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改個網銀密碼,就能將客戶錢財據為己有?這位客戶經理竟以此方式侵吞客戶錢款2331萬
來源:券商中國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一則判決書顯示,北京某銀行北京建國路支行對公客戶經理侵占客戶離岸賬戶資金2330余萬元,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私改客戶網銀密碼,侵占資金2331萬
被告人張靜于2016年9月至11月期間,利用擔任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國路支行對公客戶經理的職務便利,通過提交虛假的《離岸客戶信息、網銀及銀信通變更申請書》修改密碼的方式將該行客戶某發展基金有限公司離岸賬戶內錢款3452033美元(折合人民幣23306186.355元)據為己有,后被告人宋波將上述美元兌換為人民幣并協助張靜多次進行轉移。
被告人張靜于2017年6月8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宋波于2017年6月10日被抓獲歸案,贓款部分損失。起獲扣押的款物及凍結的相關賬戶已移送在案。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靜,男,1984年10月出生,漢族,大學文化,案發前系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國路支行對公客戶經理。被告人宋波,男,1983年3月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無業。
經庭審舉證、質證確認的的多名證人證言,及該銀行北京市分行國際業務部、人力資源部出具的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物證照片,勞動合同書,《離岸客戶信息、網銀及銀信通變更申請書(公司用戶)》,《某銀行離岸業務網上銀行客戶申請表》,《離岸業務網上銀行服務合同》,銀行賬戶交易清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酒店住宿登記,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匯率證明,辨認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靜法制觀念淡薄,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宋波法制觀念淡薄,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贓款仍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一審宣判后,張靜、宋波雙方均提出上訴,被北京市三中院駁回維持原判。
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張靜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判處宋波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人民幣5000元。
是職務侵占還是盜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審宣判后,上訴理由中,被害單位訴訟代理人認為,原判對張靜、宋波行為定性錯誤,張靜伙同宋波盜取某基金有限公司資金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二審法院表示,認定上訴人張靜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還是盜竊罪,需要判定兩個問題的屬性:
其一,某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在某銀行北京某支行開立的離岸賬戶內資金能否認定為該行財物,即是否符合職務侵占罪犯罪對象要件;其二,張靜將某基金有限公司賬戶內資金非法轉移占有的行為是利用了職務便利還是工作便利,即是否符合職務侵占罪客觀行為表現要件。
針對第一個問題,二審法院認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系本單位財物,不僅包括本單位所有的財物,也包括本單位合法占有、保管的財物。儲戶在銀行存款時,與銀行之間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對儲戶開立賬戶內的資金具有保管義務,故案發時某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在某銀行北京某支行開立的離岸賬戶內資金可以認定為該行財物,符合職務侵占罪犯罪對象要件。
針對第二個問題,張靜在案發時系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對公客戶經理,其依職務雖不直接主管、管理、經手客戶離岸賬戶內資金,但其具有保管、審核及代客戶向上級銀行主管部門提交離岸賬戶網銀變更申請的職權,其利用該職權,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虛假《離岸賬戶信息、網銀及銀信通變更申請書》,從而獲得某基金有限公司離岸賬戶變更網銀密碼的權限,并進一步控制該離岸賬戶及賬戶內資金,因此,二審法院認為,此案損失的發生與張靜的職務行為有著緊密的因果聯系,故應認定張靜在本案中的行為利用的是其職務之便,而非工作之便,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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