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轉走客戶百萬存款 員工參股公司竟來索賠

銀行員工轉走客戶百萬存款 員工參股公司竟來索賠
2019年05月05日 21:51 新浪財經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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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也遭“仙人跳”?員工轉走客戶百萬存款,員工參股公司竟來索賠!

  每日經濟新聞

  記者 胡琳 

  銀行員工轉走一公司賬戶百萬存款,法院竟判銀行無責?該銀行員工竟也是這一公司股東!

  河南汝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汝州農商行”)員工楊現國將汝州市平安牧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牧業”)賬戶內的120萬元款項轉至另一企業開設的賬戶內。而楊現國不僅是汝州農商行正式工作人員,也是平安牧業的股東。

  根據一審判決結果,汝州農商行返還平安牧業存款120萬元,并賠償相關損失。不過,這一判決在二審時出現“反轉”,駁回了平安牧業的訴訟請求,并要求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平安牧業負擔。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平安牧業法人處核實到,今年3月6日,平安牧業以郵寄方式,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截至5月5日仍未得到回復。

  那么,案情究竟是怎樣的?這到底是銀行過錯還是另有隱情?

  120萬存款被“銀行員工”轉走

  2016年,平安牧業在汝州農商行有一筆120萬元的款項,系存在汝州農商行的扶貧貸款,年貸款利率5.625‰。

  2016年12月29日,汝州農商行員工楊現國要求汝州農商行將平安牧業賬戶內的120萬元款項轉至民生銀行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另一企業開設的賬戶內。

  值得注意的是,楊現國不僅是汝州農商行正式工作人員,也在平安牧業兼職業務。根據企查查,2013年,楊現國與另外兩人共同出資成立了平安牧業,并成為平安牧業的股東、監事,持股比例25%。

  同時,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民事判決書,汝州農商行提供的主要轉款憑證有兩張。一張是電(信)匯憑證(手寫),該電(信)匯憑證沒有匯款人簽章;另一張為汝州農商行收取200元轉款手續打印票據,在備注里手寫了收款人、賬號、金額等信息,且兩次加蓋平安牧業財務專用章,以及平安牧業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等,楊現國在上面也有簽名。

  平安牧業一紙訴狀將汝州農商行告上法庭,要求汝州農商行返還平安牧業存款120萬元及經濟損失,貸款利息至汝州農商行實際歸還之日止(利率5.625‰)。同時,要求該案訴訟費用由汝州農商行負擔。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認為,汝州農商行作為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的業務規范,并嚴格遵守規范,盡可能避免風險,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汝州農商行無證據證明在取得加蓋有平安牧業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合規轉款憑證的情況下,轉走平安牧業賬戶內120萬元的行為,違反存取款操作流程。汝州農商行在內部工作人員管理及存取款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顯過錯,該過錯與平安牧業賬戶內款項被轉走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根據一審判決結果,汝州農商行返還平安牧業存款120萬元,并自2016年12月29日起對該120萬元按雙方約定的年貸款利率5.625‰賠償平安牧業損失。同時,案件受理費15600元,由汝州農商行負擔。

  二審判決“反轉”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該案件的二審判決駁回了平安牧業的訴訟請求,并要求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平安牧業負擔。

  據悉,汝州農商行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于是,矛頭指向了電(信)匯憑證。

  汝州農商行認為其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返還平安牧業任何款項。

  汝州農商行將平安牧業賬戶中的120萬元款項轉出屬實,在轉款過程中,汝州農商行工作人員認真核對了平安牧業在汝州農商行預留的印鑒,有平安牧業的法定代表人蓋章,并加蓋有平安牧業的財務印章,并核對了平安牧業指定的賬戶才予以轉款,在整個轉款過程中,汝州農商行不存在任何過錯,對于平安牧業所訴的損失,汝州農商行不應承擔責任。

  但平安牧業辯稱,1、汝州農商行在辦理轉款業務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

  首先,汝州農商行依據的是收取轉款手續票據中注明的手寫內容進行轉款,該憑證實際上沒有轉款功能,只是汝州農商行收取手續費。

  其次,該票據下邊手寫部分沒有加蓋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沒有書寫人注明,這與銀行實際操作中的要求不相符合,銀行在轉款中遇到手寫錯誤,要么重新書寫,要么加蓋印章注明,但是該案數額達120萬元沒有嚴格進行審查,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要求的安全義務,所以汝州農商行在該筆款項操作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

  2、電匯憑證上匯出方一欄中沒有平安牧業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根據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要求,電匯憑證上要有匯款人簽章,這屬于汝州農商行在操作流程中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根據該案情況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該案的審理完全符合最高院對于該項的若干規定。

  此外,平安牧業與收款方沒有任何業務和經濟往來,汝州農商行作為款項的操作人應盡謹慎和嚴格審查的義務,但汝州農商行沒有落實清楚。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汝州農商行是否應返還平安牧業存款120萬元,并按雙方約定的年貸款利率賠償平安牧業損失問題,第一,該案汝州農商行電(信)匯憑證上沒有匯款人平安牧業的簽章,汝州農商行該電(信)匯憑證確系不規范。

  第二,汝州農商行轉款手續票據上注有收款人河南水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賬號:69×××13,金額1200000.00,匯入行:民生銀行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該票據上加蓋有平安牧業的財務專用章(兩次加蓋),平安牧業法定代表人杜汝彤的印章,且有案外人楊現國的簽名。從形式上看,汝州農商行將平安牧業賬戶內的120萬元款項匯入河南水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賬戶內,是平安牧業的意思表示和授權行為,汝州農商行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返還存款120萬元,并按雙方約定的年貸款利率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三,對涉案120萬元款項,汝州市公安局以案外人楊現國抽逃出資,正在對楊現國立案偵查中,且目前楊現國把平安牧業該筆款項匯出的原因、目的等事實尚不清楚。因此,從該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確定汝州農商行、平安牧業的過錯、責任等事實,平安牧業作為原告應承擔該方面的舉證責任,故平安牧業請求汝州農商行返還存款120萬元,并按雙方約定的年貸款利率賠償損失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平安牧業法人處核實到,今年3月6日,平安牧業以郵寄方式,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截至5月5日仍未得到回復。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本文來自于每經網)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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