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資管整治新規亮相 P2P分拆資管業務需統一驗收

互金資管整治新規亮相 P2P分拆資管業務需統一驗收
2018年04月04日 04:11 新浪銀行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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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互金整治新規亮相 P2P分拆資管業務需統一驗收  

  來源:證券時報

  記者 劉筱攸 見習記者 張雪囡

  日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發《關于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29號文),再次強調金融牌照企業不得從事互聯網資管業務,并重點提出,網貸(P2P)分拆出來的資管業務實體視為網貸平臺組成部分,需要一并接受驗收,如果驗收通不過,將不予以備案。

  業內人士表示,對29號文的解讀,不能只落在互聯網資管業務上,包括不得定向委投、不得繞道金交所——這些其實都屬于資管業務規范,也是已有監管意見的延續。

  29號文要求頗嚴

  據悉,中央于3月28日在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并對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托等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進行規范。

  同一天,互金整治辦下發的29號文中,對非持牌的機構借助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進行明確規范。其中,重點強調了無論是發行資產管理產品還是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必須持牌經營。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發放的一些許可,并不算牌照。

  此外,29號文要求頗嚴,要求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發行或銷售資管產品的,須立即停止,資產管理存量業務最遲于2018年6月前壓縮至零。并針對網貸從發行和銷售(包括“引流”)兩個方面進行整治,再次重申了央行等部委2016年出臺的《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認為,對于互聯網平臺、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及地方金融交易中心,該通知(29號文)帶來的影響很大,因部分取得資管產品代銷資格——例如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可能可以繼續代銷相關產品,但對于發行資管產品的平臺將不再有機會。

  定向委投

  不得繞道金交所

  值得注意的是,定向委托投資、收益權轉讓等業務模式被認為是非法金融活動,并非是最新內容。針對場外資產風險,監管部門其實早有動作。作為被重點整治的對象之一——金融資產類交易場所,要求其不得將權益拆分發行、降低投資者門檻、變相突破私募投資者人數200人上限等。

  此外,互金整治辦此前于2017年7月下發了64號文,即《關于對互聯網平臺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開展清理整頓的通知》。64號文要求,各互聯網平臺應停止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開展違規業務,同時妥善化解存量違法違規業務。記者調查獲悉,截至昨日,包括騰訊旗下理財通、京東金融、蘇寧金融、海航旗下聚寶匯在內的多家互金平臺已暫停新發或下架相關產品。

  分拆的資管業務

  也要接受驗收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P2P平臺具有資管業務,或將資管業務剝離、分立為不同實體的平臺,監管部門會將分立之后的實體視為網貸平臺的組成部分,一并進行驗收。在網貸平臺備案沖刺階段,這條規定對這類平臺的備案將產生較大影響。

  據悉,此前為尋求合規,不少轉型綜合性互聯網金融機構的P2P平臺,已完成網貸業務與包括資管業務在內的其他業務拆分。業內人士認為,互金整治辦關于拆分后的實體應當視為原網貸機構組成部分的規定,使得平臺的拆分努力付諸東流。

  紫馬財行CEO唐學慶表示,由于發生在網貸合規驗收和備案登記的前夕,互金整治辦指導網貸整改驗收的“57號文”也未提及此事,鑒于開展綜合經營的平臺大多是行業頭部機構,新政策影響最大的也會是它們。新政策或直接加大這些平臺在通過合規整改驗收上的難度。

  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于百程認為,互聯網平臺進行定向委托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業務,一直是監管盲區,在P2P業務監管明確之后,這類業務將不能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來操作,部分平臺將上述業務進行拆分,有些平臺則主打定向委托融資,此次整治文件對此類業務進行了明確監管,口徑較為嚴格,后續基本沒有操作空間。

責任編輯:張琳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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