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瓊斯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后首個金融領域行政法規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12月17日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對于非銀行支付機構按照“先證后照”原則實施準入管理,非銀行支付機構要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加強用戶權益保障。適應最新監管實踐,《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與支付交易處理兩類。
支付市場主要機構普遍認為,作為近年來支付領域效力層級最高的制度安排之一,《條例》為支付機構的未來發展打下了良性競爭和規范健康發展的基礎。
加強機構監管和穿透式監管
為更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條例》從四個方面對相關業務進行了規范。
一是堅持持牌經營,嚴格準入門檻。《條例》按照“先證后照”原則實施準入管理,明確支付機構注冊資本、主要股東、實控人、高管人員等準入條件,對其重大事項變更也實施許可管理,同時建立健全嚴重違法違規機構的常態化退出機制。
“《條例》的出臺為支付服務市場提供了更加全面、有效的監管工具和制度保障。”中國銀聯執行副總裁謝群松稱,《條例》加強機構監管和穿透式監管,有助于提升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資本實力和治理能力;加強功能監管,堅持“同一業務、同一標準”原則,避免監管套利、消除監管空白;加強行為監管和持續監管,規定了非銀行支付機構及其人員的違規責任,并明確退出情形,實現對支付機構的全周期、全鏈條管理。
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強化風險管理。《條例》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強化支付賬戶、備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確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偽造、變造支付指令;壓實支付機構用戶盡職調查、風險監測等責任。
三是加強用戶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擬定協議條款,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強用戶信息保護,明確信息處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關要求;要求支付機構對所提供的服務明碼標價,合理收費。明確支付機構應當履行投訴處理主體責任。
對此,支付清算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把保護用戶權益作為支付清算行業發展的首要任務,對用戶權益保護做了更嚴格的規定,注重防范和化解支付風險。《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支付機構在用戶權益保護方面的責任和義務,要求既要尊重用戶自主選擇權、知情權等合法權益,又要采取措施確保用戶個人信息安全,防止用戶信息泄露或被濫用。
四是依法加大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對于《條例》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法對有關支付機構實施罰款,限制部分支付業務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處罰措施。
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兩類
2010年以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將支付業務分為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等三類。
記者注意到,《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與支付交易處理兩類。
“隨著技術創新和業務發展,出現了條碼支付、刷臉支付等新興方式,現有分類方式不能很好地滿足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表示,《條例》結合監管實踐,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支付業務分類經驗,堅持功能監管理念,從業務實質出發,根據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
新的分類方式具有良好的擴展性,有利于防范監管空白。上述負責人表示,新的分類方式下,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業務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能較好地適應行業發展變化,將各種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歸入兩大基本業務類型。
新的分類方式還有利于避免監管套利,有利于促進公平競爭。上述負責人稱,新的分類方式基于業務實質和風險特征,穿透支付業務表面形態,有利于統一資本等準入條件和業務規則要求,消除監管洼地,形成公平的制度環境。
建設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支付是典型的雙邊市場,即發卡機構與客戶、收單機構與商戶為天平的“雙邊”。與“單一市場”不同,雙方互動程度決定了支付市場活力和規模效應。因此,促進雙方的共同繁榮是保證支付市場良性循環的關鍵。《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與支付交易處理兩類,一方面引導支付回歸業務實質,功能監管的導向更加清晰;另一方面,在功能本源上強化了“雙邊市場”邏輯。
記者還了解到,中國人民銀行近期將研究制定《條例》實施細則,做好新業務類型與原有分類方式的銜接,推動平穩過渡。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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