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6日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陽宮支行與焦某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2)京03民終823號)。
判決書顯示,焦某系廣發銀行客戶。北京大觀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大觀言基金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7日。2012年10月,何某某與大觀言基金公司簽署《北京觀言遠達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入伙協議》(以下簡稱《入伙協議》),約定何某某作為優先級有限合伙人以貨幣出資387萬元,大觀言基金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以貨幣出資1800萬元認購“吉祥煤業”3%的股權,內蒙古吉祥煤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景瑞作為劣后級有限合伙人每期以貨幣出資10%計1000萬作為基金的劣后資金,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優先得到本金和收益的償還。
雙方另約定有限合伙人投資周期收益,300萬至800萬金額的,第一年為12%,第二年為13%,在資金籌集期內,有限合伙人按照同期銀行或其存款利率享受收益。自完成資金籌集之日起,每十二個自然月為一個利潤分配周期。每個分配周期按照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出資額年化收益率分配一次。雙方約定的收益也支付至何某某在廣發銀行的賬戶內。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部分,約定本產品資金由焦某和何某某共同出資,焦某出資200萬元整;何某某出資187萬元整,共計387萬元整。
2012年10月18日,焦某通過廣發銀行賬戶向何某某廣發銀行賬戶轉賬200萬元,何某某當即向北京觀言遠達投資中心的上述賬戶支付200萬元。2012年10月18日,大觀言基金公司向何某某出具收據及確認函,確認“合伙投資款”已收到,自2012年10月18日開始計息;總金額為387萬元,投資期限12個月。
而大觀言基金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鐘某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1318號刑事判決,其中查明:2012年至2013年間,鐘某某以大觀言基金公司等10余家有限合伙企業,再以上述有限合伙企業對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吉祥煤業有限公司等進行投資的形式,主要通過北京銀行、平安銀行、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等理財經理向社會公眾宣傳上述投資理財項目并承諾到期還本付息(視認購金額承諾每年11-15%收益)的方式,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資人資金共計人民幣5億余元,其中已報案投資人共計90余名,涉及投資金額人民幣2億余元,返利金額人民幣2800余萬元。
其中有平安銀行、農業銀行、農商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等部分支行理財經理作證稱銷售大觀言基金公司上述產品的事實,部分理財經理得到大觀言基金公司的傭金,部分銀行兌付了大觀言基金公司沒有給合伙人兌付的本息。
另,“廣發銀行人供述”部分載:“2010年底,我成立了大觀言基金公司,成立這個公司就是為了私募資金,用作投資到全國需要投資的項目上。目前,共投資兩個項目,一個是內蒙的吉祥煤業,一個是山西臨汾的新天天然氣。公司共私募了400多客戶,新天天然氣項目共私募1.5億元,內蒙吉祥煤業私募了4.5億元,我私募來的資金投資到這兩個項目上一部分,返還客戶本金和利息一部分,公司目前返款本金加利息共4億元左右,還有1.5億元沒有返還,共有180多個投資客戶沒有解決。”
對于鐘某某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法院判決廣發銀行人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責令廣發銀行鐘某某退賠投資人的經濟損失(名單另附);凍結在案賬戶內存款(賬戶清單另附)及扣押汽車一輛之變價款,用于執行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扣押之電腦主機二臺、人名章二個及大觀言公司相關印章三個,予以沒收。
而此次民事訴訟的主角焦某在報案投資人名單中,凍結賬號包括焦某款項支付所至賬號。
焦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廣發銀行向焦某賠償200萬元;2.判令廣發銀行向焦某賠償利息損失(以200萬元為基數,自2012年10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五年期LPR計算)。
一審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案件情況說明》,載明:在執行(2016)朝執12867一案中,被執行人鐘某某(大觀言公司實際控制人)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目前仍在服刑中,造成投資人損失總款共計235830700元,該案件涉及投資人94人,在執行過程中,共執行回案款258283元,其中,焦某分得2190.41元(兩筆投資總計320萬元)。另外,鐘某某于2011年購得森林人牌轎車一輛,現在仍在處理之中,該車根據目前市場行情,已無價值可言,目前,一審法院通過北京法院執行辦案系統和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未發現鐘某某名下有可執行的財產。
就焦某主張廣發銀行賠償其損失一節,一審法院論述如下:首先,關于郭某某推介行為是否構成職務行為。廣發銀行員工郭某某在實施本案銷售行為時,基于其作廣發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銷售時間是執行職務期間,銷售地點是廣發銀行的經營場所,與其執行工作任務存在內在關聯,對于不熟悉廣發銀行管理規程的焦某來說,無從判斷郭某某并非在履行職務行為,故郭某某的違規私售行為構成職務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由廣發銀行承擔;故要求追加郭某某為廣發銀行的請求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推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廣發銀行的工作人員明知其推銷的產品并非其代銷的理財產品,且大觀言基金公司經營范圍亦明確表明該公司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在此情形下,廣發銀行的工作人員仍向包括焦某在內的客戶推介和銷售,宣傳高額回報,并且取得大觀言基金公司的返點,故其向焦某推銷《入伙協議》的相關產品的行為存在過錯,并且該銷售行為使得焦某誤認為所購買的投資產品系廣發銀行托管或合作的產品,故若焦某存在經濟損失,則該經濟損失與廣發銀行工作人員的推銷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廣發銀行工作人員的推介行為構成侵權。
再次,關于推介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何某某在簽署《入伙協議》時,合同相對方是大觀言基金公司,廣發銀行并未在《入伙協議》中有任何代理確認,《入伙協議》內容表述清晰,明顯不同于一般的理財產品,其約定的回報金額也顯著超出一般銀行代銷理財產品的回報率。焦某基于對廣發銀行的信任購買該投資產品,并不構成廣發銀行系大觀言公司代理人的充分理由。故廣發銀行不應就焦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如上所述,廣發銀行工作人員違規向焦某推介存在高風險的、非本行發行銷售的理財產品,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焦某投資損失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與此同時,焦某在交易過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對自身資金安全的風險防范意識也是本案所涉損失產生的原因。另,焦某無證據證明該銷售行為有廣發銀行高管或管理層參與,無證據證明廣發銀行組織郭某某參加統一的銷售相關產品的培訓。鑒于雙方分別存在過錯,一審法院綜合分析雙方過錯大小及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力,酌情認定焦某就其投資損失自行承擔50%的責任,廣發銀行就焦某的投資損失承擔50%的責任。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焦某實際投資200萬元,未收回任何本金,后已按相應刑事判決書向刑事犯罪人追贓,但因犯罪人在服刑期間且除已執行的2190.41元(按總投資比例計算,本案收回1369元)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焦某的投資損失目前無法以追贓的方式填平、彌補,故一審法院據此認定焦某的投資損失為未返還金額1998631元及相應利息損失。關于利息損失起算時間,焦某主張自2012年10月18日起算,一審法院對此不持異議;但具體標準,一審法院依法酌定。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陽宮支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焦某經濟損失九十九萬九千三百一十五元五角;二、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陽宮支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焦某利息損失(以九十九萬九千三百一十五元五角為基數,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實際賠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存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三、駁回焦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后,廣發銀行對上述判決不服并進行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結果。不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廣發銀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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