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數字人民幣能賺利息嗎?兌換是否收費?央行副行長權威解讀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9月14日,央行副行長范一飛在中國金融新聞網撰文稱,數字人民幣主要定位于M0,是法定貨幣的數字化形態,是央行向公眾提供的公共產品,不計付利息,央行也不對兌換流通等服務收費。同時,為確保數字人民幣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范一飛表示,要審慎選擇在資本和技術等方面實力較為雄厚的商業銀行作為指定運營機構,牽頭提供數字人民幣兌換服務。
數字人民幣不計付利息、不對兌換流通等收服務費
范一飛認為,數字人民幣主要定位于M0,是法定貨幣的數字化形態,也屬于純公共產品。首先,數字人民幣的發行與流通服務是向全社會提供的,具有共同受益與消費特點,其效用為全社會成員共同享有,具有不可分割性;二是數字人民幣系統建成運行后,消費者的增加不會線性提升發行流通成本,也不會影響對他人的服務質量,邊際成本低,具有非競爭性;三是任何人都不會排除他人消費數字人民幣服務,具有非排他性。
因此,人民銀行對數字人民幣執行與現金一致的免費策略。央行建立免費的數字人民幣價值轉移體系和金融基礎設施,不向發行層收取兌換流通服務費用,商業銀行也不向個人客戶收取數字人民幣的兌出、兌回服務費。所以,從M0的費用體系看,數字人民幣是央行向公眾提供的公共產品,不計付利息,央行也不對兌換流通等服務收費。
關于數字人民幣的管理規則,范一飛指出,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和流通要按照現金進行規范管理。一是數字人民幣的研發發行基本符合我國法律框架。《中國人民銀行法》已授權人民銀行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人民銀行有權發行人民幣且是唯一發行方;二是數字人民幣具有法償性。數字人民幣主要定位于M0,需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等與現鈔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三是數字人民幣也要遵守大額現金管理及反洗錢、反恐融資等法律法規。按照人民銀行《關于開展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的通知》,為配合反洗錢相關工作,試點地區的數字人民幣也要進行大額存取現登記,相關機構應就數字人民幣的大額及可疑交易向央行報告。
此外,他提出,由于數字人民幣具有數字化特征,并不完全適用實物現金流通監管規則,需擬定專門針對數字人民幣的監管要求,做好數字人民幣流通環境建設,同時隨著數字人民幣發行流通體系逐步成熟,及時完善相應法律法規。
由商業銀行承擔向公眾兌換數字人民幣的職能
從M0的發行模式看,《人民幣管理條例》賦予“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配合人民銀行管理人民幣流通的權利,人民幣現鈔發行主要通過銀行的現金收付業務實現。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貨幣兌換、現金存取等業務,不具備為M0定位的數字人民幣提供兌換服務的制度基礎。因此,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要求,只能由商業銀行向公眾提供數字人民幣的兌換服務。
曾短暫上線數字人民幣錢包
范一飛表示,為確保數字人民幣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要審慎選擇在資本和技術等方面實力較為雄厚的商業銀行作為指定運營機構,牽頭提供數字人民幣兌換服務。
一是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技術儲備。作為指定運營機構的商業銀行應具有成熟的基礎設施、完善的服務體系和充足的人才儲備,由其提供兌換服務可充分調動市場力量,實現優勝劣汰。
二是降低風險隱患。作為指定運營機構的商業銀行在零售業務治理體系、風控措施等方面經驗豐富,能有效防范操作風險,增強公眾持有、使用數字人民幣的信心。
三是避免金融脫媒。數字人民幣沿用了二元模式下貨幣發行體系,且不計付利息,避免與商業銀行存款貨幣形成競爭。
四是有利于貨幣政策傳導。商業銀行提供數字人民幣兌換,可加速資金回流商業銀行的速度和效率,促進其發揮金融中介作用,為貨幣政策傳導提供更直接、高效的渠道。
此前,在8月25日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司長孫國峰對此曾表示:目前,數字人民幣研發工作正遵循“穩步、安全、可控、創新、實用”原則,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以及未來的冬奧會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以檢驗理論可靠性、系統穩定性、功能可用性、流程便捷性、場景適用性和風險可控性。目前數字人民幣還在內部封閉試點測試階段,沒有正式推出。
(文章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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