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保險法》《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等精神,我會起草了《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actuary_general@cbir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中國銀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100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8月8日。
中國銀保監會
2020年7月9日
附: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車險是與人民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險種。我國車險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一些長期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高定價、高手續費、經營粗放、競爭失序、數據失真等問題比較突出,離高質量發展要求還有較大差距。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高質量發展要求,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實現車險高質量發展,根據《保險法》《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等精神,現就實施車險綜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把握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按照人民導向、市場導向、發展導向、漸進方式實施車險綜合改革,健全市場化條款費率形成機制,激發市場活力,規范市場秩序,提升服務水平,有效強化監管,促進車險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則
一是市場決定,監管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車險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最大限度減少監管對車險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改進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加大整治市場秩序力度,提高準備金等監管有效性,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剛性約束。
二是健全機制,優化結構。加大車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健全以市場為導向、以風險為基礎的車險條款費率形成機制。優化條款責任,理順價格成本結構,科學厘定基準費率,引導市場費率更加合理,促進各險種各車型各區域車險價格與風險更加匹配。
三是提升保障,改進服務。不斷豐富車險產品,優化示范產品,支持差異化產品創新。規范險類險種,擴大保障范圍和保障額度,改進車險服務,提升車險經營效率和服務能力,提高消費者滿意度。
四是簡政放權,協調推進。深化“放管服”改革,穩步放開前端產品和服務準入,提升微觀主體自主能力和創新能力,增強市場活力。把有利于消費者作為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的結合點,把握好改革的時機、節奏和力度,防止大起大落,促進市場穩定。
(三)主要目標
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主要目標,具體包括:市場化條款費率形成機制建立、保障責任優化、產品服務豐富、附加費用合理、市場體系健全、市場競爭有序、經營效益提升、車險高質量發展等。短期內將“降價、增保、提質”作為階段性目標。
二、提升交強險保障水平
(四)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
為更好發揮交強險保障功能作用,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銀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研究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將交強險總責任限額從12.2萬元提高到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萬元提高到1.8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0.2萬元不變。無責任賠償限額按照相同比例進行調整,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從1.1萬元提高到1.8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從1000元提高到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維持100元不變。
- 優化交強險道路交通事故費率浮動系數
在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區交強險綜合賠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費率調整系數中引入區域浮動因子,浮動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變,下浮由原來最低的-30%擴大到-50%,提高對未發生賠付消費者的費率優惠幅度。
三、拓展和優化商車險保障服務
(六)理順商車險主險和附加險責任
引導行業將示范產品的車損險主險條款在現有保險責任基礎上,增加機動車全車盜搶、玻璃單獨破碎、自燃、發動機涉水、不計免賠率、指定修理廠、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等7個方面的保險責任,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車險保障服務。支持行業開發車輪單獨損失險、醫保外用藥責任險等附加險產品。
- 優化商車險保障服務
在基本不增加消費者保費支出的原則下,支持行業拓展商車險保障責任范圍。引導行業合理刪除實踐中容易引發理賠爭議的免責條款,合理刪除事故責任免賠率、無法找到第三方免賠率等免賠約定。
- 提升商車險責任限額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支持行業將示范產品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從5萬-500萬元檔次提升到10萬-1000萬元檔次,更加有利于滿足消費者風險保障需求,更好發揮經濟補償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
- 豐富商車險產品
