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4日電(記者申鋮、郁瓊源)為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日前聯合發布通知,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創業就業時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通知并稱,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此外,根據通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可以適用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責任編輯:白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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