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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專業機構違規減持引關注,藥明康德(維權)股東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月16日晚間,藥明康德公告稱,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股東上海瀛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立案調查。
藥明康德(603259.SH)股東“馬虎”減持套現30億元事件繼續發酵。
6月16日晚間,藥明康德披露公告稱,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股東上海瀛翊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下稱“上海瀛翊”)立案調查。
前日晚間,上交所對藥明康德下發監管工作函。上交所指出,上海瀛翊及其執行事務合伙人江蘇瑞聯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瑞聯投資基金”),應當積極溝通上海瀛翊的相關出資人,盡快制定必要和充分的補償措施,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雖然是市場化行為,但關系到投資者切身利益,股東減持股份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則和承諾。近年來,隨著監管規則不斷完善,股東減持行為整體規范化水平有所提高。
作為一家千億市值公司,自藥明康德披露股東違規減持致歉公告以來,業內律師對監管處罰的力度看法不一。有證券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藥明康德的減持金額、影響均較大,按新《證券法》是可以頂格處罰,起到威懾作用。
上交所發監管函,證監會立案調查
繼上交所對藥明康德下發監管工作函后,證監會決定對上海瀛翊立案調查。
從上交所的監管工作函來看內容來看,主要涉及四個方面,包括要求上海瀛翊說明違規減持公司股份1724.97萬股的決策過程、責任主體和發生原因,并在3個交易日內提交自查報告;要求上海瀛翊及其執行事務合伙人瑞聯投資基金,應當積極溝通上海瀛翊的相關出資人,盡快制定必要和充分的補償措施,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上交所還要求上海瀛翊及公司提交此次股份減持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核查是否有股東存在其他違規或違反承諾行為,并根據核查結果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那么,新《證券法》是否有針對股東違規減持后的補償措施的相關規定?“新《證券法》對股東違規減持的處罰方式是有明文規定的,且較原《證券法》力度更大。但違規減持涉及的補償措施方面,新《證券法》并不涉及也沒有相關約束。”一位上海資深證券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藥明康德IPO招股書,公司實控人Ge Li(李革)與上海瀛翊簽署了投票委托書,約定上海瀛翊將其所持發行人全部股權所對應的表決權委托給 Ge Li(李革)行使。
具體到上海瀛翊的違規減持,上海瀛翊在實施本次減持之前未能遵守其作為委托投票方作出的有關減持公司股份的相關承諾,沒有提前通知藥明康德,也沒有提前15個交易日通過公司披露減持計劃履行公告等相關程序。
“一般來說,委托表決會有利益交換在其中,這個需要監管查承諾函和IPO底稿,看看雙方具體的約定方式。目前來看,IPO招股書披露過減持承諾,這個違規減持涉及到違反了自律監管措施。”前述律師補充說。
違規減持成本收益倒掛,自律監督有待提升
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成本收益倒掛的現實,是違規減持頻發的主要原因。以藥明康德為例,該股發行價格21.6元,按照上述減持發生時股價復權超過350元/股,累計上漲超過16倍。上海瀛翊是藥明康德首發股東,本次減持的盈利無論是幅度還是絕對金額,都是非常巨大的。
上市公司股東減持關系到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從監管對股東違規減持的處理結果來看,大多還是采取了警示、批評、公開譴責與限制交易等處罰方式,其中以批評為主,較少有實質性的經濟處罰。
“在我國資本市場,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是行政監管主體。行政監管往往要等到違規減持發生后,才能啟動相關的監管程序,若單純采用行政監管措施,則效果往往并不明顯。” 另一位證券律師對記者說。
今年內,熱景生物(688068.SH)、丸美股份(603983.SH)等上市公司相繼因為股東違規減持收地方證監局的警示函,但并沒有實質性的經濟處罰。
上述證券律師對記者表示,“監管的處罰力度還是取決于違規情節,情節較松的還是以批評和警示為主。至于這次對藥明康德的違規減持后的調查、處罰,會否有比以往案例更大的力度,仍有待觀察。”
另一方面,從行業自律的角度來看,交易所承擔行業自律監督的功能,可采取紀律處分或監管措施來對承諾事項進行監督,手段上更具有彈性。
第一財經記者梳理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發現,交易所對違規減持行為,將視情況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對包括對相關股東、董監高予以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二是對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規減持行為,從重從快予以處分;三是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減持行為,上報中國證監會予以查處。
“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者董監高擁有公司信息、資金等優勢,其股票買賣容易牽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其他不公平交易,也會形成減持股份與不正當交易之間的相關性。”上述律師繼續說,“從上交所下發的監管工作函可以看出,減持主體被要求自查并披露減持信息知情人名單,交易所先行的自律監督手段還有進一步提高的空間”。
另外,對于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后是否應該將違規減持收益上繳公司,上述律師表示,“如果招股書沒有相關承諾披露,關于違規減持收益上繳公司的承諾也不會公開。大眾投資者基本沒有獲得承諾內容的渠道,加大了投資者進行相關訴訟的難度。承諾函是否被遵循,只有監管一查到底才知道。”
而根據第一財經記者調查追蹤,上海瀛翊是一家以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券商等持牌機構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的專業投資機構,為何在與上市公司主要股東簽訂相關協議的情況下,仍發生違規減持的情況,其不專業的“馬虎”操作,是否還有深層次原因,仍有待監管機構的調查,方能水落石出。
責任編輯:張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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