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專欄作家 曹中銘
由于新股發行需要滿足股本方面的要求,即使是在注冊制時代,發行人“杜撰”募投項目的現象同樣有可能出現。這就要求對募資的監管進一步強化。
近些年來,上市公司變更募資投向的問題已成市場上一道“刺眼”的風景。募資主要是投向募集項目的,如果改變投向,對相關項目的影響也將是不言而喻的。基于此,個人以為,對于上市公司隨意變更募資投向的行為要堅決說“不”。
統計數據顯示,今年以來截至11月26日,滬深兩市共有2215個募投項目發生變更。從變更類型來看,有1721個項目變更的是募集金額和實施進度、實施方式、實施主體等;426個項目變更的是募資投向;另有45個項目被取消;其余項目被變更的類型則為“其他”。 從數量上看,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并不少。
客觀上講,募投項目的變更,或多或少都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比如相關項目募集資金金額發生變更,特別是在減少資金投入的情形下,募投項目有可能無法產生預期收益;再如實施進度出現變更的話,特別是在實施進度延長的背景下,不僅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會打折,對上市公司的業績也有可能產生影響。
至于說募資投向,以及募投項目被取消,則更不用說了。無論是募資投向還是項目被取消,至少都說明相關項目已不再投入資金,曾經規劃中的“美好愿景”,當然也不可能實現了。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相關項目,或為了擴大生產規模,或為了做大做強,而最終的目的無不是為了提升業績,增厚收益。而募投項目遭遇變更,所產生的影響也就無可避免了。
上市公司變更募投項目,背后的原因各不相同。此前,一家企業上市,需要歷經輔導、遞交IPO材料、受理、預披露、反饋會、見面會、預先披露更新等一系列階段,等到最終獲得證監會的批文,期間的時間跨度或有兩三年之久,甚至需要更長的時間。而此時,當初欲投入的相關項目,其市場環境等可能早已發生了巨大變化,此時,再將巨資投入到募投項目,或并非明智之舉。那么,變更募資投向,也是不得已的選擇。
但也需要注意到,某些上市公司變更募資投向,或與此并沒有關系。比如根據規定,滬深IPO公司,其新股發行數量需要滿足一定的要求。比如總股本在4億股以下的,新股發行數量須占發行后總股本的25%。某些發行人由于無法達到這一要求,那么就有可能“杜撰”一個募投項目出來,等到上市后,再通過變更募資投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方式“洗白”。但這樣的企業上市,顯然也有“造假”上市的嫌疑。
如果說核準制時代,新股發行從遞交IPO材料到最終發行,時間跨度有時較長,進而會影響到募投項目實施的話,那么在注冊制時代,這樣的情況其實已不可能發生。但如果仍然出現眾多公司變更募投項目,特別是變更募資投向的情形,顯然是值得商榷的。
本質上講,由于新股發行需要滿足股本方面的要求,即使是在注冊制時代,發行人“杜撰”募投項目的現象同樣有可能出現。這就要求對募資的監管進一步強化。一方面,對于募投項目進行持續跟蹤,對于達不到招股書預期的,需要上市公司說明具體原因。個人建議,如果募投項目實現的凈利潤不達預期的,前三年由大股東或實控人進行足額補償,以防止發行人在招股書中大肆鼓吹募投項目前景的現象。而且,為了防范發行人上市圈錢的行為,對其今后的再融資也可實行一定的限制。
另一方面,規范募資的使用,既須嚴厲禁止上市公司隨意變更募投項目的行為,也有必要責令上市公司將那些不投入相關項目的資金回購自家股份,并予以注銷,而不是由上市公司隨意將募投項目“玩消失”。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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