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樁違法發放貸款案件曝光。
裁判文書網日前披露的一則判決書顯示,2005年至2014年間,張某在擔任支行副行長并主管信貸業務期間,在征得支行行長田某某同意后,通過與多名信貸科科長或信貸員溝通協調,違法發放貸款共704.3萬元。
最終,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張某、田某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三年六個月;其余多名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
圖片來源:裁判文書網
違法發放貸款共計704.3萬元
根據張某供述,其于2005年至2014年間,在本溪市商業銀行溪湖支行任副行長,分管信貸、紀檢、保衛工作。田某某(該行行長)有貸款發放的決定權,貸款發放需要田某某的簽字。
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05年至2014年間,張某在征得田某某同意后,通過與原審被告人湯某、花某、李某、楊某、姜某、金某某、王某(均為該行信貸科科長或信貸員)等人溝通協調,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張某本人及張某借用他人名義的貸款申請獲得批準發放,違法發放貸款共計704.3萬元。
相關人員也明知這些貸款違規。據張某供述,審貸會上,其已經將用親屬、朋友名義辦理貸款、抵押物沒有產權證、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的事情告知田某某、李某、王某、金某某、楊某、姜某等人。
文書顯示,這些款項均用于張某妻子丁某為法人的私人企業本溪市隆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截至立案前尚有654.3萬元的貸款本金未歸還。其中,湯某參與違法發放貸款405.6萬元;花某、姜某參與違法發放貸款200萬元;李某、王某參與違法發放貸款504.3萬元,截止立案前尚有454.3萬元未歸還;楊某參與違法發放貸款178萬元;金某某參與違法發放貸款170萬元。
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法院認為,張某、田某某、湯某、花某、李某、楊某、姜某、金某某、王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行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其中,張某、田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7名人員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張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三萬元;田某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七萬元;判處湯某、花某、李某、楊某、姜某、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罰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王某免予刑事處罰。
責任編輯:張文
投顧排行榜
收起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