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隨著金融混業經營和金融創新的持續深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如何協調金融監管職能,成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需要解決的關鍵制度性問題。
“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證。”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指出,“要完善黨領導金融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好中央金融委員會的作用,做好統籌協調把關。發揮好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作用,切實加強金融系統黨的建設。”
今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下稱《方案》),組建中央金融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金融穩定和發展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研究審議金融領域重大政策、重大問題等;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作為黨中央派出機關,指導金融系統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同中央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目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何立峰任中央金融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書記,并于11月3日主持召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會議。
粵開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羅志恒指出,金融行業與其他行業不同,金融亂象主要緣于產業和金融資本結合的不規范,以及企業擴張和逐利的天性。
羅志恒認為,從近幾年對風險暴露金融機構的處置來看,金融國企介入已經成為保障基層居民財產安全、貫徹國家戰略最強有力的工具。黨管金融的制度優勢再度被強調,并轉化為金融治理效能的動力。
本次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在對“完善黨領導金融工作的體制機制”的具體部署中,除了明確要發揮好中央金融委員會、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作用外,還要求發揮好地方黨委金融委員會和金融工委的作用,落實屬地責任。
羅志恒認為,現實中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難免存在角色沖突和多重利益問題——既是轄區內人民利益的代言人,需要促進地方金融發展、招商引資,從而謀求經濟持續上臺階;又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需要配合中央金融監管機構工作或落實風險處置責任。
事實上,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會議后,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就已拉開序幕,但地方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始終有待加強。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黃益平負責的《提高金融監管效能研究》課題指出,除了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兼具發展與監管職能導致職責定位不清晰外,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地方監管相關部門之間缺乏制度性長效協調機制,難以形成監管合力,也是地方金融監管有效性偏低的原因之一。
因此,可以看到,《方案》已經明確剝離地方金融局的“發展”職能,即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目前地方機構改革的具體方案尚未落地,根據《方案》安排,地方層面的改革任務力爭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
浙商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超預計,后續金融監管逐步實現全覆蓋,其中一方面即是要通過推進央地金融監管協調。羅志恒也認為,未來地方金融監管局對新金融、類機構的監管,或將發揮更大作用,補上傳統監管的空白。
對于下一步的具體落實,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劉曉春撰文指出,在壓實地方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責任的同時,要防止地方政府干涉金融機構的具體經營管理。地方政府“監督和管理”的度需要在今后的制度中明確規定,即要確定地方金融委、金融工委、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中的“權”和“責”。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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