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有效投資要用好公募REITs
當前我國經濟延續復蘇態勢,但完成“六穩”、“六?!钡膲毫θ暂^大,需要有效投資繼續發力。擴大基建投資是提升有效投資水平的內在要求,但基建投資面臨資金和債務“雙重約束”,不能僅依賴傳統的融資方式,而應立足我國巨量優質存量資產的優勢,創新融資工具和方式。公募REITs(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具有盤活存量資產的功能,可破解基建投資難題,平衡“擴投資”與“防風險”,形成良性的基礎設施投資循環。
一、公募REITs是破解基建投資難題、平衡“擴投資”與“防風險”的有效工具
作為內需重要組成部分,基建投資一直是推動我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然而基建投資增速下降,成為近些年來我國經濟下行、活力不足的重要因素?;ㄍ顿Y增速從2016年的17.4%下降至2019年的3.8%。受疫情沖擊,2020年1-5月份基建投資同比下降6.3%。同時,我國在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短板和弱項仍較為突出,人均基礎設施資本存量僅相當于西方發達國家的30%左右。無論是實施擴大內需戰略、穩投資,還是著眼于補短板、強弱項、提質量,都需要進一步擴大基建投資。
當前,基建投資面臨資金和債務“雙重約束”,并且“擴投資”與“防風險”的平衡難度加大。我國基建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及地方融資平臺籌集的資金。由于財政收支矛盾尖銳,地方財政可持續性壓力增大,基建投資支出有心無力。尤其是地產周期下行、城投債高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和城投債對于基建投資的支撐能力下降。雖然今年專項債新增限額由2019年的2.15萬億增加至3.75萬億,增加1.6萬億,增長74%,并且新增部分主要用于重大基礎設施投資,但仍難滿足現實需要。同時,積極財政政策發力,僅赤字、專項債、特別國債就形成了8.51萬億的擴張規模,加之以前的地方隱性債務,防風險的壓力增加,平衡擴投資與防風險的難度加大。
公募REITs則有利于破解上述難題,平衡“擴投資”與“防風險”。公募REITs通過“公募基金—資產證券化”方式有利于化解基礎設施投入資金難題,實現我國數萬億巨量優質資產的入市再流通,將缺乏流動性的存量資產利用ABS轉化為流動性較高的金融產品,打通社會投資進入和退出通道,形成良性的基礎設施投資循環。公募REITs將有利于化解穩增長、擴投資、防風險之間平衡難題,避免地方政府過度依賴債務融資,通過調整杠桿結構和資金投向,釋放有效投資的重要作用。
二、當前公募REITs發展仍面臨諸多制約因素
今年4月30日,證監會與發改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在我國法律和制度框架內,對公募REITs模式、底層資產、收益分配比例、運行管理等作了規定,但在制度設計及發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制約公募REITs發展的因素。
其一,稅惠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國外成熟REITs市場表明,稅收優惠政策、市場交易機制、破產隔離規則等都是影響REITs規范發展的重要因素,其中稅收支持更是決定REITs市場勃興的重要制度因素。這次試點方案并未對稅收政策作出規定。但重復征稅、資產權益變動產生額外稅收成本、部分特殊實體游離于稅惠政策以外,諸如此類的稅收政策問題將會抑制政策的正向激勵效應,不利于發揮其在促進有效投資中的重要作用。
其二,地方優質底層資產稀缺,項目挖掘難度較大。本次公募REITs試點優先支持重點區域的重點行業,雖有增強示范效應考慮,但對項目權屬清晰、具備成熟經營模式和市場化運作能力以及相關資質審核等嚴格要求,使底層資產的挖掘選擇成為難點,甚至可能出現“政策等項目”的狀況。另外,由于REITs涉及實質性轉讓項目所有權,地方出于回避資產所有權讓渡考慮,影響其對公募REITs的使用意愿。
其三,底層資產定價機制不明確,易產生國有資產流失隱憂。目前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大多歸屬于國有企業,而公募REITs的運作涉及資產評估及產權轉移問題,但受制于行業透明度和跟蹤數據質量缺陷,部分資產非標準化特點令收益率法則難以普遍適用,這對其定價方式選擇和公允價值的估計帶來難度。若資產估值過低,或有國有資產流失之嫌;若資產估值過高,公募產品收益率偏低,無法有效吸引社會資本。此外,定價機制界定不清,將影響REITs作為不動產類產品價值之錨的作用,以及其資產價值的發現功能。
