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記】(記者 包力 通訊員孟廣軍)記者昨天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近日,該院以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原基金經理馬樂。經查,馬樂在擔任“博時精選”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博時精選”交易股票的非公開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3個股票賬戶,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買入相同股票76只,成交金額10億余元,獲利近2000萬元。
2013年7月11日、12日,證監會對涉案3個股票賬戶共凍結金額合計3700萬元人民幣。2013年7月17日,馬樂到深圳市公安局主動投案。市公安局于同日對其立案偵查并對其刑事拘留。
在接受訊問時,馬樂供稱,“我利用控制的3個證券賬戶,先于基金賬戶買入,基金賬戶再買;先于基金賬戶賣出,基金賬戶再賣,使控制的賬戶獲得穩定的較高收益。”據查,該3個證券賬戶開戶人為馬樂妻子的親戚或同學,但賬戶均由馬樂操作,密碼也由他掌管。
有關人士認為,馬樂的行為就是典型的“老鼠倉”。由于“老鼠倉”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以“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對“老鼠倉”進行打擊。
證監局出具的有關函件和調查報告認定,博時精選交易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數量,屬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開信息。馬樂作為博時精選當時的基金經理,不但完全知悉博時精選的股票、交易時點和數量,而且在投資期限內有完全的控制權。
偵查機關通過審查涉案賬戶資料及博時精選基金交易指令明細、博時精選基金交易記錄發現,博時精選基金與涉案賬戶交易股票確實存在趨同情況。
辦案檢察官郭嘉告訴記者,“犯罪嫌疑人馬樂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檢方透露說,根據現有事實和證據的情況,馬樂有干擾證人作證的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有逮捕的必要,因此對其批準逮捕。
根據刑法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