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支付“嚴監管”時代會影響螞蟻集團上市計劃嗎?央行稱支付機構IPO需提前30天報告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作者:辛繼召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管進一步加強,IPO上市、質押10%以上股份、對外投資等9種情況需事前報告,另有13項事項1天內報告。
8月7日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目的是加強支付機構監管主動性,提高支付機構風險甄別、預警和處置能力。
根據征求意見稿,IPO上市或增發、跨境支付合作、質押超過10%凈資產、對外擔保超凈資產30%、對外投資超凈資產5%等9類事項需要事前報告。群體性事件或重大負面輿情、個人信息泄露、業務中斷或障礙、涉嫌非法集資或網絡賭博等、備付金風險事件、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法律問題等13類事項需要事后報告。
“支付機構報告意識不強、內容把握不準、程序不規范,重大事項不報、漏報、遲報、錯報、亂報的現象較多?!毖胄性凇掇k法》說明中稱。
目前,我國的支付機構牌照有255家,但完成上市的僅有3家,分別是拉卡拉(300773.SZ)、匯付天下(1806.HK)、樂刷母公司移卡(9923.HK)。
支付行業二巨頭中,支付寶母公司螞蟻集團7月20日宣布尋求在上交所科創板、香港聯交所主板同步上市,微信支付(財付通)則是在其母公司騰訊控股(0700.HK)的體系內。這也意味著,若該《辦法》征求意見結束并實施后,螞蟻集團IPO也需要向央行進行事前報告。
IPO上市或增發、質押超過10%凈資產等9種情況需事前報告
根據《辦法》,首次公開發行或增發股票、對外投資等9類事項要事前報告,即應當事前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報告。
事前報告事項具體是:(一)支付機構擬首次公開發行或者增發股票的、支付機構主要出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二)提供支付創新產品或者服務、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跨境支付業務、與其他機構開展重大業務合作的;(三)支付機構擬在境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控股附屬機構開展支付業務的;(四)支付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主要出資人擬抵押、質押、托管或者變相抵押、質押支付機構股權或者超過凈資產10%的重要資產的;(五)累計對外提供的有效擔保超過凈資產30%的;(六)對外投資超過凈資產5%的;(七)支付業務設施發生重大調整,可能對支付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包括但不限于變更系統應用架構或者重要版本、遷移生產中心機房或者災備機房等;(八)擬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外部重點合作機構,可能影響支付機構商譽的;(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辦法》要求,事前報告事項應當于實施或者生效前至少30個自然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況、實施計劃,對公司經營、消費者權益、支付市場的潛在影響等,可能造成支付業務中斷、功能故障或者其他負面影響的,還應當包括應急處置、輿情監測等工作預案。
群體性事件、信息泄露等13類事后事項如何報告
另外,支付機構發生風險事件或者突發情況的,有13類事項需要時候報告。事后報告事項分為一類事項和二類事項。
一類事項包括下列情形:(一)涉及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群體性事件或者重大負面輿情的;(二)發生客戶個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戶信息數據超過5000條或者客戶數量超過500戶的;(三)因突發情況導致支付業務中斷或者功能故障,超過30分鐘或者影響支付業務筆數超過10萬筆,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負面輿情的;(四)客戶、特約商戶或者外包服務機構涉嫌利用本機構渠道從事欺詐、洗錢、非法集資、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五)發生客戶備付金風險事件,可能影響正常資金結算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六)其他可能對支付機構經營管理造成重大影響或者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可能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風險事件或者緊急情況。
二類事項包括下列情形:(一)支付機構及其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涉及涉案金額超過凈資產10%的重大訴訟、仲裁,超過凈資產10%的主要資產被查封或者凍結、刑事案件等法律問題的;(二)支付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刑事案件,或者發生非正常死亡、失聯等異常變故,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三)發生客戶個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一次性涉及客戶數量信息不超過5000條,且涉及客戶數量不超過500戶的;(四)因突發情況導致支付業務中斷或者功能故障,但不超過30分鐘且影響支付業務筆數不超過10萬筆,不會造成重大負面輿情的;(五)涉及其他監管部門、司法機關通報的支付風險案件,或者被其他監管部門采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的;(六)支付機構在內、外部審計中被發現存在重大問題,可能影響支付機構經營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七)其他可能對支付機構造成影響或者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風險事件和緊急情況。
《辦法》要求,事后報告事項中的一類事項,應當在事項發生后2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時報告,并在事項發生后2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二類事項的,支付機構應當在事項發生后24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時報告,并在事項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事后報告事項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基本情況。說明事件的起因、時間、地點、過程、影響等內容;(二)處置情況。涉及風險處置的,應當說明事件后續發展預判、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損失、擬采取的處置措施等內容。已完成處置的,應當說明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處置措施、處置效果、對事件的總結分析、后續加強管理的措施等內容。
央行:支付機構重大事項不報、漏報、遲報、錯報、亂報的現象較多
央行表示,此前,人民銀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關于加強支付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銀支付〔2011〕26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281號)等文件對重大事項工作機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但重大事項范圍、程序還有待進一步明確。支付機構報告意識不強、內容把握不準、程序不規范,重大事項不報、漏報、遲報、錯報、亂報的現象較多。此外,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重大事項報告屬地管理責任、信息共享機制也尚待明確,不利于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揮監管合力,也容易造成支付機構重復、多頭報送。據此,人民銀行有必要制定《管理辦法》,完善、統一重大事項報告要求,有效區分重大事項和日常事務,規范重大事項報告程序,明確人民銀行屬地監管責任,減輕支付機構負擔,推動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開展。
隨著支付市場的快速發展,支付機構業務覆蓋面持續擴大、涉及客戶數量持續增多,支付機構上市、支付業務基礎設施重大調整等業務經營重大變化事項,以及各類突發情形所引發的支付風險事件,可能對支付機構、支付行業以及金融消費者產生較大影響。為有效防范支付行業風險,人民銀行有必要制定《管理辦法》,將支付機構各類重大經營變化事項和突發情況納入重大事項進行管理,及時掌握支付機構業務經營方面發生的重大變化和突發情況,做到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增強人民銀行風險監測分析能力及監管主動性,為風險事件的研判、處置提供有力支撐。
《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應當事前報告的重大經營事項,以及可能對支付機構(含分公司)自身經營狀況、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應當事后報告的事項。不包含行政許可事項和依據相關規定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報送的報告和報表等常規信息。
《辦法》要求,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為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的主要監管責任人。支付機構分公司發生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支付機構分公司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按屬地原則承擔監督管理職責,并與支付機構法人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實現信息共享。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將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執行情況納入支付機構年度分類評級考核。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要求支付機構就重大事項有關情況做出說明,并可以對支付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責任編輯:張緣成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