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強調加強金融科技監管 政策套利和“大而不能倒”難題待解

金融委強調加強金融科技監管 政策套利和“大而不能倒”難題待解
2020年11月03日 00:38 21世紀經濟報道

  原標題:金融委強調加強金融科技監管 政策套利和“大而不能倒”難題待解

  隨著螞蟻集團上市,如何對金融科技巨頭落實更有效的金融監管,驟然引發市場熱議。

  10月3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指出,當前金融科技與金融創新快速發展,必須處理好金融發展、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關系。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意味著相關部門正高度關注金融科技在蓬勃發展與風險管控之間的平衡,避免潛在的系統性風險發生。

  “畢竟,不少金融科技巨頭機構一方面積極參與個人消費貸款、小微企業經營性貸款、個人財富管理等金融業務,另一方面又在技術輸出、科技合作的名義下,通過聯合貸款等方式迅速做大業務規模同時,規避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率、信息披露等傳統監管指標,某種程度構成了政策套利或監管套利。”一位銀行合規部門負責人向記者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相關部門從嚴加強金融風險管控,不少金融科技巨頭機構也在擁抱監管。比如在9月央行出臺《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后,螞蟻集團擬以全資子公司浙江融信作為主體,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監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關從事金融活動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權。

  上述某銀行合規部門負責人認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辦法依然側重牌照監管,未必能徹底對各種金融科技生態落實穿透式監管,從而給監管套利、政策套利依然留下灰色操作地帶。”因此相關部門一方面需加強功能監管,即金融科技業務特征實現監管全覆蓋,徹底杜絕監管空白所留下的政策套利行為;另一方面得建立適用于監管大型金融科技巨頭機構的微觀業務合規操作與宏觀審慎監管指標體系,在有效防范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經營不善所觸發的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同時,妥善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

  聯合貸款“監管套利”待解

  數據顯示,螞蟻集團累計形成21540億元信貸規模,其中98%信貸資金來自合作銀行與發行ABS。

  這也引發金融業界爭議——聯合貸款模式是否游離在監管之外,從而實現野蠻成長。

  所謂聯合貸款,是當前金融科技巨頭機構與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普遍采取的合作模式,由金融科技巨頭提供獲客流量、輔助風控、數據支持、技術輸出等技術服務,銀行則更具金融科技巨頭的這些支持,向廣大個人用戶或小微企業提供消費貸款或小微企業經營性貸款;雙方則按照聯合貸款業務收益進行利潤分成。

  “在實際合作環節,大型金融科技巨頭機構提供的獲客流量、輔助風控、數據支持、技術輸出等服務,一方面帶動放貸業務效率與業務規模雙雙提升,另一方面也給我們帶來不小的運營壓力。”一家城商行互聯網金融部門主管向記者透露,所謂運營壓力,是大型金融科技巨頭機構要求聯合貸款的通過率不能低于80%,這意味著他們所提供的10個人借款申請,銀行必須同意向8個人放貸。

  此外,他還發現銀行在放貸同時,還需承擔資本充足率、壞賬撥備率、表內信貸加杠桿等方面的監管要求,而金融科技巨頭機構則沒有類似的監管壓力,從而一再要求銀行持續加大聯合放貸資金規模,從而創造更可觀的收益。

  這位城商行互聯網金融部門主管私下直言,有時這構成了某種不公平競爭。具體而言,銀行承擔資金成本與相關貸款監管要求,卻只能拿到相對微薄的利潤分成(有時只有2-3個百分點的利差收入),但金融科技巨頭機構則通過獲客流量、輔助風控、技術輸出、數據支持等技術服務,輕松獲得6-7個百分點的利息收入,且無需承擔相應的壞賬撥備、風險資本計提等監管要求。

  在招商銀行首席經濟學家丁安華看來,聯合貸款的實質,是信貸分工,若將信貸流程分成獲取資金(吸收存款)、尋找客戶、授信評估、風險定價、貸款發放、建立風控模型、貸后管理等7個環節,大型金融科技巨頭機構借助聯合貸款模式,占據除獲取資金、貸款發放之外的5個業務職能,恰恰是這兩個大型金融科技巨頭不愿承擔的業務職能,面臨著極其嚴格的金融監管要求。因為當前全球金融監管體系,正是基于如何防范金融機構在獲取資金與貸款發放過程出現巨大運營風險。

  “某種程度而言,金融科技巨頭機構通過信貸分工,巧妙地讓銀行去承擔金融監管職責,自己則處于無監管的真空地帶并賺取各類金融服務的豐厚收益。”上述城商行互聯網金融部門主管向記者指出。尤其是很多金融科技巨頭機構以此只需動用極低的資本金,就能通過合作銀行聯合放貸方式“撬動”數百倍資金杠桿賺取豐厚貸款利息,且成功規避傳統金融機構在資本充足率、壞賬風險撥備計提方面的監管要求。

  記者多方了解到,目前不少金融機構還擔心金融科技巨頭機構存在“大而不能倒”狀況。

  “事實上,這種潛在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并非杞人憂天。”一位國內大型銀行風控部門總監向記者指出,盡管相關部門出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要求銀行必須自主擁有風控決策模型,但由于大型金融科技巨頭機構在獲客、數據收集分析方面具有強大優勢,不少中小銀行聯合放貸風控決策模型依然高度依賴這些金融科技巨頭機構,若它們突然出現數據分析錯誤與模型失準,由此造成的巨額信貸損失則只能由銀行“買單”,導致銀行系統出現局部的系統性壞賬風險。

  功能監管能否治標治本?

  要落實聯合貸款的有效監管,絕非易事。

  畢竟,聯合貸款主要由合作銀行投放,大部分信貸資金不在金融科技巨頭機構的資產負債表內,因此基于資產負債表的傳統金融業務監管框架,未必適用金融科技巨頭機構。

  相關部門也注意到這個問題,相繼出臺《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等措施,對涉足大量金融業態與金融業務的金融科技巨頭機構進行監管。

  在多位銀行人士看來,光靠《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等現有監管措施依然不夠。一方面它仍延續牌照監管思路,未必能對金融科技生態的復雜產業鏈與操作流程進行穿透式監管;另一方面不同監管部門對不同金融業務牌照有著各自監管權,由此可能造成不同監管政策之間的套利操作空間。

  記者多方了解到,目前不少銀行力挺相關部門對金融科技巨頭機構開展功能監管。所謂功能監管(functional regulation),即根據金融活動性質進行監管,對相同功能、相同法律關系的金融產品按照同一規則接受一致監管。以信貸業務為例,只要是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無論是提供資金,還是提供風控模型,或是獲客渠道與技術支持的,都要納入統一監管框架里,如此可以對整個金融科技生態各個操作環節與模塊做到穿透式監管,杜絕其中隱藏的監管套利與規避監管行為。

  前述城商行互聯網金融部門主管認為,目前落實功能監管還有不少難度,一方面不少中小銀行未必肯公開自己的核心風控決策流程,因為這會讓他們高度依賴金融科技巨頭機構數據的真相曝光,遭致監管部門的從嚴問責,另一方面金融數據流轉存在追蹤難、控制難等難題,導致監管往往滯后,無法及時洞察到某些金融科技生態所蘊藏的潛在系統性風險,并盡早采取措施進行防范,這給監管部門如何強化監管科技能力提出更高的考驗。

  在他看來,隨著金融科技巨頭機構目前涉足的金融業務規模超過萬億,如何針對他們建立一整套兼顧微觀業務合規與宏觀審慎監管指標體系的監管措施,既能提前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同時妥善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儼然考驗著監管部門的“智慧”。

  (作者:陳植 編輯:包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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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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