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銀保監會依法對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機構實施接管的公告
鑒于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接管條件,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接管條件,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中國銀行(維權)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決定對上述六家機構實施接管。
一、接管期限。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可依法適當延長。
二、接管組織。銀保監會派駐接管組。
三、接管內容。從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相關職能全部由接管組承擔。接管組行使被接管機構經營管理權,接管組組長行使被接管機構法定代表人職責。
接管組依據相關法律委托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健康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交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組建六個托管組,按照托管協議分別托管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接管后,被接管機構繼續照常經營,公司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接管組將依法履職,保持公司穩定經營,依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托當事人等各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年7月17日
附接管組組成和接管實施辦法:
接管組組成:
一、天安財險接管組 組長:劉峰 副組長:唐洪濤、魏竹勇
二、華夏人壽接管組 組長:王毅 副組長:黃志強、郗永春、鄭海陽
三、天安人壽接管組 組長:陳映東 副組長:江先學、張忠良
四、易安財險接管組 組長:李有祥 副組長:鄧世傳、周伏平
五、新時代信托接管組 組長:賴秀福 副組長:傅英略、李勇鋒
六、新華信托接管組 組長:呂宙 副組長:金利佳、王利華
接管實施辦法: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制定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六家機構接管實施辦法。
第二條 銀保監會成立接管組,接管組人員由銀保監會決定和更換。
接管組經依法公告后,對六家機構分別進行接管。
第三條 被接管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接管組行使被接管機構的經營管理權及銀保監會授權的其他職責。接管組負責人行使被接管機構法定代表人職權。
第四條 接管組委托托管機構托管被接管機構業務,并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精算師、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
第五條 接管組代表銀保監會全面負責接管事務,重大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報銀保監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被接管機構所有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接管工作,拒絕配合或妨礙接管工作的,將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條 接管組人員的薪酬在原單位發放,被接管機構承擔因接管所產生的其他日常辦公費用及差旅費開支,并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八條 銀保監會對被接管機構的接管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并對接管組進行考核評估。
第九條 接管期限暫定一年。接管期滿,被接管機構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接管組向銀保監會報送評估報告,經批準后可以結束接管。
第十條 如接管工作未達預期效果,報銀保監會批準后,可依法延長接管期限。
延長期滿后如仍未恢復正常經營能力,或者有事實可以認定無法達成接管目的,經接管組評估并提交報告,報銀保監會批準后可結束接管,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 本辦法自接管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張緣成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