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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名單近1300萬例 誤傷創業失敗者可能性較小
繆琦
樂視創始人賈躍亭被掛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上已經超過一年了。
截至1月14日,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下稱“公開網”)上,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案例已經達到了1294.6萬例。關于賈躍亭的失信記錄,在近1300萬失信案例中占據8例。
在公開網公布的限制消費人員名單上,27歲的ofo實際控制人戴威赫然在列,對應的企業信息顯示為ofo的運營主體東峽大通(北京)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不能乘坐飛機、高鐵,或進行一系列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限制,也是法律法規對所有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都會采取的一般措施。
官方統計顯示,被限制乘坐飛機和乘坐火車的人次已分別超過1785萬和550萬人次。
失信人近10%是企業負責人
第一財經記者通過查詢啟信寶和公開網,發現在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1295萬人名單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業負責人。在可查詢的企業負責人中,董監高(包括初創企業的執行董事和監事)以上的公司負責人有近119萬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占比接近10%。
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的借貸和民事糾紛案件往往冠以經營生意或設立公司的名義。因此,包含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內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涉及創業者的失信案例并非少數。
創業失敗導致欠下巨債確是事實,但多數創業者并非“老賴”。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如何避免誤傷創業失敗者,成為當下值得思考的話題。
上海德美律師事務所中國法律部總監陳立青認為,只要合法合規經營,尊重所簽訂的契約,并在創業初期作適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的隔離,創業者是不會被列為失信人的。也就是說,在司法實踐中,誤傷創業者的可能性較低。
不過,他也提出,隨著國家對于失信人執行力度的加大,如果公司被列為失信執行人,那么即使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進行了隔離,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有被限制高消費進而被列為失信執行人的風險。ofo一案就是如此。
“如果創業者因為生效判決被列為失信人,其行為可能在司法層面被認定為存在惡意或重大過失,也就是說創業者自身是存在過錯的。”陳立青補充說。
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施赟告訴第一財經,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法院會考慮諸多因素,失信人名單也并非僵化的機制。如果失信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而非惡意不履行義務,執行措施也會相應調整。
事實上,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經過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專門增加了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后,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四)其他不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與此同時,“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失信名單有退出機制
施赟提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非簡單的懲罰機制,更多的是一種震懾和督促機制,本質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前提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
用陳立青的話來說,失信人制度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是借鑒了西方國家的個人破產制度。而后者的好處就是給非惡意欠款的破產者重新開始的機會。
修改過的《若干規定》專門增加了關于期限和糾正失信行為后的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一般情況下兩年后從失信人名單上刪除,是給被執行人恢復正常工作和經營能力,并以此獲得收入的能力,目的是調動被執行人的積極性以償還債務。要真正履行債務,就需要讓他們保持活力,而不是讓他們失去社會人的權利能力。”施赟說,在司法執行當中,如果被執行人有履行的意愿但確實沒有履行能力,執行手段和措施也會考慮實際情況。
2016年9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亦明確了“失信名單退出”:失信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或案件依法終結執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內屏蔽或撤銷其失信名單信息。屏蔽、撤銷信息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并通報給已推送單位。
不過,陳立青告訴第一財經,即使履約或到期后從名單上刪除,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記錄仍會被征信部門保留五年。對于那些一直拒不履行義務的老賴,退出機制并不意味著熬過2年就可以松一口氣。如果一直沒有履行債務,仍可能被再次申請成為失信被執行人。
創業者如何規避風險
在施赟看來,目前法律對于有限公司股東責任范圍限定在股東出資義務范圍內的規定很清晰,風險主要來自于一些創業者的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比較薄弱。在經營層面,部分創業者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大量混同,可能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等經濟犯罪;也可能因為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實踐中最常見的,是創業者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根據法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如果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許多創業者財務管理制度不規范,因而被司法機關判定需以個人財產承擔公司債務。
陳立青也建議,在創業初期,公司應該注意將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進行有效隔離。尤其是通過章程約定、架構設計、管理方案來進行風險預防。
“中國越來越重視破產、清算等,這是提升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如果企業股東或清算組成員在破產、清算中存在過錯;或者因為某些原因導致破產、清算程序無法完成的,他們也可能因此承擔經濟責任。”施赟說,部分創業者如果在接受投資或對外借貸時,為公司股權融資簽署了回購承諾、優先清算承諾;或公司債權融資中簽署了無限連帶責任保證,那么在企業未達成經營目標或不能償債時,屬于公司債務的部分可能延展至個人承擔。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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