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
基金管理人: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日
重要提示
1、興銀創盈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已于2023年6月7日獲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3〕1243號文準予注冊。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的注冊并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推薦或者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為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登記機構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行”)。
3、本基金為契約型、定期開放式基金,基金類型為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4、本基金自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通過銷售機構公開發售。
5、本基金通過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直銷柜臺進行公開銷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辦理本基金開戶、認購等業務的網點、日期、時間和程序等事項參照各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具體規定。
6、本基金發售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發售。
7、本基金按照1.00元份額初始面值開展認購。
8、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1000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其中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金額合計不少于1000萬元,發起資金提供方承諾其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投資者欲購買本基金,需開立本公司基金賬戶。發售期內本公司直銷中心為投資者辦理開立基金賬戶的手續。
9、每位投資者只能開立一個基金賬戶,投資者可以憑該基金賬戶在所有銷售本基金的網點辦理認購。投資者在開戶當天即可進行認購,但若開戶無效,認購申請也同時無效。
10、登記機構將于基金賬戶開戶申請日次日對投資人的開戶申請進行確認。投資人的開戶申請成功與否及賬戶信息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11、在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進行認購時,投資者以金額申請,每個基金賬戶首次認購的最低金額為1元(含認購費),每筆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1元(含認購費)。通過直銷機構首次認購的最低金額為50,000.00元(含認購費),每筆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50,000.00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本基金的投資人不受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每筆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間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最高累計認購金額不設限制。
其他銷售機構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投資者提出的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可撤銷。在認購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對單一投資者在認購期間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限。
12、投資者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13、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投資者應在基金合同正式公告生效后,到原認購網點查詢認購成交確認情況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14、本公告僅對本基金發行的有關事項和規定予以說明,基金管理人可綜合各種情況對發售安排做適當調整。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詳細情況,請詳細閱讀刊登在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網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網站(www.hffunds.cn)披露的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說明書全文。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以及本公告將同時刊登在《上海證券報》。
15、投資者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本公司客服電話(40000-96326)或當地銷售機構業務咨詢電話。
16、基金管理人可綜合各種情況對發行安排做適當調整并公告。
17、風險提示: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并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是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較低風險品種。本基金的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的運作方式為定期開放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只能在開放期贖回基金份額,在封閉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將面臨因不能贖回基金而出現的流動性風險。
在市場或個券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迅速、低成本地調整基金投資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在開放期內,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對贖回要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和現金過多帶來的收益下降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為定期開放基金,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該封閉期首日的一年后對日的前一日止,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后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開放期,開放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最短不少于1個工作日。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排。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衍生品、國債期貨、債券回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同業存單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標的資產大部分為標準化債券金融工具,一般情況下具有較好的流動性,同時,本基金嚴格控制開放期內投資于流動受限資產和不存在活躍市場需要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投資品種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歷史經驗和現實條件,制定出現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計劃,在該限制范圍內進行現金比例調控或現金與證券的轉化。本基金管理人會進行標的的分散化投資并結合對各類標的資產的預期流動性合理進行資產配置,以防范流動性風險。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本基金開放期內單個開放日出現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2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在開放期內,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前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擺動定價、暫停估值、實施側袋機制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于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并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可能對投資人有以下潛在影響: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同時投資人完成基金贖回時的基金份額凈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基金份額凈值不同;投資人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投資人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份額凈值,同時贖回申請可能被延期辦理或被暫停接受,或被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
本基金是發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2億元,基金合同自動終止,同時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基金合同期限,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滿三年后繼續存續的,連續五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可對本基金進行清算,終止《基金合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投資者將面臨基金合同可能終止的不確定性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它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于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和剩余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存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為對沖信用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等。其中:
流動性風險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轉讓過程中,因無法找到交易對手或交易對手較少導致難以將其以合理價格變現的風險;
償付風險是指在信用衍生品存續期內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場或環境變化,創設機構可能出現經營狀況不佳或用于償付的現金流與預期發生偏差,從而影響信用衍生品結算的風險;
價格波動風險是指由于創設機構,或所受保護債券主體經營情況,或利率環境出現變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價格波動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但并非必然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采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證金交易具有杠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標的資產價格的微小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者權益遭受較大損失。國債期貨采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如果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可能會導致基金份額凈值波動的風險。主要原因是,根據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當單一投資者巨額贖回時,由于基金份額凈值四舍五入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份額基金財產,導致基金份額凈值發生大幅波動。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單日大幅波動是在現有估值方法下出現的特殊事件。
如果單一投資者大額贖回,為應對贖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適當的價格大量拋售證券,使基金的凈值增長率受到不利影響。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可以通過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但是,基金資產并不是銷售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基金銷售機構擔保收益,銷售機構并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本基金以1.00元面值開展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基金投資仍有可能出現虧損或基金凈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資產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18、本公司擁有對本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的最終解釋權。
一、本次發售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興銀創盈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簡稱及基金代碼
基金簡稱:興銀創盈一年定開債發起
基金代碼:018826
(三)基金類型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四)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定期開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運作,即本基金以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和封閉期與封閉期之間定期開放的方式運作。
