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市金融局
根據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要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清理整頓工作期間,未納入整治范圍的機構不得新開展P2P網貸業務;未經許可的機構不得新設立或從事P2P網貸業務活動。否則,按照從事非法金融活動處理;涉及非法集資,按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責任編輯:趙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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