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096元
●相關日期
■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1年6月28日的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2,778,000,000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96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266,688,000.00元。
三、?相關日期
■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除自行發放對象外,公司其他A股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中國石油集團資本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金融發展投資基金(有限合伙)、云南省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按照相關規定自行發放。
3.?扣稅說明
(1)對于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96元;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96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取得我國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3號)等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864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得股息、紅利后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具備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864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相關規定自行判斷繳納,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96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實施如有疑問的,請按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1-20328612、010-66229202
特此公告。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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