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行銷售理財頻踩違規“紅線”“雙錄”管理成監管重點
本報記者 徐天曉
綜合來看,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銷售中的違規現象正在成為違規檢查的重點。
近日,兩家銀行因在開展基金銷售與托管業務中存在相關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等問題而被廣東證監局要求責令改正。
而同時,記者注意到,今年來,因為違規銷售的問題,至少已有幾十家機構收到了銀保監會的行政處罰,主要違規事實包括:未實施“雙錄”、誤導銷售、理財送禮等一直以來屢禁不止的現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簡稱《會議紀要》)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共計6條。雖理財產品銷售中的投資者權益保護相關制度逐步健全,機構的違法成本將提高,也將逐步讓理財市場加走向規范。
監管盯緊
理財銷售未“雙錄”
《證券日報》記者初步梳理了今年以來,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因理財產品銷售不合規而對銀行及其員工施行的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從事由來看,證監會方面出具行政監管措施的原因主要集中在銀行員工銷售基金資格方面。昨日,廣東證監局公布了兩份監管措施決定書,涉及廣東地區的一家城商行以及一家農商行,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兩家銀行因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部分從事基金核算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等因素被證監局要求責令改正。
而從銀保監會的行政處罰來看,原因主要集中在銷售行為違規上。據《證券日報》記者初步統計,今年以來,僅因為資管產品銷售違規,銀保監會便已開出了數十張罰單。從違規事由來看,未實施“雙錄”、誤導銷售、理財送禮等。其中,以未實施“雙錄”而受到處罰最為頻繁。
2017年8月份,原銀監會下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自身依法發行的理財產品(以下簡稱自有理財產品)及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金融產品(以下簡稱代銷產品),應實施專區“雙錄”管理,即設立銷售專區,并在銷售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每筆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證券日報》記者發現,今年以來至少有5筆行政處罰直接原因,為商業銀行在銷售資管產品時未“雙錄”,相關罰款金額多數為20萬元。
從違規銷售中涉及的資管產品來看,保險產品占了絕大多數,而且違規事由多樣,涉及保險的違規主要有:未進行“雙錄”、非銀行營銷人員駐點營銷等。其中,非銀行營銷人員駐點營銷這一問題,盡管很多年前便已被監管命令禁止,但直到目前仍頻發,記者發現,今年至少有兩家銀行因此收到行政處罰。
銀行代銷基金
誤導銷售頻發
記者發現,投資者因在銀行購買基金產品而與銀行產生糾紛并不少見。相關情況從行政處罰中也能體現。今年6月份,中國銀保監會曲靖監管分局曾對某股份行曲靖分行開出罰單,原因為“誤導銷售基金產品,導致客戶投資損失”,被判罰款人民幣20萬元。
資管新規要求,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管產品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禁止欺詐或者誤導銷售。有分析人士認為,在上述代銷銀行被判全賠基民損失的案例中,主要問題在于理財銷售者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未到位”。隨著相關相關制度的健全,機構的違法成本將提高,才能逐步讓理財市場更加走向規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簡稱《會議紀要》)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指出: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等。
有分析人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會議紀要》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單獨列出,就法律適用、責任主體、舉證責任分配、免責事由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說明,體現了打擊金融亂象,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賣方機構經營行為的審判思路。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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