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萬元“潛規則”款引發三起刑案:是幫銀行處理不良資產,還是行賄行長?

4000萬元“潛規則”款引發三起刑案:是幫銀行處理不良資產,還是行賄行長?
2024年03月12日 17:31 市場資訊

  來源:劉虎和朋友們

  “夏玉琳的判決書就是證據嗎?如果判決書是證據,那我們今天還開啥庭呢?”

  2024年1月18日,貴陽市云巖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民企老板涉嫌行賄案。庭審從一開始,控辯雙方的交鋒就十分激烈。在質證環節,當公訴方舉出一位落馬官員的判決書作為本案被告人定罪的部分證據時,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當場進行了反駁。

  該判決書涉及的落馬官員,指的是曾任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97)行長的夏玉琳。她在調任貴陽市高新技術產業促進中心主任僅1天后被抓。2022年10月12日,夏玉琳因犯受賄罪,被貴陽中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與夏一同落馬的,還有夏曾經的部下、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巖支行原黨委副書記、行長劉志浩。2022年6月28日,劉志浩因犯貪污罪、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行賄罪,數罪并罰,被貴陽中院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

 風波中的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虎 攝 風波中的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虎 攝

  對這兩起所涉刑事案件,貴陽銀行均未發布公告。夏、劉二人落馬的同年,和貴陽銀行有業務往來的民企老板余建華也被抓。余建華因犯行賄罪一審獲刑十一年,余建華上訴后,貴陽中院裁定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值得一提的是,余建華曾認罪認罰,但是在1月18日的庭審中,他幾乎全盤“翻供”。

  01

  民企老板被控行賄倆行長案發回重審

  夏玉琳曾任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行長、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行長、貴陽市高新技術產業促進中心主任。夏玉琳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其因犯受賄罪獲刑,被指控最主要的犯罪事實是收受了民企老板、貴州貴安眾鑫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余建華的巨額賄賂。貴陽市檢察院起訴指控稱:2016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夏玉琳利用擔任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等職務便利,為余建華在貴陽銀行云巖支行辦理票據池業務提供幫助。2017年底至 2020年下半年,夏玉琳先后三次收受余建華給予的1500萬元、債務免除500萬元、價值0.8994萬元的六瓶裝53度飛天茅臺酒一件,共計折合2000.8994萬元。

  余建華系湖南常德人,多年前從湖南來貴州打拼,從汽車輪胎代理銷售起家,后進入房地產開發等行業,涉案的票據池業務也是他業務中的一個板塊。

 商人余建華。受訪者供圖 商人余建華。受訪者供圖

  除了涉夏玉琳案,余建華還被指控與貴陽銀行云巖支行原行長劉志浩受賄案有關。

  劉志浩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09年至2019年期間,劉志浩在擔任貴陽市商業銀行金城支行副行長、貴陽銀行金城支行副行長、貴陽銀行云巖支行行長職務期間,為余建華及其控制的貴陽金佳利貿易有限公司、貴陽中博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等在開展票據池業務、辦理承兌匯票、流動性貸款、保兌倉業務等方面提供幫助,2009年至2020年1月,分七次收受余建華轉賬所送款共計2102.88萬元。

  2021年2月26日,余建華被貴陽市云巖區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8月26日被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云巖分局執行逮捕。同年的2月、5月,劉志浩和夏玉琳分別被采取刑事措施。

  余建華的原一審《刑事判決書》稱,2016年至2019年期間,余建華與時任貴陽銀行云巖支行行長劉志浩、時任貴陽銀行副行長夏玉琳經共謀,擬在貴陽銀行云巖支行開展票據池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其中由余建華出資并成立公司專門負責收購、倒賣銀行承兌匯票,劉志浩負責辦理授信、督促云巖支行業務人員提高出票效率、及時換化資金等,夏玉琳負責協調總行及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并約定對于賺取的利潤按照余建華60%、劉志浩20%、夏玉琳20%的比例進行分配。

  劉志浩在明知上述公司之間無真實貿易,系余建華為倒賣票據控制的“空殼”公司的情況下,仍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余建華注冊的多家公司辦理票據授信及開展票據交易提供幫助。2016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間,余建華通過票據池業務以“長短票置換”、“高低票置換”“大小票置換”等方式違法賺取票據交易利差。

