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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控股境內中資行有新規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 03:53 證券日報
閆立良 銀監會就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為規范和加強銀行控股股東監管,促進銀行業穩健運行,銀監會昨日公布了《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監管辦法規定,銀行控股股東需滿足直接或間接擁有該銀行25%以上表決權股份等條件。 監管辦法所稱銀行控股股東,是指通過下列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銀行的企業法人:直接或間接擁有該銀行25%以上表決權股份;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該銀行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有權任免該銀行董事會或同類機構的多數成員;在該銀行董事會或同類機構占多數表決權;經銀監會認定的可對該銀行直接或間接地施加控制性影響的其他情形。 監管辦法規定,境內金融機構取得銀行控制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主要合規和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相關監管要求;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風險管理有效;用于取得控制權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真實合法;最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證券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依法監管的金融機構取得銀行控制權,除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證券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境內非金融機構取得銀行控制權,應當具有主業突出,在本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總額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用于取得控制權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真實合法;最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等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取得境內中資銀行的控制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符合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先進的金融行業管理經驗和技術手段;最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用于取得控制權的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真實合法;住所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該項投資符合住所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住所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取得境內中資銀行的控制權,還應當符合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監管辦法還規定,銀行控股股東與其關聯機構和成員間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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