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太平財險私改協議保額降98% 消保局向“潛規則”動刀
證券時報記者 王昔墨
一紙補充協議,保險的杠桿全沒了,是什么讓保險變得“不保險”的?
7月28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通報了太平財險的違規操作。在一款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中,太平財險通過安排補充協議,將保額縮減至原來保險條款中金額的2%。
“太平財險的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基本權利,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局將嚴格依法依規對太平財險進行處理。”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在通報中表示。
這不是太平財險第一次在類似產品上違規。4年前,太平財險在向張家港農商行以及蘇州銀行銷售“貸款信用保險”時,分別以10%和7.2%的超高實際費率進行銷售,因為不嚴格執行報備條款費率的違法行為,被當地原保監局罰款34萬元。
保額如何縮水98%?
7月28日,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面向銀行業、保險業和各會管單位通報了太平財險的違規操作。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2015年11月,太平財險上海分公司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了《二手車商融資項目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合作協議》。《協議》規定,租賃公司向有二手車輛庫存且具有融資需求的車商提供融資服務,車商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為保證車商履行支付租金義務,租賃公司向太平上分購買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并直接向太平上分支付保險費。
在太平上分出具的《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保單中,車商是投保人,租賃公司是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貸款本金加利息,保險期間為貸款期限(一年期),保險費率為2%。
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太平上分累計承保保單1289筆,保費收入合計739.51萬元,保險金額合計4.69億元。
這本是一項正常的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但后面發生了變化。
2018年9月,經太平財險總公司批準,太平上分與租賃公司簽訂《二手車商融資項目貸款履約保證保險合作協議之補充協議》,重新設置了承保和理賠條件,包括對累計賠償限額等做了修訂。
《補充協議》中“本項目累計賠償限額為實收保費的110%”等內容,與2015年備案的《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條款》第八條“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為投保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訂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貸款本金與利息之和”的內容相比較,《補充協議》對總的賠償金額進行了大幅縮減,下降幅度高達98%。
也就是說,通過補充協議更改備案條款,太平財險承保這款產品的保險金額縮減至原金額的2%。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太平上分累計承保保單201筆,涉及投保人59名,保費收入合計316.64萬元,保險金額合計1.68億元。
但是,按照《補充協議》,太平上分實際承擔的總體賠償責任從保險金額1.68億元變成了實收保費的110%,即348.3萬元,二者差額近1.65億元。太平上分出具的以上保單所用條款均為2015年備案的《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貸款履約保證保險條款》。
“太平財險的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等基本權利,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局將嚴格依法依規對太平財險進行處理。”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在通報中表示。
通報揭示行業潛規則
讀完通報不難發現,此案蹊蹺的地方頗多。
首先,補充協議簽訂后,租賃公司獲得的保額降至此前的2%,這意味著保險費率大幅提高,這種高價保單為什么會存在?
一位業內人士提醒,保費是車商出的,但車商不是理賠的受益人,被保險人也就是獲得賠償的,是租賃公司。
這就好理解了:車商為了順利獲得貸款,愿意掏高價買保險,也不會在意《補充協議》對租賃公司的實際保障如何;而因為此類業務風險太高,保險公司評估了風險后發現,自己如果賠本息全額,可能會賠穿,于是設計出了只賠保費110%的補充協議,變相漲價。
其次,保險公司收了100元保費,出事后賠110元,這樣的定價合理嗎?
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保險費率厘定有兩個重要的原則,一是公平性原則,即一方面保費收入必須與預期的支付相對稱,另—方面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保費應與其所獲得的保險權利相一致;二是合理性原則,指保險費率應盡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險費率過高而使保險人獲得超額利潤。
在什么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對手方才會同意接受這樣的保單?答案不得而知,但據了解,此事是消保局通過投訴調查發現的。
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貸款履約保證保險這類產品風險較大,保險公司稍有不慎便會承保虧損。這種私下費率漲價的情況不是新問題,而是老毛病,在行業是“潛規則”。
值得提及的是,這不是太平財險第一次在類似產品上被亮紅燈。
2016年6月13日,原中國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開出一張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太平財險蘇州分公司存在不嚴格執行報備條款費率的違法行為。
太平財險蘇州分公司在向張家港農商行以及蘇州銀行銷售“貸款信用保險”業務時,分別以10%和7.2%的實際保險費率進行銷售,與先前向監管部門報備的數字不符,原保監局對公司及相關負責人做出總計34萬元的罰款決定。
向“補充協議”動刀
太平財險此案中,出現了保險主合同條款和補充協議不一致的情況。其實,這類做法在保險實務中并不罕見。
當主合同條款和補充協議不一致的時候,應以哪個為準?多位律師表示,應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是雙方意思自治,法律效力要高于格式條款。
在采訪中,也有業內人士表示,雖然補充協議有效,但顯失公平的協議和補充,是說不過去的。
“消保局這次向補充協議動刀了,此案具有標志性意義。”一位保險業觀察人士表示。
不久前,人保財險承保的假黃金案件,也出現了保單、保險格式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內容不一致的情況。未來,保險補充協議的灰色地帶是否迎來相關檢查,值得關注。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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