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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jīng)訊 5月7日消息,裁判文書網(wǎng)近日公布的一則刑事裁定書顯示,廣東一名男子以虛假貿(mào)易和所有公司的授信敞口騙取廣發(fā)銀行廣州分行信用證三百多萬美元,導致折合1400多萬元人民幣無法收回,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裁判文書顯示,孔明道,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于廣東省佛山市,漢族,文化程度大專,戶籍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因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孔明道系興某公司和中某公司的股東和實際負責人。為套取資金,被告人孔明道利用廣發(fā)銀行廣州分行為興某公司提供的最高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的授信額度,虛構進口貿(mào)易,在沒有實際貨物進口的情況下,以提單項下的貨物作為質(zhì)押,以興某公司需向中某公司進口電解銅為由,使用虛假的購銷合同等資料向廣發(fā)銀行江南西支行申請開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在騙取信用證后,被告人孔明道通過中某公司提交虛假的海運提單等單據(jù)給廣發(fā)銀行廣州分行,經(jīng)廣發(fā)銀行廣州分行承兌并墊付信用證款項至中某公司的指定賬戶,歸被告人孔明道實際控制并使用。
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孔明道通過上述方式,以興某公司名義向廣發(fā)銀行江南西支行申請循環(huán)開出九筆信用證,并在2014年1月繼續(xù)申請開出金額為342萬美元的第十筆信用證。該筆信用證經(jīng)廣發(fā)銀行廣州分行承兌并墊付款項至中某公司在該行的NRA賬戶后轉入中某公司的離岸賬戶,并通過該離岸賬戶匯到富某國際公司在香港渣打銀行的賬戶,致使信用證款項2424521美元(折合人民幣14926563.53元)逾期無法歸還。
后經(jīng)廣發(fā)銀行廣州分行多次催款,被告人孔明道僅在2014年7月14日償還欠款50萬元人民幣,尚欠款人民幣14426563.53元。在明知上述資金不能歸還的情況下,被告人孔明道將興某公司的賬目資料全部銷毀,以逃避返還資金。
基于以上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孔明道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人民幣14426563.53元。
一審結束后,孔明道表示不服判決,他認為,原判關于認定其使用虛假銷售合同的證據(jù)與事實不符:(1)公訴機關用錯誤的工商登記信息指控興某公司下游的廣某公司于2006年8月7日注銷,系不負責任的惡意指證;雙方公司賬面往來資金少,不對應合同金額的問題,是由于雙方以私戶走私賬或現(xiàn)金結算交易,不能因此判定其使用虛假銷售合同;(2)公訴機關指控其提供大某公司的虛假銷售合同,系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指控。
同時,他認為,原判認定的罪名與事實不符,量刑過重。1、原判認定其構成信用證詐騙罪錯誤,其應構成騙取貸款、票據(jù)承兌、金融票證罪;2、本案的犯罪主體是興某公司,非其個人犯罪,一審判決其償還公司全部債務及獨立承擔罰金明顯不當。
對此,廣東省高院表示,經(jīng)查,孔明道犯信用證詐騙罪的犯罪金額為1442萬余元,遠超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且案發(fā)后拒不交代涉案款項的去向,無認罪悔罪表現(xiàn),一審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數(shù)額、情節(jié)及認罪態(tài)度等綜合考量,對其作出的量刑適當。
廣東省高院同時評判,興某公司與中某公司的虛假購銷合同、虛假下游銷售合同、虛假提單等資料均由孔明道提供,申請開立信用證后廣發(fā)行將墊付的貨款劃撥到孔明道作為唯一股東的中某公司賬戶,進而轉入富某公司離岸賬戶,經(jīng)辦人為孔明道領導下的中某公司成海運。以上事實表明,孔明道以興某公司開立信用證的形式,個人實施了提供虛假合同、提單、虛構貨物交易等行為,獲取的利益進入其掌控的賬戶,即虛構事實行為的實施者、非法利益的獲取者均為孔明道個人,不符合單位犯罪對于利益歸屬于單位的法定要求,依法應認定本案系孔明道個人犯罪。
同時,廣東省高院對其他辯解意見也一一進行回復。
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孔明道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均不成立,不予采納。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賈振飛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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