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上市公司提質“17條” 要求開展公司治理專項行動

國務院發布上市公司提質“17條” 要求開展公司治理專項行動
2020年10月09日 20:20 一財網

  原標題:國務院發布上市公司提質“17條”,要求開展公司治理專項行動

  10月9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下稱《意見》)正式發布,從上市公司提質角度提出17條要求,覆蓋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推動上市公司做優做強、健全退出機制、解決突出問題、提高違法成本、形成工作合力等六大方面。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除延續此前改革思路外,此次《意見》還提出多項具體安排,包括要求開展公司治理專項行動,通過公司自查、現場檢查、督促整改,切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要求科學界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關方的權責,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機制;要求探索建立對機構投資者的長周期考核機制,吸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等。

  多舉措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國務院指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

  然而,目前上市公司經營和治理不規范、發展質量不高等問題仍較突出。同時,面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上市公司生產經營和高質量發展面臨新的考驗。

  《意見》首先提出,要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一是規范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二是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在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方面,《意見》提出8項具體要求,包括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規則、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健全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等等。

  其中還明確,要科學界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關方的權責,健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機制。

  在提升信息披露質量方面,《意見》提出5項具體要求,包括以提升透明度為目標優化規則體系、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提升財務信息質量等。

  另外,還明確“相關部門和機構要按照資本市場規則,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推動做優做強

  國務院《意見》下發后,預計資本市場在支持優質企業上市、市場化并購重組、上市公司融資制度、激勵約束機制方面將有更多改革舉措推出。

  在支持優質企業上市方面,《意見》提出7項具體要求,包括要全面推行、分步實施證券發行注冊制,增強上市標準包容性、支持混改試點企業上市、支持專精特新“小巨人”等,以及再次強調要發揮新三板、區域股權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的作用。

  在促進市場化并購重組方面,《意見》提出5項具體要求,包括發揮資本市場主渠道作用、豐富支付及融資工具、支持國企依托資本市場混改、研究拓寬社會資本參與渠道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明確提出,支持境內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境外優質資產,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對境內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提升上市公司國際競爭力。

  在完善上市公司融資制度方面,《意見》提出7條具體要求,包括引導上市公司監管發展需要與市場狀況、支持長期限債務融資、大力發展權益類基金、豐富風險管理工具等。

  其中,還提出,要探索建立對機構投資者的長周期考核機制,吸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

  在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方面,《意見》提出,一方面,要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制度,在對象、方式、定價等方面作出更加靈活的安排。另一方面,將優化政策環境,支持各類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長效激勵機制,強化勞動者和所有者利益共享,更好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調動上市公司員工積極性。

  健全退出機制

  發揮資本市場優勝劣汰功能,是提高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的重要前提。《意見》提出,要嚴格退市監管、拓寬多元化退出渠道,健全退市機制。

  在退市監管方面,將繼續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監管力度。與此同時,國務院明確,嚴厲打擊通過財務造假、利益輸送、操縱市場等方式惡意規避退市行為,將缺乏持續經營能力、嚴重違法違規擾亂市場秩序的公司及時清出市場。

  在多元化退出方面,《意見》提出,要完善并購重組和破產重整等制度,優化流程、提高效率,暢通主動退市、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

  “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綜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等方式出清風險。”國務院在意見中明確,內容該項由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解決三大突出問題

  國務院認為,當前上市公司存在三大突出問題,股票質押風險、資金占用及違規擔保問題、重大突發事件沖擊。

  《意見》提出,要積極穩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具體而言,監管部門將采取5項具體舉措。

  一是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建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處置機制,強化場內外一致性監管,加強質押信息共享;二是強化對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風險約束機制;三是嚴格執行分層次、差異化的股票質押信息披露制度;四是嚴格控制限售股質押;五是支持銀行、證券、保險、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化解。

  《意見》還稱,嚴肅處置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問題。首先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對已形成的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問題,要限期予以清償或化解;對限期未整改或新發生的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問題,要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明確,依法依規認定上市公司對違規擔保合同不承擔擔保責任。不過,上市公司實施破產重整的,應當提出解決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問題的切實可行方案。

  除存量問題之外,上市公司因新冠疫情沖擊生產經營遭受考驗。《意見》此次針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提出,要強化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政策支持。

  “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重大突發事件,對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的,證券監管部門要在依法合規前提下,作出靈活安排;有關部門要依托宏觀政策、金融穩定等協調機制,加強協作聯動,落實好產業、金融、財稅等方面政策。”國務院提出,各級政府要及時采取措施,維護勞務用工、生產資料、公用事業品供應和物流運輸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

  提高違法成本

  嚴格監管、強力處罰,是規范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行為的必要方式。

  《意見》明確,將加大處罰力度、加強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協作、完善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規則等。

  其中,在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案件中,上市公司責任、股東責任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個人責任將進行區分,而涉案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也將一并查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依法采取暫停、撤銷、吊銷業務或從業資格等措施。”《意見》稱。

  同時,《意見》提出,將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加重財務造假、資金占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完善證券民事訴訟和賠償制度,大幅提高相關責任主體違法違規成本。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推廣證券期貨糾紛示范判決機制。

  為了保障上市公司體質舉措落到實處,《意見》明確,將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作為上市公司監管的重要目標,加強全程審慎監管,推進科學監管、分類監管、專業監管、持續監管,提高上市公司監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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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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