  夏玉琳明知余建華的公司在貴陽銀行云巖支行開展的票據池業務沒有真實貿易背景,仍承諾在授信評審不過關的時候給予幫助,在貴陽銀行總行查出問題的時候,出面解決問題。

  “三人于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兩次按照約定的利益分配比例進行了利益分配,2017年底余建華從所得收益中送給劉志浩1000萬元、送給夏玉琳1000萬元(扣除2015年劉志浩幫夏玉琳向余建借款500萬元,夏玉琳實際所得為 500萬元);2018年底,被告人余建華從所得收益中送給劉志浩1000萬元、夏玉琳1000萬元。2019年12月,為劉志浩支付購車款62.88萬元。”

  2022年8月9日,云巖區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判處余建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贓款5936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余建華不服上訴。2023年3月,貴陽中院下達《刑事裁定書》,稱原判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撤銷云巖區法院一審判決,發回該院重審。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一審判決前的2022年1月17日,余建華就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可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余建華上訴“翻供”的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

  02

  監委人員以妻子和員工自由相要挾,檢察官沒來他就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余建華,對于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審查查明的事實,是否屬實?”

  “都不屬實。”

  面對審判長的發問,站在被告席上的余建華回答很干脆,他當庭否認了《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在審判長的要求下,余建華詳細介紹了案涉“票據池”業務、與落馬的劉志浩、夏玉琳交往的情況,以及自己“全盤翻供”的原因。

  余建華在法庭上陳述,早年因為輪胎銷售公司的信貸業務認識了劉志浩,和夏玉琳并無交往,直到2020年才認識了夏玉琳,并不是《起訴書》所說的2016年。在劉志浩引薦下認識了夏玉琳是為了房開公司的貸款額度問題,并送去了一箱茅臺酒。余建華得到的好處是房開公司獲得了八千萬元的貸款額度,不過后來只使用了三千萬元左右。此外,他和夏玉琳再無交集,更談不上“按比例共謀利益”。

 貴陽市云巖區法院。劉虎攝 貴陽市云巖區法院。劉虎攝

  案涉“票據池”業務,包含兩種業務形態,一個是融資業務,另一個是置換業務,他公司做的是置換業務,屬于銀行、企業雙贏的低風險業務。貴陽銀行要求他每筆業務都要出錢按比例幫銀行購買不良資產、買存款,這是貴陽銀行主導的一個“潛規則”,并不是向銀行行賄。除了他的企業,還有其他企業也在做同類業務。但是迄今為止,也只有余建華才被刑事處罰。

  余建華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認可了云巖區檢方指控的行賄罪、以及量刑建議(即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100萬元)。一審判決后,刑期的確是十一年,并沒有超出檢方量刑建議。那么,余建華為什么要在一審宣判后提起上訴呢?辯護人在法庭上問了余建華這個問題。

  “因為我這個行為是給他們買不良(資產)的,并不是跟他們行賄,我想說清楚這個事實。”

  余建華的記憶力驚人,他能夠清楚地說出多年前的事情。法庭上,余建華詳細陳述了自己從不認罪到認罪,再到“翻供”的整個過程。

  “大概是2021年4月1日前后,云巖區監委和我達成了一個共識,就是統一的口徑。此前供述的內容和今天(法庭上)說的一樣,但是他們監委的人來說你已經進來一個月左右了,清明節一過,是你最后的期限,要我想清楚。還說我的老婆和侄兒已經被留置了,他們就在我隔壁,每次來的時候都要經過他們的房間。他們什么時候出去,取決于我的態度,如果我再不配合的話,清明節以后一定會有我承受不了的暴風血雨,不再是光打雷不下雨了。”

  “我再補充一點,在4月1日之前,云巖區紀委監委的人員還冒充遵義市紀委監委人員,說我要是再不交待,就要把我異地移送。”

  余建華稱,在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多重非法取證方式綜合之下,他考慮到妻子和員工被留置,女兒留學都成了問題,加上公司經營困難、房開項目停工的現實壓力,他誤以為監察委真的不追究,無奈之下,只好在清明節前表示愿意配合。按照辦案人員的要求做了供述,并在一位葉姓律師助理拿到看守所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一審判決后,他之所以“翻供”上訴,是想說清楚事情的真相,希望能得到法律的公平對待。

