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支付界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外管檢〔2023〕11號)顯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存在擅自提供對外擔保行為,未按規定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三條、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對該分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0.44萬元,處罰款人民幣1175萬元。
相關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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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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