其四,公募REITs與PPP的銜接機制不健全。PPP模式解決了基建投資的“入口”問題,但“出口”即退出機制不健全。而這次公募REITs的試點,對解決PPP模式中的社會資本退出問題無疑是一場及時雨。依靠REITs,可以搭建社會資本參與、退出基建投資的閉環路徑,實現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良性循環。試點方案對于PPP項目“使用者付費為主的回報模式”以及“三年以上運營時間”等要求,雖然有利于規避一些風險,但對PPP與REITs的銜接配合卻是一大阻力,并且相關權利義務界定不清晰,能否持續穩定經營的問題較為突出。
三、完善相關政策,推動REITs健康發展
REITs能否有效發揮促進基建投資、提升有效投資水平的作用,取決于相關制度能否把REITs內在優勢激發出來。為此應從政策協調、規范運行、供需平衡、強化監管等方面著手,提升支持REITs發展的政策效力。
其一,構建稅惠政策體系,增強正向激勵。堅持“保護稅源”和“稅收中性”原則,立足我國的法律和稅制框架,綜合考慮金融市場交易和稅收征管能力,構建我國REITs稅收制度體系。短期來看,考慮先期試點的制度成本,較為適宜的方式是從REITs層面沿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制規則,在不對稅法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情況下,減少重復征稅,并避免征稅環節后移至投資者而產生稅源流失,保障地方積極性。而中長期看,以新增條文或專門立法形式搭建REITs的稅制體系,解決資產權益變動中的額外稅收成本、稅惠政策中的特殊群體游離等問題,尤其是明確對信托資產在信托設立和中止環節的征稅問題,并解決信托存續期的重復征稅。
其二,做好PPP與REITs的制度銜接。為更好發揮REITs盤活存量資產的功能,建議結合我國PPP發展情況,針對因使用者付費項目比例較低而限制REITs的問題,適當放寬對PPP+REITs搭配的付費模式和運維時間限制,轉而加強對項目底層資產的優劣評判,關注其項目運營的持續能力和營收質量。對于部分大型項目,其所屬各子項目的收入回報模式存在差別,建議允許達標子項目單拎出來做REITs。同時,完善PPP+REITs模式下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要清晰界定權利義務關系。傳統PPP模式下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運營管理責任,而在實行REITs后由基金管理人主導整個REITs項目,對項目具有實際控制權,并承擔運維責任。但考慮當前基金管理公司大多擅長資產配置和投資,項目運維經驗相對欠缺,在REITs試點運營的前幾年,可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反委托給項目公司,使其作為第三方運營機構。
其三,完善制度設計,維護地方政府讓渡項目所有權和特許使用權后的利益。REITs對實質性轉讓項目所有權和特許使用權的要求,增加了地方政府的擔憂和顧慮。為此,需要在積極推動項目各方利益溝通基礎上,引導地方政府轉變觀念,“但求所用,不求所有”。同時,可考慮將REITs的稅惠政策,與轉讓后項目運營質量的穩定性相聯系,維護所有權和使用權實質性轉讓后地方政府的利益訴求,調動地方發展REITs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其四,加強法制建設和金融監管,以硬約束打造規范化市場。公募REITs試點的順利與否,與市場定價機制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密切相關。根據試點情況,適時推動專項立法,系統構建REITs在發行、交易、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的監管框架。從REITs發行的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建立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加強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例如,事前可以設定明確的行業準入標準,對各參與方進行資質審查;事中要及時跟進完善項目資產和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機制;事后則應嚴格執行監管追責機制。同時,根據資金結構、分紅比例、杠桿率等設定合理的權重因子,建立科學的底層資產定價機制。
(作者陳龍系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財政與國家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吳波系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生)
責任編輯:覃肄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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