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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改革:從劃分收支到規范權責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2:18 21世紀經濟報道
1978年12月13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發表了題為《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講話,這個講話實際上是十一屆三中全會的主題報告,可以說是改革的開篇語。鄧小平提出,“應該有計劃地大膽下放”經濟管理權,在經濟計劃和財政、外貿等方面給予省、市、區更多的自主權。因此,放權讓利成為早期改革的主要措施,而財政方面則是重點。 1980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這是改革以來財政體制的第一次重大調整,但是,從內容來看,它與改革之前的財政體制調整并沒有太大的區別。1951年以來的財政體制,雖然經歷多次改變,但主要特征基本上都可以用“劃分收支”、“分級包干”來概括,調整的只是分成方式和比例。 所謂“劃分收支”,可以形象地稱為“分灶吃飯”,是指按照隸屬關系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支,中央所屬單位(企業、事業、機關)所需的投資和費用歸中央財政支出,地方所屬單位所需的投資和費用歸地方財政支出;與此相應,中央所屬企業收入歸中央,地方所屬企業收入歸地方。除了劃分企業方面的收支,中央和地方還要劃分各項稅收,一些稅種收入歸中央,一些稅種收入歸地方,有些時期還將一些稅種收入作為中央和地方的調劑收入,當地方支出超過其固定收入時,調劑收入部分或全部劃給地方。按照1980年的規定,關稅劃給中央,工商稅作為調劑收入,其他稅種則劃給地方。 地方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區,需按一定比例將一部分財政收入上繳中央;地方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區,中央則按一定比例補助。地方完成上繳之后,剩下都是自己的,結余作為機動財力,可以自行安排使用,這就是“包干”,也可以稱為“收入分成”。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分成比例有很多種確定方法,比如總額分成、分類分成、超出分成、增收分成、固定比例留成,改革之前,中央不斷調整分成方法和比例,改變地方的機動財力。1980年實行的可以說是分類分成,地方收入和調劑收入的分成比例不同,地方收入大于支出的,按一定比例將一部分地方收入上繳,調劑收入的分成比例為零;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區,則獲得全部地方收入,還可以按一定比例分得一部分調劑收入。分成比例或者說“包干系數”以1979年財政收支預計執行數作為基數,通過計算得出,原則上一定五年不變。 1984年的工商稅制改革和第二步利改稅,使得財政收支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因此,當五年期限結束時,1985年又做出了重大調整,國務院發布《關于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的通知》。這次調整的特別之處是加入了“劃分稅種”,此前的體制可以說是“分成制”,此后則朝著“分稅制”的方向發展。但1985年的實質改變不多,基本框架仍然是“分灶吃飯”和“分級包干”,主要的改變是做了一些替換,比如企業所得稅代替企業收入,共享收入代替了調劑收入。在分成方式上,本來是要采取分類分成,但因為稅制改革帶來了較為復雜的情況,因此決定暫時實行總額分成,地方收入和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財政支出掛鉤,確定一個分成比例。 1988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地方實行財政包干辦法的決定》,對分成方式做出調整,對3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采取不同的分成方式,包括收入遞增包干、總額分成、總額分成加增長分成、上解額遞增包干、定額上解,對支出大于收入的地區,則實行定額補助。相比分類分成,這些分成方式對中央收入較為不利,再加上國營企業經營狀況不佳,紛紛下放地方,因此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不斷下降。 為了改變中央財政收入比重持續下降的局面,增強中央宏觀調控能力,國務院在1993年底發布《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開始進行分稅制改革;2002年又進行了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除少數特殊行業或企業外,對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基本改變了按照隸屬關系劃分收支的做法。同時,也不再進行“收入分成”或“分級包干”,但為了照顧地方既得利益,對地方進行稅收返還。分稅制的目標是根據權利和責任相對應的原則(事權和財權相匹配)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稅種,1994年和2002年的改革改變了按隸屬關系和比例劃分財政收入(財權)的做法,但在支出責任(事權)的劃分上,仍然不夠清晰,有按照隸屬關系劃分的痕跡。進一步明確支出責任,以及以此為基礎重新劃分稅種,應當是今后財政改革的方向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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