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宜華健康醫療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和仲裁的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000150?????????證券簡稱:宜華健康???????公告編號:2021-111\
宜華健康醫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華健康”或“公司”)近期通過中國執行信息網查詢獲悉,公司新增被執行案件,并被列為被執行人。公司向子公司眾安康后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安康”)核實此情況期間,陸續收到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案號為(2020)粵19民初114號的《民事判決書》及深圳國際仲裁院送達的案號分別為(2021)深國仲裁1639號、(2021)深國仲裁1640號的《裁決書》。具體情況如下:
一、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原告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以下簡稱“華潤銀行東莞分行”)與被告眾安康于?2019?年12?月?17?日簽訂《綜合授信合同》,約定原告同意給予眾安康授信額度1.17億并依合同約定按期發放。因眾安康未如期償付本息,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披露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宜華健康醫療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32)。
(二)申請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興業銀行深圳分行”)與被申請人眾安康于2019年6月15日簽訂了《額度授信合同》,額度為?5,000萬元。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眾安康于2019年6月15日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并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申請人發放貸款5,000萬元。因上述流動資金借款到期后,被申請人未能按期償還本息,興業銀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5月6日披露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宜華健康醫療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涉及訴訟和仲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78)。
(三)申請人興業銀行深圳分行與被申請人宜華健康于2019年6月27日簽訂了《額度授信合同》,額度為35,000萬元。
同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申請人為被申請人開立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敞口金額為8,000萬元。該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被申請人未能足額繳付相關款項,致申請人產生墊款。
同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貸款發放金額26,200萬元。該筆貸款現已到期,被申請人未能按期償還本息。
因銀行承兌匯票墊款及貸款逾期情況,興業銀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國際仲裁院申請仲裁。
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披露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的《宜華健康醫療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涉及訴訟和仲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85)
二、訴訟的進展情況
(一)經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審已審理終結,《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如下:
1、被告眾安康應于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潤銀行東莞分行償還借款本金113,827,993.79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共14,167,210.56元,合計127,995,204.35元;
2、眾安康應于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華潤銀行東莞分行支付律師費35,000元.
3、宜華健康等其他被告應在各自《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最高債權額度內就判項一、二判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眾安康追償;
4、華潤銀行東莞分行對其他被告持有的股權資產享有質押權,并對其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
5、駁回華潤銀行東莞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的受理費、保全費合計634,171.82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擔。
經公司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宜華健康、眾安康已于近日被列為被執行人,案號為(2021)粵19執1955號。
(二)經深圳國際仲裁院開庭審理,一審已審理終結,案號為(2021)深國仲裁1639號的《裁決書》主要內容如下:
1、第一被申請人眾安康向申請人興業銀行深圳分行償還《額度授信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流動資金借款本金人民幣49,958,921.32元及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罰息、復利)人民幣2,704,361.48元,本息合計人民幣52,663,282.80元;
2、確認申請人對已辦理出質登記的其他被申請人持有的股票享有質權,有權以處置質押股票所得價款優先清償第一被申請人眾安康所欠申請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請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宜華健康等其他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在前述第一項裁決中所欠申請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本案仲裁費人民幣389,691元,由被申請人共同承擔。
經公司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宜華健康、眾安康已于近日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號為(2021)粵03執7192號。
(三)經深圳國際仲裁院開庭審理,一審已審理終結,(2021)深國仲裁1640號的《裁決書》主要內容如下:
1、第一被申請人宜華健康向申請人興業銀行深圳分行償還《額度授信合同》《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項下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本金人民幣80,000,000元,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罰息、復利)人民幣10,040,000元,合計90,040,000元;
2、第一被申請人宜華健康向申請人償還《額度授信合同》及《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流動資金借款本金人民幣261,999,900元,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罰息、復利)人民幣19,189,142.86元,合計281,189,042.86元;
3、確認申請人對其他被申請人持有的股權、土地使用權享有質權、抵押權,有權以處置質押股票、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清償第一被申請人宜華健康所欠申請人的墊款及借款本息以及申請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4、其他被申請人對第一被申請人在前述第一項裁決中所欠申請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本案仲裁費人民幣1,982,520元,由被申請人共同承擔。
經公司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宜華健康已于近日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列為被執行人,案號為(2021)粵03執7221號。
三、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
上述訴訟判決為一審判決,公司將保留申請再審的權利。上述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未造成影響。敬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宜華健康醫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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