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該封閉期首日的一年后對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對日的前一日止。首個封閉期結束之后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首個開放期,第二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該日)至該封閉期首日的一年后對日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對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續日歷年度中的對應日期,若該日歷年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該日為該年度對月的最后一日;如該對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自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后第一個工作日起(包括該日)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最短不少于1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且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開放期前依據《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如封閉期結束后或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或依據基金合同需暫停申購或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順延,即開放期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計算或重新計算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五)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為發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1,000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其中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本基金的總金額不少于1000 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八)基金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和保持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積極主動的投資管理,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九)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十)募集時間安排與基金合同生效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基金的募集期為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在上述期間,本基金面向機構投資者公開發售。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發售。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本基金的總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發起資金提供方承諾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管理人根據認購的情況可適當調整發行時間,但發售期不超過本基金的募集期。如遇突發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適當調整。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決定停止基金募集時,若基金合同滿足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自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自中國證監會出具書面確認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未達到法定備案條件,本基金將在三個月的募集期內繼續發售。投資者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將折算成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投資者認購資金利息的計算以登記機構的計算為準。
若募集期屆滿,本基金仍未達到法定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將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并在基金募集期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認購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發售方式及相關規定
(一)認購方式
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二)認購費率
投資者在認購時支付本基金的認購費用。投資者交納認購費用時,按認購金額采用比例費率,具體費率如下:
■
投資者多次認購,須按每次認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費。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基金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三)認購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體金額及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據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四)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份額確認”的方式,認購費用、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體金額及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五)認購原則和認購限額
在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進行認購時,投資者以金額申請,每個基金賬戶首筆認購的最低金額為1元(含認購費),每筆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1元(含認購費)。通過直銷機構首次認購的最低金額為50,000.00元(含認購費),每筆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為50,000.00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本基金的投資人不受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但受追加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間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最高累計認購金額不設限制。
其他銷售機構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認購的金額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認購的方式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七)認購的確認
1、投資人在T日規定時間內提交的認購申請,通常應在T+2日到原認購網點查詢認購申請的受理情況。
2、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者任何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者應在募集截止日后2個工作日后到原申請網點打印交易確認書,或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網站或客戶服務電話查詢確認結果。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不承擔對確認結果的通知義務,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3、若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投資者已支付的認購金額退還投資者。
三、機構投資者的開戶與認購程序
(一)直銷機構
本公司直銷機構受理機構投資者的開戶與認購申請。
1、開戶時間: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周日、節假日不受理)。
認購時間:發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和節假日不受理)
2、開戶及認購程序:
(1)機構投資者提出開戶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民政部門等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如以機構管理的產品的名義開戶,還需提供產品備案證明等產品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以上資料均需加蓋公章;
②指定銀行賬戶的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或指定銀行出具的開戶證明原件,加蓋公章;
③印鑒卡、基金業務授權委托書原件(加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負責人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④填妥的《開放式基金基金賬戶業務申請表》(機構版),加蓋公章與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章;
⑤《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機構版);
⑥傳真委托協議書(加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負責人章);
⑦機構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僅非金融機構提供)及控制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僅消極非金融機構提供);
⑧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及客戶身份識別材料清單中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注:其中指定銀行賬戶是指機構投資者開戶時預留的作為贖回、分紅、退款的結算賬戶,銀行賬戶名稱必須同機構投資者基金賬戶的戶名一致。
(2)機構投資者提出認購申請,需準備以下資料:
①填妥的《開放式基金基金交易類業務申請表》,加蓋預留印鑒;
②銀行付款憑證回單聯;
③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包括: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士兵證、武警證等)及復印件。
(3)認購資金的劃撥
機構投資者辦理認購前應將足額認購資金通過銀行轉賬匯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銷專戶。
賬戶名: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賬 戶:216200100100909495
開戶行:興業銀行上海分行營業部
四、清算與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投資人交納的認購款項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份額計算時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利息折算份額不收取認購費,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額以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三)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業務規則和基金合同的約定,辦理本基金的權益登記。
五、基金的驗資與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1000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其中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金額合計不少于1000萬元,發起資金提供方承諾其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并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停止發售后,由托管銀行出具基金清算專戶存款證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認購資金進行驗資;
(二)本公司在收到驗資報告后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合同的備案手續;
(三)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將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六、本次發售當事人和中介機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灣商務營運中心6號樓11層03-3房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濱江大道5129號陸家嘴濱江中心N1幢三層、五層
法定代表人:吳若曼
成立時間:2013年10月25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3〕1289號
注冊資本:人民幣1.43億元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人:林娛庭
客服電話:40000-96326
公司網站:www.hffunds.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注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叁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 號
托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系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
(三)登記機構
名稱: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灣商務營運中心6號樓11層03-3房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濱江大道5129號陸家嘴濱江中心N1幢三層、五層
法定代表人:吳若曼
聯系人:崔可
聯系電話:021-20296308
傳真:021-68630068
公司網站:www.hffunds.cn
(四)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灣商務營運中心6號樓11層03-3房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濱江大道5129號陸家嘴濱江中心N1幢三層、五層
法定代表人:吳若曼
聯系人:林娛庭
聯系電話:021-20296260
傳真:021-68630069
客服電話:40000-96326
公司網站:www.hffunds.cn
2、其他銷售機構:
除本公司直銷柜臺以外,暫無其他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的銷售業務。
特別提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或變更上述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五)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韓炯
聯系人:丁媛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黎明、丁媛
(六)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2座8層
法定代表人:鄒俊
聯系人:黃小熠
電話:+86 (21) 2212 2409
傳真:+86 (21) 6288 1889
經辦注冊會計師:黃小熠、歐夢溦
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23年12月2日
興銀創盈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
興銀創盈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說明書全文于2023年12月2日在本公司網站(www.hffunds.cn)和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資者查閱。如有疑問可撥打本公司客服電話(40000-96326)咨詢。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請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審慎做出投資決定。
特此公告。
興銀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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