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農商行的驚天操作:企業U盾被鎖,賬戶內1.1億元被分精光
記者 陳鋒 帥可聰 北京報道
手握公司銀行賬戶的U盾,自己沒操作,賬戶里的錢卻被轉走了。這樣的古怪事,就發生在山東即墨企業老板解本正的身上。
誰有這樣的能耐?“只有銀行!”解本正稱,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單方面操作了其公司賬戶,將1.1億元巨款,私自劃轉到了至少9個收款方。
在他的不斷反映后,涉事銀行負責人現已經被調離,但轉走的1.1億元,卻已無法追回。
《華夏時報》記者掌握的一段涉事銀行負責人姜秀娟的錄音顯示,對方承認轉款事項,但稱這是“受托支付”,因為解和公司欠了很多債務。而解否認曾授權,并一再指出,“欠不欠債是我的事,錢怎么還也是我的事!”
記者致電姜秀娟并給其手機發送短信,但其始終未予回復。曾表態對此案展開調查的青島銀保監局黨委副書記王永存在聽到記者采訪問題后,以在開會、稍晚回電為由掛斷了電話,其后記者未獲回復。
北京多名律師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商業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劃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如果銀行違法凍結、扣劃儲戶賬戶內的資金,銀行應承擔違約責任。另外,如果銀行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且造成企業嚴重損失,或構成刑事犯罪。
1.1億元巨款當天分9筆分光
解本正是青島嘉莉寶家具有限公司(下稱“嘉莉寶公司”)的老板。嘉莉寶公司是一家有20多年經營史的家具企業,占地近200畝,廠房建筑面積4萬多平方米,主營業務為家具出口,巔峰時期年產值達6億元,解本正也因此曾經擔任過即墨區兩屆人大代表。
2017年11月初,嘉莉寶公司廠房所在地因打造汽車城而面臨征收。時任青島即墨華山鎮黨委書記李某堯出面與解本正洽商,由鎮政府平臺公司青島華航通達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華航通達公司”)對嘉莉寶公司的土地廠房等進行整體性征收,雙方根據資產評估公司的初步評估意見,商定補償價格為1.7億元。2017年11月30日,嘉莉寶公司在青島農村商業銀行(002958.SZ)即墨支行(下稱“即墨農商行”)的賬戶收到了1.1億元,轉賬摘要注明為“土地廠房購置款”(如圖),付款方為華航通達公司。
不過,令解本正意外的,公司無法處置該筆巨款。“我安排公司財務處理賬戶,但U盾根本無法使用,被銀行鎖死了。”他說。
很快,他們發現,公司賬戶的款項不翼而飛。
解本正提供的銀行存款明細表顯示,收到1.1億元當天,所有錢便分9筆全部支出,余額竟然是0。其中包括還貸款(2筆,約8500萬元)、付喬培滋款(1筆,1200萬元)、還興華典當款(1筆,400萬)、還建行貸款(1筆,500萬元)等。
誰如此膽大動用了1.1億元巨款?經了解,時任即墨農商行行長姜秀娟浮出水面。解本正說,他與姜熟識多年,公司所有貸存款業務,均由姜安排處理。
“這幾筆款項劃出,我強烈質疑!”解氣憤地表示。對于付喬培滋1200萬元一事,解稱,喬確實是其債權人,但二者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由雙方直接處理,而不應該由銀行越俎代庖。
解表示,2018年后,喬培滋因民間借貸糾紛對嘉莉寶公司進行了起訴,最終經調解結案。即墨農商行2017年11月在司法程序啟動前,將本屬于嘉莉寶公司的資金轉給喬培滋,明顯侵權。
“不知道姜秀娟如何知道我和喬培滋之間的債權債務的?另外,公司賬戶將錢直接轉給個人,沒有任何經濟往來票據,匪夷所思。”解表示,銀行此舉嚴重侵害儲戶利益。
關于即墨農商行如何掌握解本正與喬培滋相關債權債務并從嘉莉寶公司賬戶劃款一事,記者多次撥打喬培滋電話,均無人接聽。記者獲得的一段喬培滋的錄音中,喬表示,自己當初是通過即墨華山鎮黨委書記李某堯介紹,才把錢借給解本正。在借款協議上,李某堯是“見證人”。“后來,我找他們要錢,李某堯告知嘉莉寶公司近期會得到一筆征地款,后來我就收到了錢。我不認識姜秀娟,還錢應該是李協商銀行轉的。”喬說。
對于另外一筆向興華典當行支付的400萬元(4天后又向興華典當行轉款400萬元),解本正稱,截至當時(2021年9月),興華典當行與嘉莉寶公司之間沒有任何司法文書,姜秀娟的還款行為令人驚訝。
更為奇怪的是,多條匯款摘要顯示,嘉莉寶公司賬戶1000多萬元款項被轉入賬號尾數為“9000003”的農商銀行賬戶。經查,該賬號由即墨農商行自有。
“我們發現問題后,立即找銀行理論。姜秀娟讓我問鎮領導李某堯,而后者又把問題推給銀行。”解稱,他不知道找了銀行多少次,但始終沒有得到正式回復。無奈之下,他選擇向監管部門進行控告。
