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黎靈希 張良
8月16日晚間,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而當天早間,恒大地產實控人許家印是否已經與丁玉梅離婚的猜測在網絡發酵。
立案調查是否與此離婚信息相關,還有待公司公告。值得注意的一個細節是,中國恒大8月16日晚間還補充披露2021年、2022年年報,兩份財報中未介紹丁玉梅身份,并以“丁玉梅女士”或“丁玉梅”代指。在過往年度財報中,往往明確介紹丁玉梅為“許家印教授的配偶”,并在財報中主要以“許太太”一詞代指。
“許家印離婚”的說法起因是中國恒大8月14日發布的公告中,丁玉梅被定義為“獨立于本公司及其關聯人士的第三方”。而在中國恒大2021年中期報告中,丁玉梅還是以“許太太”的名義出現。丁玉梅身份表述的轉變,是否意味著其與許家印的婚姻關系已發生變化?
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恒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于8月16日晚間在滬深交易所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恒大地產表示,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的調查工作,并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當天早間,“許家印離婚”的說法在網上流傳。市場對于許家印婚姻狀況的猜測源于中國恒大的一則公告。
8月14日,中國恒大公告披露,恒大汽車與公司、鑫鑫、許家印、好邦及丁玉梅(以下統稱“認購方”)訂立股份認購協議及抵銷協議,公司及其他方向恒大汽車提供的若干貸款,擬轉換為恒大汽車新股。
恒大汽車將向認購方發行約54.41億股新股,認購價為3.84港元/股。相較恒大汽車8月11日收盤價1.49港元/股溢價157.7%,總認購金額約208.95億港元。
其中,丁玉梅將認購約4.17億股恒大汽車的股票,而丁玉梅全資擁有的好邦有限公司將認購約1.56億股恒大汽車的股票。若以恒大汽車8月15日收盤價1.73港元粗略計算,丁玉梅旗下兩筆股權的市值約為9.91億港元。
此前的公開信息顯示,丁玉梅是許家印的妻子,出生于普通工人家庭,受過良好的教育。2019年10月16日,胡潤研究院發布《2019胡潤女企業家榜》,丁玉梅以170億元人民幣財富排名第26。但是在中國恒大8月14日的公告中,丁玉梅被定義為“獨立于本公司及其關聯人士的第三方”。
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璐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稱,該措辭意味著丁玉梅被認為是上市公司的獨立非關聯方,在港交所上市規則下配偶一般認為是關聯人士,所以該措辭的確有可能意味著丁玉梅和許家印婚姻狀況發生改變,但是港交所上市規則下關聯關系的認定較為復雜,也并不一定意味著必然離婚。“離婚可能是一種原因,也不排除在法律上對互相的財產或權益進行了分割或其他安排。”
“此前許家印和丁玉梅是一致行動人,兩人的持股權益是合并計算的,但是最近的公告中丁玉梅受益股份數只包括她個人持有的部分。”有香港律師對記者表示,從這一變化來看,兩人至少已經不再是一致行動人。
記者查閱港交所網站獲悉,2021年12月,丁玉梅作為許家印的配偶,與許家印合計持有中國恒大65.77%的股份。但是在中國恒大今年8月14日的公告中,丁玉梅所持中國恒大股份的數量僅為約7.91億股,占比約5.99%。
另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向記者表示,根據香港上市的披露要求,如果許家印與丁玉梅還未離婚,在關聯關系中必須要披露他們的親屬關系,這也是以前中國恒大公告的披露方式。那么現在披露為獨立第三方,如無特殊情況(排除筆誤),說明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結束了,無法寫成配偶。
股權變動應及時披露
在業內人士看來,丁玉梅從此前的“配偶”變為“獨立第三方”,對于中國恒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關聯交易的披露和審批。
根據港交所上市規則,一般情況下關聯交易必須在公告、通函及年報中披露交易,以及經由股東批準交易。占有重大利益的人士不能在批準該項交易的決議上投票。持續關聯交易亦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核數師進行年度審核。
“恒大公告將丁玉梅列為‘獨立于本公司及其關聯人士的第三方’,意在告知公眾丁玉梅不再是關聯人士,故日后恒大與丁玉梅交易也很可能不會再被認定為關聯交易,此時恒大就無需再遵循關聯交易規則進行披露和審批。”江璐說。
身為中國恒大創始人及控股股東,許家印的婚姻狀況及其家屬的持股變動備受市場和股東關注。倘若許家印與丁玉梅的婚姻關系發生變化,未對此事進行公告的中國恒大是否涉嫌信披違規?前述香港律師對記者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離婚在港股市場不是必須公告的事項,但是因為大股東離婚導致權益變化需要進行披露。
上海社科院兼職導師、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海波亦表示,如果許家印和丁玉梅確實離婚,中國恒大作為上市公司應該及時向投資者披露關鍵信息。如果公司未披露離婚信息,而這一信息對投資者決策具有重要影響,那可能涉嫌信息披露違規。然而具體的情況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和核實。
目前中國恒大正在推進境外債務重組,因此對于丁玉梅身份措辭的變化,不免讓人心生疑慮。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負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并不因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存續狀態的變化而改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即使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江璐表示,若相關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使許家印、丁玉梅通過離婚協議的形式對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分擔進行約定,此約定也不對離婚協議之外的債權人產生約束力,債權人依然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在此情況下,離婚無法達到規避夫妻共同債務的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債權人不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則可能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江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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