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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央行整治代收業務:對P2P等說不,日常代繳幾無影響
新京報訊 (記者程維妙)你是否遭遇過開通代繳服務后,莫名被扣款?或者并沒開通代繳,只是在某些平臺購買過理財,資金卻通過代收通道被劃走?
針對上述亂象,12月2日,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代收業務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指出不得通過代收業務為各類投融資交易、外匯交易、P2P網絡借貸等辦理支付業務。
意見稿明確,付款人授權是代收業務的核心,提出兩種授權方式,一種對應水電繳費等日常場景,一種場景增加包括繳納教育培訓費、金融機構理財定期購買等。意見稿還明晰了代收業務與小額免密業務的邊界。
易觀支付分析師王蓬博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從意見稿整體可看出央行分層次、分批次的監管,既考慮到用戶使用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也沒有對支付機構賺錢場景一棍子打死,而是針對有重大風險的場景進行規范。
切斷風險源頭 不得通過代收業務為P2P等辦理支付業務
意見稿提出,在代收業務無需付款人逐筆進行交易驗證的特點下,付款人開戶機構作為付款人的資金存放機構,應采取措施確保資金根據付款人的真實意愿劃轉。
金融科技專欄作家、資深觀察人士畢研廣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代收業務跟大家生活息息相關,常說的就是代扣代繳,“比如你每月15日交水電費,不用去水電公司,直接從網上銀行或者各種APP上委托劃口就可以,省得再去跑腿?!?/p>
但這類操作也蘊含了很大的風險,其中包括在未取得客戶授權、未有效審核客戶真實意愿情況下為客戶開通了代收服務。央行舉例稱,某羅姓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儲蓄賬戶被人以1分鐘1萬元的頻率在10分鐘內扣走近8萬元。經開戶銀行查詢,某公司通過某支付機構的批量代收接口將資金從羅姓客戶儲蓄賬戶扣走,但該客戶并未與此公司、儲蓄賬戶開戶銀行簽署任何協議。
畢研廣進一步表示,之前有一些不法金融機構用第三方支付進行代收業務,例如有的三方公司向網絡賭博或外匯平臺提供資金結算,同時也向投資者賬戶劃口。
意見稿同時明確,代收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代收業務適用場景,不得通過代收業務為各類投融資交易、外匯交易、股權眾籌、P2P網絡借貸,以及各類交易場所(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等辦理支付業務。
對此,零壹研究院院長于百程對新京報記者分析稱,不得為P2P網絡借貸等開展代收支付業務并不是新的規定。早在2016年,多家銀行就通知支付機構關閉P2P的代扣業務。原因是客戶只要第一次簽訂委托協議后,P2P平臺則可以隨意劃扣客戶已授權委托的銀行卡內的資金,不需要客戶對每一筆資金劃扣進行確認,這種劃扣方式的風險較高。因此,此規定明確了一些不合適開展代收業務的場景,是基于代收風險的考慮,但不是要求完全關閉支付業務。
“很多套路貸平臺、高利貸平臺也是通過代扣代繳收取本息,這樣一來代扣代繳成了非法金融活動的幫兇。意見稿從源頭上阻斷了P2P等平臺非法金融活動的風險。”畢研廣稱。
保障個人正常使用 明確兩種授權方式
在對風險場景進行規范和約束的同時,意見稿也保障了個人用戶的正常使用。
意見稿明確,付款人授權是代收業務的核心,授權方式有兩種,一種可稱為“兩兩授權”,由付款人與收款人、付款人與付款人開戶機構、代收機構與收款人分別進行授權。在這種授權方式下,可通過代收業務辦理便民繳費、政府服務稅費、公益捐款、信用卡還款、非投資型保險保費繳納、繳納租金、會員費用等小額便民業務。未改變現有授權模式,對公眾的影響有限。
另一種可稱為“三方協議”,即付款人、付款人開戶機構及收款人三方同時簽訂協議,作為后續辦理代收業務的基礎。該授權模式下代收業務的適用場景適當增加,如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賬戶余額自動購買貨幣基金理財產品相關業務,在滿足“三方協議”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繼續開展。這一安排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的基礎上,最大化地保障了客戶體驗。
王蓬博對記者分析稱,意見稿對付款人合同協議的方式作出具體明確,即只能通過兩種方式,兩種方式還需要對應相關場景,體現了代收業務小額便民的原則和監管細化。還有對于收款人資質審核,信息確認已經細化得很明確。
對于代收業務和小額免密業務的邊界,意見稿明確,如代收業務不經付款人逐筆交易確認,無交易金額限制;使用銀行賬戶直接付款的小額免密消費業務等,參照支付賬戶余額小額免密消費限額管理要求執行。對于超過免密業務限額的消費業務,相關支付服務主體必須對交易進行逐筆驗證。如果滿足代收業務交易場景要求,且希望通過代收業務辦理的,在落實相應授權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也可行。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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