、共建良好文化。
《通知》強調,“報行合一”是《保險法》一以貫之的要求。
記者了解到,此次下發的《通知》是對此前銀保渠道“報行合一”工作的階段性總結與強化。自2023年8月起,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陸續下發《關于規范銀行代理渠道保險產品的通知》、《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從前端對保險銷售行為進行全面規范。
保險公司方面,《通知》進一步壓實其主體責任:一是科學審慎設計產品,列明附加費用率的期限和結構;二是健全內控機制,明確總公司與分支機構責任;三是強化內部管理,加強回溯分析,發揮內部審計監督作用。
《通知》同時指出,未來,各級監管單位將統籌開展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重點關注傭金水平超支、費用不真實、渠道套利、賬外支付等問題。行業方面,將形成同管共治合力,由中國保險業協會強化自律、交流、宣傳職能,中國銀保信公司優化人身保險產品智能檢核系統,為落實好“報行合一”提供技術保障。
厘清“報行合一”內涵與外延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指出,過往,部分保險公司為爭取銀行經營渠道,不斷抬高手續費,導致費差損風險。
而“報行合一”則以《保險法》為依據,要求通過銀行代銷的保險產品在設計時,審慎合理確定費用假設;備案時,在產品精算報告中明確說明費用假設、費用結構,并列示傭金上限;支付時,傭金等實際費用應與備案材料保持一致。
規范是合作深化的基礎。記者注意到,在《保險法》基礎上,《通知》明確“報行合一”的內涵與外延,對過往實踐中銀保渠道常見的各類問題都給予明確禁止。
具體而言,一是要求保險公司列明附加費用率的期限和結構。《通知》明確,附加費用率即可用的總費用水平,包含向銀行支付的傭金率、銀保專員的薪酬激勵、培訓及客戶服務費、分攤的固定費用等,其中傭金率應列明上限。
二是嚴格規范傭金支付。《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按照經備案的產品精算報告執行費用政策,向銀行代理渠道支付的傭金不得超過列示的傭金率上限,不得直接或間接以出單費、信息費等名義向銀行代理渠道支付傭金以外的任何費用。
王國軍表示,強調“報行合一”可降低銀保渠道經營成本,使行業競爭內容從傭金與費用轉向產品與服務。
強調內控與監管
明確“報行合一”定義后,《通知》進一步壓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要求其健全內控機制、強化內部監管,同時要求各級監管局統籌開展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通過強化監管力度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內控制度方面,《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明確責任落實。其中,總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銀行代理渠道的業務、財務、內控及預算考核機制,確保下屬分支機構有效落實“報行合一”要求;分支機構應當按總公司要求嚴格落實“報行合一”工作。
內部監管方面,《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實際經營結果,定期對費用假設開展回溯分析。若發現實際費用率高于精算假設或費用結構不合理的,應當及時對費用水平或費用結構進行調整,必要時應先行停售相關產品。同時,“報行合一”執行情況將納入內部審計。
監管機構方面,《通知》要求各級監管局統籌開展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中,對業務增速、費用水平等存在異常的,及時預警并進行早期干預;現場檢查中,重點關注傭金水平超支、費用不真實、渠道套利、賬外支付等問題,必要時向銀行延伸檢查。
王國軍認為,若以監管對車險業務以往“報行合一”的處罰為參照,處罰對象可包括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處罰措施則包括罰款、停辦新業務、停止某區域相關業務、停開新分支機構等。
同時,《通知》指出,未來,行業將形成同管共治合力,發揮自律組織和基礎設施作用。
其中,中國保險業協會應強化自律、交流、宣傳的職能,宣導“報行合一”政策,形成全行業自覺落實“報行合一”;中國銀保信公司應持續優化人身保險產品智能檢核系統,強化產品風險監測、預警、回溯等功能,為落實好“報行合一”提供技術保障。
讓利于民,不存在“導致保費上漲”
值得一提的是,記者注意到,“報行合一”要求發布后,已有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中介機構發布“‘報行合一’將導致保費上漲”、“‘報行合一’將導致產品收益”下滑等信息,呼吁消費者盡快配置保險產品。
究竟“報行合一”政策與產品保費是何關系?
從精算邏輯上看,保險產品定價主要受三要素影響——死亡率、預定利率和附加費用。“報行合一”要求實際支付的附加費用與備案一致,主要影響保險銷售渠道,并不直接影響保費與產品收益。
王國軍指出,強調“報行合一”抬高保費存在誤導消費者嫌疑。“‘報行合一’可以降低傭金和費用成本,最終受益的將是消費者。”
王國軍表示,“監管部門通過降低預定利率和結算利率降低保險公司的利差風險,通過修訂生命表降低死差風險,通過報行合一降低費差風險,最終會對行業、對消費者有利。”
同時,有人身險行業從業者對記者表示,減少渠道成本的好處在于能把更多費用做到產品里,一定是利好消費者的。“市場很透明。總金額一定,給用戶差的產品、給渠道高的傭金,最后產品還是賣不出去,高傭金也沒有意義。只有給用戶好的產品才能打開銷路,在利好消費者的同時,也能利好渠道。”
(作者:鄭嘉意 )
責任編輯:李琳琳
VIP課程推薦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