  余建華陳述時,他的妻子就坐在旁聽席上,眼含淚光。

  03

  被指控的行賄是銀行“潛規則”? 辯護人三大理由提出排非申請

  庭審中,辯護人周澤、沈忱兩位律師向法庭提出關于排除余建華、劉志浩、夏玉琳部分筆錄,以及夏玉琳、劉志浩案卷中余建華、劉志浩、夏玉琳供述關于余建華向劉、夏兩人行賄各2000萬元的所有筆錄。

右一為劉志浩。受訪者供圖右一為劉志浩。受訪者供圖

  辯護律師稱,本案案件事實另有別情,而在卷口供難以排除系辦案人員非法取證所獲不實供述之合理懷疑。理由有三點:

  一、在貴陽銀行大力開展票據池業務的背景下,余建華受劉志浩邀約在貴陽銀行云巖支行開展票據池業務,并依據銀行潛規則,按照劉志浩的要求為云巖支行買不良資產、買存款。

  《起訴書》指控余建華為在云巖支行開展票據池業務而向劉志浩、夏玉琳各行賄2000萬元。實際上,余建華在2020年之前不認識,也沒見過夏玉琳,完全不存在向夏玉琳行賄2000萬元的事情;也并非向劉志浩行賄2000萬元,而是依據銀行潛規則,按照劉志浩的指令幫助貴陽銀行云巖支行買存款以及處理不良資產。

  ①因余建華企業此前幫助云巖支行調頭、處理不良資產,劉志浩主動邀約其來開展票據池業務

  從2005年開始,余建華因經營輪胎業務與貴陽銀行云巖支行有業務來往,認識了劉志浩。2015年輪胎行業不景氣,多家輪胎公司在銀行的貸款變成不良貸款,承兌匯票到期無法償付。由于余建華的企業在貴州的輪胎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資金充裕又熟悉承兌匯票,劉志浩便找到余建華幫云巖支行調頭貸款與票據業務,幫助多家輪胎公司與云巖支行渡過最困難的時期。正因為有這樣的合作基礎,在2016年貴陽銀行總行因解決存款問題大力推行“票據池”業務的背景下,2016年8、9月,劉志浩主動邀約余建華在云巖支行開展票據池業務。

  ②根據銀行潛規則,余建華按照與劉志浩的約定以實際出票額為準買不良、買存款

  劉志浩提出余建華企業如果做票據池業務,需要拿出收益的40%幫云巖支行處理不良資產業務,并稱還有水鋼、水礦等幾家省內大型企業準備做,貴州輪胎廠拿出30%的收益幫云巖支行處理不良。與云巖支行開展業務的企業需要幫助銀行買存款、買不良系銀行潛規則,這一點從劉志浩《刑事判決書》認定的劉志浩供述及多位證人證言可予以印證。

  因票據池業務的利潤在中途無法計算,余建華與劉志浩商定:按照每出票1個億支付20萬元,每年最高支付2000萬元費用為云巖支行買不良、買存款。其后,余建華按照劉志浩的要求,于2017年、2018年陸續幫助云巖支行每年各支付2000萬元的費用處理不良、買存款。

  余建華親屬從銀行打印的、余建華按劉志浩要求為貴陽銀行“買存款”的打款憑證。受訪者提供

  ③《起訴書》指控余建華現金行賄夏玉琳的2017年、2018年,余建華根本不認識夏,且夏通過劉志浩借款的500萬已經歸還,余建華公司2018年底至2019年初的取現總額也遠不夠行賄款

  余建華與夏玉琳兩人的口供相互印證,證明兩人是在2020年下半年認識的,在此情況下,三人之間怎么可能形成6:2:2的分紅比例?按照原一審判決認定的銀行取現的流水,剔除重復計算的部分,2018年底至2019年初取現的總金額僅766萬元,根本不可能在這段時間向夏玉琳行賄1000萬元的現金,即根本不存在向夏玉琳行賄2000萬元的事實。

  二、慘遭刑訊被迫“造假”:在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的背景下,余建華的供述從買不良、買存款變成行賄劉志浩、夏玉琳不實供述。

  余建華稱,他在留置期間由于沒有“配合”辦案人員作口供,慘遭刑訊逼供與威脅,不得已配合辦案人員,按照辦案人要求將供述內容從先前的買不良、買存款變成“行賄夏玉琳、劉志浩各2000萬元”。

