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湖南客戶損失37萬僅獲賠3萬 省行行長陳蔚怎么看?

交行湖南客戶損失37萬僅獲賠3萬 省行行長陳蔚怎么看?
2020年08月25日 16:49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獨家:交行湖南客戶損失37萬僅獲賠3萬 省行行長陳蔚怎么看?

  來源:運營商財經網

  作者:李秀梅

  運營商財經網獲悉,交通銀行湖南湘潭分行一客戶賬戶內37萬存款被偷轉走,銀行卻只承擔了10%的責任。這是怎么一回事呢?

  37萬存款被偷轉走

  據一份裁判文書顯示,2016年11月13日上午12時,交行湘潭分行客戶黃先生辦理了一張交通銀行借記卡,并在當日存入90689.25元,次日存入279875元。2016年11月15日,黃先生查詢銀行存款時發現該卡賬戶余額僅為47.26元。黃先生通過查詢交易明細,發現該卡于2016年11月13日、14日被他人通過個人網銀和手機銀行多次轉賬,共計轉走370500元。黃先生認為,交行湘潭分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存款安全、金融系統安全的義務,自己在交行湘潭分行的存款被他人轉走,交行湘潭分行應依法賠償相應存款及利息損失,黃先生訴至法院。

  銀行拒絕承擔責任

  銀行辯稱,黃先生雖未在柜臺辦理開通個人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業務,但經查詢發現黃先生于2016年11月13日15時53分,自行通過網銀端發起簽約,開通了網上銀行,隨后相繼開通手機銀行,并開通了轉賬功能;黃先生在2016年11月13日至14日卡內發生多筆轉賬后并未來我行咨詢賬務情況,直至2018年3月8日才來我行咨詢。銀行卡密碼是黃先生自行設定,手機號碼是黃先生自行確認,均具有私密性及唯一性的特點,我行及任何第三人無從知曉,不能排除交易為不法人員指使所為或黃先生授權他人所為的可能性。同時我行通過查詢黃先生賬戶流水,發現黃先生轉賬對象為同一人,且黃先生網銀登陸IP地址為臺灣,黃先生交易對手收到款項后,資金立即被轉走,我行有理由懷疑是黃先生告知他人交易密碼,黃先生是被詐騙導致資金流失,我行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銀行承擔10%的責任

  法院查明,黃先生于2016年11月12日14時許接到陌生電話,對方稱黃先生涉嫌一樁經濟案件,要將他名下現金全部轉到交通銀行卡進行審核。黃先生于次日到交行湘潭分行辦理銀行卡一張并開通了銀信通業務,銀行卡開戶后,黃先生匯款存入90689.25元,隨后,黃先生將卡號、密碼等個人信息告知了陌生電話機主。隨即,對方利用黃先生個人信息開通了手機/網銀及手機銀行轉賬功能,并通過手機銀行轉賬90600元至交通銀行九江分行一賬戶。2016年11月14日,黃先生再次匯款入賬279875元,隨后對方再次通過手機銀行轉賬支出200000元至該賬戶,個人網銀轉出79900元至該賬戶。交通銀行系統在黃先生銀行卡進出賬及開通業務時均有系統自動進行信息提示,但黃先生未曾查看手機短信。

  法院認為,黃先生銀行存款的損失是黃先生自行泄露個人信息及銀行卡信息所致,并非交行湘潭分行銀行系統安全性存在漏洞,交行湘潭分行對黃先生銀行資金流失并不存在直接責任。銀行金融機構在為持卡人開通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的自助轉賬功能時,持卡人可通過網上銀行渠道申請自助轉賬類業務,但是發卡機構必須驗證持卡人的身份證件,而本案黃先生銀行卡開通自助轉賬類業務時,交行湘潭分行未驗證黃先生的身份證件,僅通過在線核實申請人輸入的個人信息及發送驗證信息開通上述業務,不能規避非黃先生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請開通自助轉賬類業務的風險,交行湘潭分行對黃先生銀行賬戶開通自助轉賬類業務存在管理疏忽責任,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交行湘潭分行對黃先生的銀行存款損失承擔10%的補償責任,即交行湘潭分行適當補償黃先生銀行存款損失37050元。

  不知交通銀行湖南省行行長陳蔚是否重視這件事情,以后再為客戶開通網上銀行時是否會更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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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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