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鵬4000萬元債案重審宣判 再次敗訴并判賠4000萬元及利息

李亞鵬4000萬元債案重審宣判 再次敗訴并判賠4000萬元及利息
2021年03月20日 04:42 貝果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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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亞鵬4000萬元債案重審宣判 再次敗訴并判賠4000萬元及利息

  本報記者/萬笑天/北京報道

  3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藝人李亞鵬等人被訴欠債4000萬元一案重審宣判,判決被告李亞鵬、李亞煒向原告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和友聯”)支付4000萬元及利息。此前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李亞鵬方敗訴。

  泰和友聯代理律師聶敏在重審開庭后曾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庭上爭議的焦點在原來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問題,4000萬元到底是什么樣的性質,以及存不存在脅迫的行為。

  2008年11月,李亞鵬在云南麗江登記成立麗江雪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雪山公司”)。彼時,李亞鵬出資450萬元(占股90%)與其兄李亞煒(出資45萬元,占股9%)等人,共同成立了這家以麗江當地房產開發為主的公司。

  2012年1月,雪山公司與泰和友聯簽訂《項目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項目,泰和友聯出資6000萬元對雪山公司進行注資,并相應獲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之后,泰和友聯分三次轉賬6000萬元。

  《協議》還約定,若本項目發生虧損,其所實際發生的虧損全部由雪山公司原股東(李亞鵬、李亞煒、李一兵)獨立承擔。若項目的實際利潤低于雪山公司在簽訂協議時提供的財務報告,雪山公司確保泰和友聯實際獲得的全部權益不低于1億元,項目開發周期為3年。若開發周期超過3年,考慮到泰和友聯出資額的資金財務成本,3年開發周期屆滿,由泰和友聯先行收回約定的固定權益收益4000萬元。

  由于運營不力,雪山小鎮項目開發運營持續惡化。最終,李亞鵬決定出讓所持有的雪山公司股份。之后,泰和友聯與李亞鵬、李亞煒達成《項目合作框架協議變更協議》(以下簡稱“《變更協議》”),泰和友聯在股東大會上放棄對李亞鵬股份的優先購買權,同意陽光100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低價收購,條件是李亞鵬以到期債權的形式,向泰和友聯支付固定權益收益。

  李亞鵬等原股東在2015年4月17日與泰和友聯簽署《承諾函》,將在2015年7月向泰和友聯支付固定權益收益約4000萬元,后又在復函當中承諾最后支付期限為2015年12月25日。

  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重審判決書,法院認為,各方于2012年簽訂的《協議》對泰和友聯投入雪山公司的資金數額、股權比例等事項予以約定,故泰和友聯與雪山公司屬投資合作關系。《協議》約定,開發周期屆滿,泰和友聯可以先行收回固定權益收益4000萬元,故該合同的性質應為投資保底合同。

  此外,法院認為,《承諾函》是各方履行《協議》中對如何向泰和友聯返還固定收益進行的進一步約定。對于返還4000萬元的主體及返還期限,應以《承諾函》為準。李亞鵬、李亞煒通過出具《承諾函》的形式,同意償付《協議》中約定的4000萬元固定收益,李亞鵬、李亞煒應依據該承諾履行法律義務。而對于《變更協議》,依據泰和友聯提交的證據,證實簽署《變更協議》是處于防止重復返還款項的考慮。

  二審時,李亞鵬、李亞煒方表示,《承諾函》存在脅迫的情形。但李亞鵬、李亞煒在二審時并未提交相應證據。

  重審法院認為,李亞鵬雖主張簽署《承諾函》時存在脅迫,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陳述,法院不采信該主張。最終法院判決,李亞鵬、李亞煒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泰和友聯支付4000萬元及利息,并駁回了泰和友聯的其他訴訟請求。

  截至發稿,記者多次致電李亞鵬方,未能與其取得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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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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