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愿 北京報道
12月18日,金融監管總局就《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共10章79條,修訂內容主要涉及優化準入政策、突出業務分級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強化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范合作機構管理、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于2009年發布,2013年進行了首次修訂,此次《辦法》取消了“試點”二字。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該文件在引領消費金融公司堅持專業消費信貸功能定位、促進消費對經濟的基礎性作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多年發展,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征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
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擔保增信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全部貸款余額的50%,并在后續給予一定的整改過渡期;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杠桿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擴張;增加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機構管理”兩個專章,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在公司治理、股權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監管制度法規,《辦法》結合消費金融公司行業實際情況,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內容,加強與現行監管法規銜接。”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對《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19日。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辦法》還有“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專章,具體包括恢復與處置計劃、解散;撤銷;接管;破產;撤銷和解散程序;繼續履職;終止與注銷等內容。
目前我國有31家消費金融公司。《中國消費金融公司發展報告(2023)》顯示,截至2022年末,消費金融公司服務客戶人數突破3億人次,達到3.38億人次,同比增長18.4%;資產規模及貸款余額雙雙突破8000億元,分別達到8844億元和8349億元,同比增長均為17.5%,高于經濟和消費增速。
主要出資人出資比例不低于50%
《辦法》第七條明確,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并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不低于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對比來看,2014年1月1日實施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并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并且出資額不低于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前款所稱主要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
對比來看,《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出資比例提高至不低于50%,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愿,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目前多家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的出資比例仍低于50%,如中銀消費金融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0.02%,北銀消費金融大股東持股比例為35.29%,杭銀消費金融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2.95%,四川錦程消費金融大股東持股比例為38.86%。
《辦法》第八條還提高了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的條件,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50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此前為600億元。對應的,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此前為300億元。同時取消了“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的規定。
而《辦法》第六條對于申請設立條件還明確,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目前有多家消費金融公司注冊資本仍低于10億元。
區分為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
據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范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將“發放個人消費貸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等7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將“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服務”等4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鑒于保險銷售專業性較高,而且涉及的相關投訴糾紛較多,消費金融公司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業務。
《辦法》第15條名列了基礎業務,為消費金融公司可以經營的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幣業務:發放個人消費貸款;接受股東、股東境內子公司、股東所在集團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向作為公司股東的境外金融機構借款;發行非資本類債券;同業拆借;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對于專項業務,《辦法》要求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消費金融公司,可以向金融監管總局申請經營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幣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服務;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的其他業務。消費金融公司申請開辦前款所列業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執行。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目前有多家公司開展了資產證券化業務,如馬上消費金融、中銀消費金融、海爾消費金融、杭銀消費金融、河南中原消費金融、湖南長銀五八消費金融等。
《辦法》重申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消費貸款,應當確保其有真實合理的消費需求、充分的還款能力。借款人貸款授信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并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消費貸款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消費貸款的利率水平。
《辦法》還明確消費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業務,并提出消費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當遵守互聯網貸款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擔保增信業務余額占比不得超50%
《辦法》第六章為合作機構管理,此為新增章節。第45條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準入機制,明確相應標準、程序和審批權限,審慎開展準入前評估,合理確定合作機構名單。并要求消費金融公司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監管要求的機構提供的增信服務;不得因引入擔保增信放松貸款質量管控。
合作機構是包括不限于與消費金融公司在營銷獲客、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支付結算、風險分擔、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擔保增信業務,是指消費金融公司貸款業務中,引入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合作機構進行風險緩釋的業務。
“消費金融公司基于風險防控需求,通過與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作為貸款的風險緩釋手段。但是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長期過度依賴此種模式發展,放松對借款人信用資質水平的實質審查,自主風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臨擔保公司無法代償的風險。”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辦法》第60條規定,擔保增信業務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對于該要求后續將給予一定的整改過渡期。
在監管指標方面,《辦法》第60條還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率不低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商業銀行的最低監管要求;同業拆入余額不高于資本凈額的100%;流動性比例不得低于50%;杠桿率不得低于4%。但金融監管總局視審慎監管需要可以對這些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杠桿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擴張。”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解釋稱。
《辦法》第63條顯示,金融監管總局根據監管需要對消費金融公司開展監管評級,評級結果作為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以及市場準入的重要依據。
《辦法》還提出,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官方網站或其他渠道向社會公眾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項信息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等相關信息。
(作者:李愿 編輯:曾芳)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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