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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周報見習記者 李潔雪/文
原博時基金旗下基金經理馬樂老鼠倉案今天上午在深圳中院宣判,馬樂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并處罰金1884萬元。馬樂表示服判,不上訴。
據現場人士透露,整個庭審過程約持續了十多分鐘,“當庭宣布了審判結果,沒有提到其他內容,十幾分鐘就結束了。除了少數幾家參加庭審的媒體外,其他旁聽的人很少。”
法院認為,“馬樂案情節嚴重,但馬樂具有主動投罪情節,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屬自首,依法從輕處罰。馬樂認罪態度良好,違法所得能從扣押凍結的財產中全額返還,罰金亦全額繳納,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條件”。
按照此判刑結果,馬樂當天就能釋放,當庭法官也向現場記者透露,馬樂下午就能從看守所自由離開。
對此判決結果,理財周報記者第一時間連線了博時基金,對方回復稱,“我們公司尊重監管層的意見,而且他已經不在我們公司了,沒有其他態度。”
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則表示憤慨,“老鼠倉情節比較輕的,判處5年以下,情節特別嚴重的,5-10年。馬樂1800萬,如果這都不算情節嚴重,什么是情節嚴重,還刑三緩五,判太輕了,這里面到底是什么情況,后面還怎么去處罰老鼠倉!這個案子減值是對法律的踐踏,應該啟動法律監督程序!”
迄今我國對“老鼠倉”行為罪名的認定問題一直未能明確,此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根據這一條款,“老鼠倉”行為當事人可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令人大跌眼鏡的是,基金業最大“老鼠倉”馬樂所受到的處罰僅僅是“刑三緩五”,竟不在“情節特別嚴重之列”。
新浪財經注:
附判決書全文:
深圳中院對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案進行一審宣判
3月28日,深圳中院[微博]在刑事審判區對被告人馬樂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84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8833374.74元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間,馬樂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全權負責投資基金投資股票市場,掌握了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交易數量等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馬樂在任職期間利用其掌控的上述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某”、“嚴某進”、“嚴某雯”三個股票賬戶,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神州行電話卡下單,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833374.74元。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馬樂主動到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樂無視國家法律,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因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告人馬樂具有自動投案的情節,且到案之后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樂認罪態度良好,其違法所得能從扣押凍結的財產中全額返還,判處的罰金亦能全額繳納,確有悔罪表現,另經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科調查評估,對被告人馬樂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決定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做出如上判決。
被告人馬樂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王芳 徐雪霞)
新浪財經附表:馬樂老鼠倉案始末
日期 | 事件進展 |
2014年2月22日 | 最大老鼠倉案開庭 馬樂最高或被監禁10年 |
2014年2月21日 | 原博時基金經理馬樂曾逃到海外 最終回國自首 |
2013年9月7日 | 證監會決定暫停博時基金新業務審批6個月 |
2013年9月3日 | 博時馬樂被深圳市檢察院批捕 |
2013年7月27日 | 博時精選原基金經理馬樂被控制 可疑賬戶10億資金先進先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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