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人民日報海外版
本報北京11月29日電 (記者歐陽潔)針對前期部分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存在以融物為名變相開展“類信貸”業務、虛構或低值高買租賃物、變相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問題,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立足主責主業,突出“融物”功能,加大對先進制造業、綠色產業、戰略新興領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進一步強化租賃物管理,做精做細租賃物細分市場,實現專業化、特色化、差異化發展。
《通知》要求金融租賃公司以構筑物作為租賃物開展業務的,構筑物需具備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可處置、非公益性和具備經濟價值等前期條件,嚴禁以明顯不符合上述標準、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構筑物作為租賃物。著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為名違規開展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類信貸”工具。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銀保監會將繼續督促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專注主業,提升合規意識和合規理念,強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進一步發揮“融物+融資”特色功能,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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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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