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估值業務,“依賴單一估值機構”模式或將結束

央行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估值業務,“依賴單一估值機構”模式或將結束
2023年12月04日 19:53 媒體滾動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陳植 上海報道

  針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相關部門再出新規。

  近日,央行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估值業務加強規范。

  據悉,《辦法》圍繞債券估值機構中立性、公允性、專業性、透明性,規定估值機構應具備的內控、運營、技術等基本條件,明確內部治理、數據源選取和使用、估值方法、信息披露、利益沖突等要求,要求提高估值技術和透明度,鼓勵估值機構多元化競爭。

  與此同時,《辦法》還要求債券估值機構持續提升債券估值產品的公允性,建立清晰、規范、透明的數據使用標準和層級,所選用的數據能真實反映市場情況,強調市場波動較大的情況下應謹慎使用數據源并關注價格的可靠性。

  一位私募基金債券交易員向記者指出,《辦法》的推出,將進一步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估值體系,對債券市場平穩有序運行提供新的推動作用。

  在他看來,當前多數債券投資機構與理財產品嚴重依賴單一或少數債券估值機構進行債券持倉估值,導致市場趨同效應日益明顯,造成市場波動被大幅“放大”。尤其是去年11月期間,受債券價格大幅波動影響,大量理財產品因過度依賴市場成交價格進行估值,拖累自身產品凈值大幅回落,引發理財產品贖回潮涌,進一步引發債券價格劇烈下跌。

  這位私募基金債券交易員直言,《辦法》的面世,有助于避免去年底理財產品贖回潮涌與債券市場價格劇烈波動狀況重演,確保當前金融市場平穩有序運行。

  央行表示,《辦法》的出臺,是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有關促進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要求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提升估值機構服務水平,完善債券市場定價機制。未來,中國人民銀行將加強債券估值業務管理,完善債券估值體系,深化債券市場功能,不斷提升債券市場定價的基準性作用和傳導功能,加快打造現代金融市場體系。

  信用債的估值爭議

  在業內人士看來,《資管新規》實施以來,眾多銀行理財產品管理機構與投資機構紛紛引入第三方債券估值機構對自身債券持倉進行動態估值,作為驅動理財產品凈值化轉型的重要步驟。

  當前,國內第三方債券估值機構主要包括中債估值、中證估值、CFETS估值、上清所估值等。目前多數投資機構與銀行理財產品主要使用中債估值和中證估值,前者是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估值的主要參考,后者則廣泛適用于交易所市場債券的估值判斷。

  記者多方了解到,當前金融市場對利率債的估值異議相對較小,但針對第三方債券估值機構的信用債估值精準度,市場存在著不小爭議。

  具體而言,部分投資機構認為第三方債券估值機構是當前信用債市場估值的最有效方式,因為前者提供的債券估值變化,反映了市場成交價格變化的最新結果。

  也有不少投資機構認為,盡管信用債規模超過40萬億元,但大部分債券成交不夠活躍且流動性較差,若第三方債券估值機構僅僅憑借每天數百筆成交價格“判斷”所有信用債的估值,未必合理。

  此外,針對存在違約風險的信用債估值,第三方債券估值機構給到的估值往往高于其真實成交價格,或導致相關債券公允價值“失真”。一旦真相被揭破,更容易引發相關理財產品贖回潮涌與金融市場踩踏狀況再現。

  值得注意的是,在《辦法》征求意見稿階段,相關部門已要求第三方債券估值機構應建立清晰、規范、透明的數據使用標準和層級,所選用的數據能真實反映市場情況。

  針對市場成交活躍的債券,應當優先選取債券發行、交易或可交易報價數據等市場數據;

  針對成交不活躍或因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動的債券,應當充分考慮交易規模、交易目的等多種因素,審慎評估成交和報價價格的合理性和適用性,優先采用市場參與者認同度高、可靠性高的市場數據;

  針對市場數據確實無法使用的,可通過模型或組織專家判斷、報價團報價等綜合確定適用市場情況的合理數據。相關判斷及報價應保證其客觀性和可成交性。

  在多位業內人士看來,這意味著《辦法》強調第三方債券估值機構應最大限度“尊重”市場真實價格。

  上述私募基金債券交易員向記者透露,針對信用債的估值,以往眾多投資機構往往會根據隱含評級的估值曲線,對不同信用債進行估值。比如若兩只信用券屬于同一個隱含評級,在原來的估值體系下,相同期限的上述兩只債券收益率應保持一致。但在《辦法》征求意見稿里,上述兩只信用債的估值需更多引入市場真實價格,包括債券一級市場發行價格、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主要是中介成交價)、可交易報價(主要是雙邊報價)等,由此造成上述兩只信用債的估值可能出現較大差別。

  “此外,那些一對一詢價,過橋、過券等交易方式所產生的信用債交易價格可能會誤導估值模型,應予以剔除。”他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此次正式面世的《辦法》在措辭方面做了多項完善。比如《辦法》第八條,將“定期對估值產品的可靠性進行檢查”改為“定期對估值產品的準確性進行檢查”;《辦法》第十四條則增加對估值產品用戶(例如:使用估值機構估值產品的資管產品管理人)變更估值機構的評估與披露要求,強調變更合理性和保障投資者利益。

  多位債券投資機構人士指出,這預示著《辦法》進一步強調估值產品的“可靠性”,并著重強調對估值業務加強管理考核。這都有助于推動信用債估值更加公允合理,尤其是那些無法通過SPPI測試而使用攤余成本法估算的債券定價模型將更需要提升其產品的可靠性。

  規避理財產品贖回潮再起?

  記者多方了解到,《辦法》的面世,還有助于規避去年底理財產品贖回潮涌狀況再現。

  “去年底理財產品遭遇贖回潮涌,某種程度也與債券價格波動劇烈與估值體系不完善有著密切關系?!币晃汇y行理財子公司人士向記者直言。由于多數理財產品與投資機構使用單家第三方估值機構給自身債券投資組合進行估值,一旦估值機構因債券市場成交價格走低而持續調低債券估值,就容易引發理財產品凈值相應大幅回落,進而觸發投資者迅速贖回避險,釀成理財產品贖回潮起。

  在他看來,這背后,是眾多投資機構嚴重依賴單一或少數債券估值機構,導致市場趨同效應日益明顯,無形間放大了市場波動。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的面世,將從“源頭”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估值體系。

  中債資信業務創新部副總經理宋偉健表示,若投資機構合理使用多家債券估值機構產品,就能有效緩解依賴單一估值源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在這種情況下,若市場能培育更多債券估值機構,就能更好鼓勵債券估值機構為市場提供更完善公允的估值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目前,相關部門正積極引導更多市場主體參與債券市場估值業務。

  今年8月,相關部門聯合下發《關于規范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中債資信等三家估值類機構入選可接受貨幣經紀商數據的機構名單。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預示著第三方債券估值機構在擴容,以便投資機構與理財產品在不同業務場景下參考使用多家機構的債券估值產品,確保自身持倉凈值在不同市場環境下都能實現公允性與準確性。

  記者獲悉,《辦法》的出臺,對第三方債券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模型影響不大,但會加大他們的估值業務管理壓力。

  一位第三方債券估值機構人士向記者直言,在《辦法》出臺后,他們正在研究如何進一步引入更多市場參與者認同度高、可靠性高的債券市場交易數據,一方面進一步提升流動性不高的信用債準確公允定價能力,另一方面確保那些無法通過SPPI測試而使用攤余成本法估算的定價模型持續保持合理性和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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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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