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機構應便利受突發事件影響客戶辦理業務
⊙記者 黃紫豪 ○編輯 陳羽
7月16日,銀保監會就《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金融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提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為受重大突發事件影響客戶辦理業務提供便利。
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至少每3年開展1次突發事件應對預案的演練,檢驗應對預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對借款人的支持措施方面,辦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前已經發放、受突發事件影響、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的各類貸款,應當考慮受影響借款人的實際情況調整貸款回收方式,可不收取延期還款的相關罰息及費用。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僅以貸款未及時償還為由,阻礙受影響借款人繼續獲得其他針對突發事件的信貸支持。
為切實服務受重大突發事件影響的客戶,支持受影響的個人、機構和行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采取減免受影響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繼承等業務的相關收費;與受重大影響的客戶協商調整債務期限、利率和償還方式等;為受重大影響的客戶提供續貸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貸等業務審批流程等措施。
保險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適當延長受重大影響客戶的報案時限,減免保單補發等相關費用;適當延長受重大影響客戶的保險期限,對保費繳納給予一定優惠或寬限期;對因突發事件導致單證損毀遺失的保險客戶,簡化其理賠申請資料等。
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時,監管部門可主動調整與臨時豁免相關指標和要求。辦法規定,根據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和落實國家金融支持政策的需要,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或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臨時性調整審慎監管指標和監管要求。
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受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情況,依法對臨時性突破審慎監管指標的銀行保險機構豁免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但應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制定合理的整改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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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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