支持行業制定新能源車險、駕乘人員意外險、機動車延長保修險示范條款,探索在新能源汽車和具備條件的傳統汽車中開發機動車里程保險(UBI)等創新產品,制定包括代送檢、道路救援、代駕服務、安全檢測等車險增值服務險的示范條款,為消費者提供更加規范和豐富的車險保障服務。
四、健全商車險條款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
(十)完善行業純風險保費測算機制
支持行業根據市場實際風險情況,重新測算商車險行業純風險保費,建立每2-3年調整一次的商車險行業純風險保費測算的常態化機制。
- 合理下調附加費用率
引導行業將商車險產品設定附加費用率的上限由35%下調為25%,預期賠付率由65%提高到75%。適時支持財險公司報批報備附加費用率上限低于25%的網銷、電銷等渠道的商車險產品。
- 逐步放開自主定價系數浮動范圍
引導行業將“自主渠道系數”和“自主核保系數”合二為一,整合為“自主定價系數”。第一步將自主定價系數范圍確定為[0.65-1.35],第二步適時完全放開自主定價系數的范圍。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在綜合改革實施初期,對新車的“自主定價系數”上限暫時實行更加嚴格的約束。
- 優化無賠款優待系數
引導行業在擬訂商車險無賠款優待系數時,將考慮賠付記錄的范圍由前1年擴大到前3年,并降低對偶然賠付消費者的費率上調幅度。
- 科學設定手續費比例上限
引導行業根據商車險產品附加費用率上限、市場經營實際和市場主體差異,合理設定手續費比例上限,降低一些領域過高的手續費水平。在各地區科學設定商車險手續費比例上限時,各銀保監局要積極主動發揮引導作用。
五、改革車險產品準入和管理方式
(十五)發布新的統一的交強險產品
支持行業按照修訂后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和道路交通事故費率浮動系數,擬訂并報批新的統一的交強險條款、基礎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比率。
- 發布新的商車險示范產品
支持行業按照修訂后的保險條款、基準純風險保費和無賠款優待系數,發布新的商車險行業示范產品。各地區目前在商車險產品中已使用的交通違法系數因子,在實施綜合改革后仍可繼續使用。
- 商車險示范產品的準入方式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財險公司使用商車險行業示范條款費率的,應當報銀保監會備案。財險公司開發商車險創新型條款費率的,應當報銀保監會審批。財險公司在設定各地區商車險產品自主定價系數范圍時,各銀保監局要積極主動發揮引導作用。
- 支持中小財險公司優先開發差異化的創新產品
出臺支持政策,鼓勵中小財險公司優先開發差異化、專業化、特色化的商車險產品,優先開發網銷、電銷等渠道的商車險產品,促進中小財險公司健康發展,健全多層次財險市場體系。
六、推進配套基礎建設改革
(十九)全面推行車險實名繳費制度
財險公司要加強投保人身份驗證,做好保單簽名、條款解釋、免責說明等工作,推進實名繳費,促進信息透明,防止銷售誤導、墊付保費、代簽名等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十)積極推廣電子保單制度
在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基礎上,鼓勵財險公司通過電子保單方式,為消費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車險承保理賠服務。
(二十一)加強新技術研究應用
加強對車聯網、新能源、自動駕駛等新技術新應用的研究,提升車險運行效率,夯實車險服務基礎,優化車險發展環境,促進車險創新發展。
七、全面加強和改進車險監管
(二十二)完善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機制
要運用實際經營結果加強對車險費率厘定假設的回溯分析。對于報批報備產品的利潤測試與實際偏離度大,甚至以此進行不正當競爭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責令財險公司調整商車險費率。對于費率實際執行情況與報批報備水平偏差較大、手續費比例超過報批報備上限等行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責令財險公司停止使用商車險條款費率。
(二十三)提高準備金監管有效性
要完善車險準備金監管制度,健全保費不足準備金計提標準,及時準確體現經營損益情況,倒逼財險公司理性經營,防范非理性競爭行為。要加強準備金充足性指標監測,及時對指標異常經營行為進行干預。要嚴肅查處未按照規定提轉責任準備金、違規調整責任準備金以操縱財務業務數據等行為。
(二十四)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剛性約束
健全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規則,抓好實施運用,督促財險公司強化質量和效益意識,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制度,促進依法合規和理性經營。
(二十五)強化中介監管
建立健全車險領域保險機構和中介機構同查同處制度,嚴厲打擊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虛開發票、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推動保險機構與中介機構完善信息系統對接等建設,規范手續費結算支付,禁止銷售人員墊付行為。禁止中介機構違規開展異地車險業務。
(二十六)防范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
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護車險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禁止為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進行賄賂、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編造誤導性信息等擾亂車險市場秩序的行為。對車輛銷售渠道、網絡信息平臺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破壞公平競爭、損害車險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八、明確重點任務職責分工
(二十七)監管部門要發揮統籌推進作用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頂層設計,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建立健全商車險條款費率備案細則、費率回溯規則、保費不足準備金制度、停止使用條款費率機制和車險經營回避制度等規則。要及時關注車險綜合改革進展,持續開展動態監測,改進非現場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八)財險公司要履行市場主體職責
財險公司要強化新發展理念,走高質量發展道路,調整優化考核機制,降低保費規模、業務增速、市場份額的考核權重,提高消費者滿意度、合規經營、質量效益的考核要求。要按照車險綜合改革要求,及時做好產品開發和報批報備、信息系統改造等工作,加強條款費率回溯,防范保費不足等風險。要加強業務培訓和隊伍建設,完善承保理賠制度,做好產品銷售解釋說明工作,提升承保理賠服務質量,使消費者真正享受改革紅利。