  三、辦案人員稱劉志浩配合就不動其妻兒,夏玉琳也會有軟肋,且三案之間認定的案件事實矛盾,難以排除劉志浩、夏玉琳被非法取證進而作出不實供述的合理懷疑。

  余建華稱,監察委辦案人員為了將2015年4月劉志浩幫夏玉琳借款的500萬元(劉志浩已2015年12月17日通過其控制的貴陽速度貿易有限公司歸還到余建華控制的貴陽中博貿易有限公司)弄成索賄,要求余建華在口供中增加一句:“老母豬借粗糠,有借無還。”并且辦案人員告訴余建華,劉志浩也會配合,因為他們答應了劉志浩不會動他的兒子和妻子,還說夏玉琳也有軟肋,不會提出異議的。但由于余建華表示夏玉琳是高級干部,也是劉志浩的領導,其對劉志浩說這句歇后語不合常理和邏輯,于是辦案人員便不再要求。

  余建華家屬在家中找到的夏玉琳通過劉志浩向余建華借款500萬元的借條。受訪者提供

  余家華家屬根據余建華提供的證據線索從銀行打印的劉志浩還款憑證。受訪者提供

  因此,難以排除辦案人員通過以近親屬合法權益威脅劉志浩、夏玉琳進而獲取不實供述的合理懷疑。并且據案卷材料所反映的“行受賄”事實,劉志浩妻子、父親以及夏玉琳丈夫段某均參與了“受賄”,但幾人卻安然無恙,也從側面印證辦案人員以近親屬為威脅,與劉志浩、夏玉琳之間達成了“交易”。

  辯護人認為,余建華、劉志浩、夏玉琳存在被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的重大合理懷疑。

  04

  被抓已3年企業生存艱難,開發的樓盤無法按時交房

  1月18日的公開庭審未能進行完全部程序,貴陽市云巖區法院表示將另行選擇時間進行開庭。

  余建華被抓,除了給自己的家庭帶來了巨大的影響,更嚴重的是名下企業的經營受困。2021年8月,余建華擔任法人代表的房開企業--貴陽致尚匯宇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致尚匯宇)曾向云巖區檢察院提交報告,反映該公司的困境。

余建華房開公司獲得的榮譽。劉虎攝余建華房開公司獲得的榮譽。劉虎攝

  《報告》稱,由于致尚匯宇的房地產行業屬性,在內部運營管理、職能部門業務辦理、銀行項目貸款、客戶個人貸款、供應商貨款支付等各類業務和環節中,都涉及到法人代表余建華的確認和簽字。因余建華涉嫌涉案被留置審查,導致致尚匯宇目前運營陷入停頓狀態。

  致尚匯宇的正常運營不僅關系到自身,還影響到關聯企業六百余名員工的穩定就業,同時也關系到能否順利按期交付已經銷售的幾百套住房,以及按進度支付上游材料供應商、基建隊伍等相關款項等事項,這其中既有廣大消費者,也牽涉到農民工等群體。

  2021年6月30日為項目一期交房日期,但因為余建華不能履職,工程停止,無法交房。幾百名客戶多次到公司維權,多次向住建等單位投訴維權。由于遲遲不能交房,有購房的業主多次站在新建小區的樓頂以跳樓相威脅,給開發公司帶來了極大的壓力。

 余建華公司開發的樓盤。劉虎攝 余建華公司開發的樓盤。劉虎攝

  《報告》懇請檢察院能考慮余建華取保候審,讓企業法人余建華能夠行使企業經營管理的相關職權職能,使致尚匯宇能夠正常經營下去,維持員工隊伍的穩定,確保供應商和施工隊伍的合法權益,不給當地社會經濟增添不穩定因素。

  取保申請并沒有結果。一晃三年過去了,雖然公司老板不在,員工們還是在堅守。筆者在該公司位于清鎮市的樓盤看到,項目主體已經完工,只剩下小區內部環境的打造。售樓部里,員工們依然在堅守崗位,看到來客,主動介紹樓盤情況。只是在和員工們的交流中,能夠感受到一份凄然。

  余建華公司的一位高管稱,余建華被長期羈押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已經高達數億元,大量銀行貸款無法償還,企業面臨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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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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