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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委發文,限時2020年底前完成“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
新京報訊 (記者顧志娟)12月4日,據發改委官網消息,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國資委等11個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加快“僵尸企業”出清,原則上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處置工作。
《通知》強調,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僵尸企業”,應堅決破產清算。任何組織、機構、企業或個人不得阻礙或拖延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或其債權人提起破產申請,嚴禁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維持“僵尸企業”存續的行為。
三類債務對應三種處置方式
《通知》劃定“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債務處置范圍有三類:直接債務、統借債務、擔保債務。
直接債務指的是由“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法人單位作為借貸主體、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的債務。處置方式是分類處置,依據企業的營業價值、債務清償能力、資產負債狀況等因素,分別采取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兼并重組等方式分類處置其直接債務。對具備清償能力的去產能企業積極進行追索,切實防止惡意逃廢債行為。
統借債務指的是由企業集團作為借貸主體統借統還實際用于“僵尸企業”和退出的合法合規在籍產能項目債務。處置方式是清分后納入直接債務處置。允許相關企業和債權人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資產或營業收入在企業集團中的占比、所去產能在企業集團總產能中的占比等情況自主協商一致后從企業集團的統借債務中清分出實際用于“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的債務,清分后的統借債務可納入直接債務中一同處置。
擔保債務指的是由企業集團或其他第三方為“僵尸企業”和退出的合法合規在籍產能項目借貸提供擔保形成的擔保債務。處置方式是自主協商,企業和債權人可自主協商一致后解除或部分解除企業集團或第三方的擔保責任,其中為去產能企業擔保形成的擔保債務可依據所去產能在去產能企業集團總產能中的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嚴禁政府財政補貼維持“僵尸企業”
在金融信貸政策方面,對債務處置不到位資產負債水平持續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時償付到期債務有困難的“僵尸企業”,監管部門應嚴格展期續貸、借新還舊、關聯企業擔保貸款等業務的實施條件,禁止給予金融機構特殊監管政策支持,并對操作不規范的金融機構實施必要的懲戒。
同時加大對兼并重組的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提供發放并購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并購票據和引入并購基金。
在財稅政策方面,《通知》嚴禁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維持“僵尸企業”存續的行為。落實好現有企業破產重整的稅收支持政策,并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相關政策。
另外,《通知》鼓勵各地方建立政府法院協調機制。任何組織、機構、企業或個人不得阻礙或拖延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或其債權人提起破產申請。支持各級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條件依法受理各類破產申請。
同時加強社會信用約束。對“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過程中惡意逃廢債、國有資產流失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今年8月,發改委等五部委發布的《2018年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要點》,即要求在2018年底前完善“僵尸企業”債務處置政策體系,同時要破除依法破產實施障礙,推動各地建立政府與法院之間關于企業破產工作溝通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破產啟動費用問題,協調解決破產程序啟動難實施難、人員安置難等問題。
根據國資委副秘書長彭華崗10月15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公布的數據,央企負債率保持下降,截至今年9月末中央企業平均資產負債率為66%,同比下降0.5個百分點,較年初下降0.3個百分點。在“處僵治困”方面,已經完成超過1500戶企業“處僵治困”任務。
(本文來自于新京報)
責任編輯:陳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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