解提供給記者一段2022年1月其與姜秀娟的電話通話錄音顯示,在獲知被控告后,姜主動打來電話。在錄音中,姜詰問解,為何對她進行舉報,“總行今天說你在舉報我,想解決你的事情,你這方法不對啊……我對你很……”解直接表示,銀行無權處置公司賬戶內的資金,他就想把這事弄清楚。姜稱,銀行是受托支付。而解否認向銀行授權。“欠不欠債是我的事,錢怎么也是我的事。錢應由我來處理,這是另一個問題。”解在電話中反駁。姜隨后掛斷電話。
4月19日,解本正多次向記者強調,他沒有簽字授權銀行進行受托支付,而銀行方面也從未向他出示過獲得授權的證據。
針對銀行擅自向喬培滋個人轉帳的原因、是否有解本正授權證據等問題,記者近日多次致電姜秀娟并給其手機發送短信,但始終未予接聽或回復。
解本正稱,他曾向監管機構舉報此事,也一直沒有進展。曾表態對此案展開調查的青島銀保監局黨委副書記王永存在聽到記者采訪問題后,稱在開會、稍晚回電,但此后記者未獲回復。
律師說法:銀行或涉嫌違法犯罪
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張雁峰律師表示,此案例中,即墨農商行擅自轉款的行為分兩類,一是轉到銀行自身以歸還貸款,二是將款項向銀行之外的第三人進行轉賬支付。
對于第一種行為,首先要考慮在貸款時雙方所簽合同中是否存在相關抵銷、受托支付條款。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如果貸款合同中有相關抵銷、受托支付等約定,在司法實踐中,銀行扣款還貸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在行使抵銷權。但是,如果沒有相關約定,則銀行無權擅自將該筆款項用于還貸。根據法律規定,扣除、扣劃等強制權,只能由司法機關或國安機關行使,其它單位無權行使。或者說,銀行的行為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
對于第二種行為,在沒有相關判決或司法機關執行介入的情況下,銀行直接將嘉莉寶公司賬戶內的征收補償款向第三人支付,屬于違法行為,侵犯了A公司的財產權。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表示,對于銀行第一種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出現過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有的銀行因劃扣行為而獲得貸款清償,有的則被法院認定為侵權,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他重點就銀行的第二種行為進行了分析,認為沒有經法定程序,銀行無權劃扣存款人存款。
他表示,《商業銀行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劃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以下幾個部門有權依法扣劃銀行存款: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
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具有不得隨意挪用儲戶存款、保證儲戶取款的自由與權利的義務。
《儲蓄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許浩表示,銀行是“財產保險箱”,若銀行可以直接依據基于不同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未經存款人同意,利用其內部系統操作程序、突破存款人設置的安全密碼環節,單方劃扣存款人存款,無異于“財產保險箱”被撬開,市場經濟交易安全便存在安全隱患,不利于經濟發展的持續穩定。
對于被侵權后如何維權的問題,許浩認為,嘉莉寶公司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存款銀行承擔違約責任。基于存款的事實,儲戶可以向銀行主張債權,也就是取款,銀行應依法與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義務,在保障存款安全的前提下,無條件地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此外,許浩認為,銀行相關人員涉嫌刑事犯罪。他指出,青島農商行屬國資企業,若銀行行長等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是屬于違法的行為,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犯罪,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另外,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若相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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