(二十九)相關單位要做好配套技術支持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發布新的商車險示范條款和無賠款優待系數,加強車險行業自律,開展車險反欺詐經驗交流合作。中國精算師協會要及時科學測算和發布商車險基準純風險保費,為商車險無賠款優待系數的擬訂提供科學測算依據。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要及時升級車險信息平臺,提供數據和系統支持,做好費率異動預警,研究增加保費不足準備金監測、手續費監測等子項目,保障車險綜合改革和經營平穩有序。
九、強化保障落實
(三十)加強組織領導
各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結合自身實際,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工作機制,切實履行職責,統籌推進車險綜合改革任務。
(三十一)及時跟進督促
各單位要關注車險綜合改革動態,認真分析評估改革實施進展情況和成效,及時反映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研究出臺政策措施。
(三十二)做好宣傳引導
各單位要結合實際,靈活采取方式,科學解讀車險綜合改革政策,努力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環境。要加強輿情監測分析,及時請示報告,認真做好輿情應對工作,保障車險綜合改革順利推進。
附: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有關情況說明
為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高質量發展要求,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維護消費者權益,推動車險高質量發展,根據《保險法》《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等精神,銀保監會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指導意見》的起草背景
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背景主要有:一是人民群眾對車險保障服務提出了新要求。車險是與人民群眾接觸面最廣的保險產品之一,涉及到幾億車主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隨著機動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對車險保障服務的需求日益廣泛,要求越來越高。二是車險市場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問題仍未根本解決。我國車險經過多年的改革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但虛高定價、高手續費、經營粗放、競爭失序、數據失真等問題比較突出。由于這些問題相互交織、由來已久,需要通過綜合改革來解決。三是車險條款費率形成機制還不健全。近年來,由于道路狀況改善、交通管理嚴格、機動車質量提升等因素影響,我國交通事故數量明顯下降,車險賠付率相應走低,但車險條款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還不健全,導致車險保障、保費價格等與實際風險還不相適應。
二、《指導意見》的總體思路
《指導意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握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按照人民導向、市場導向、發展導向、漸進方式實施車險綜合改革,并提出了市場決定、監管引導,健全機制、優化結構,提升保障、改進服務,簡政放權,協調推進等原則。總體來看,《指導意見》提出的改革思路:一是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改革的主要目標,市場化條款費率形成機制建立、保障責任優化、附加費用合理、市場競爭有序等具體目標都將服務于這個主要目標。二是體現了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提出改革既要提升車險保障服務質量,也要健全車險市場體系,還要推動車險市場高質量運行。三是體現了市場化的改革方向。提出既要穩步推動交強險改革,也要健全商車險條款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改革車險產品準入和管理方式、支持開發差異化的創新產品、完善監管制度等市場化改革措施。
三、《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共三大塊、九部分、32條:第一塊為第一部分,即總體要求。第二塊為第二-七部分,即改革涉及的交強險、商車險、條款費率形成機制、產品準入管理、配套基礎建設、監管等內容。第三塊為第八-九部分,即任務分工和保障落實。
第一部分為總體要求。共3條,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
第二部分為提升交強險保障水平。共2條,包括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優化交強險道路交通事故費率浮動系數。
第三部分為拓展和優化商車險保障服務。共4條,包括理順商車險主險和附加險責任、優化商車險保障服務、提升商車險責任限額、豐富商車險產品。
第四部分為健全商車險條款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共5條,包括完善行業純風險保費測算機制、合理下調附加費用率、逐步放開自主定價系數浮動范圍、優化無賠款優待系數、科學設定手續費比例上限。
第五部分為改革車險產品準入和管理方式。共4條,包括發布新的統一的交強險產品、發布新的商車險示范產品、商車險示范產品的準入方式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支持中小財險公司優先開發差異化的創新產品。
第六部分為推進配套基礎建設改革。共3條,包括全面推行車險實名繳費制度、積極推廣電子保單制度、加強新技術研究應用。
第七部分為全面加強和改進車險監管。共5條,包括完善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機制、提高準備金監管有效性、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剛性約束、強化中介監管、防范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
第八部分為明確重點任務職責分工。共3條,包括監管部門要發揮統籌推進作用、財險公司要履行市場主體職責、相關單位要做好配套技術支持。
第九部分為強化保障落實。共3條,包括加強組織領導、及時跟進督促、做好宣傳引導。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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