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見習記者 張欣 北京報道
9月8日,全國人大在官方微信號發布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下稱“《金融穩定法》”)被明確列入第一類立法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議的法律草案。
4月6日,央行稱,為貫徹落實關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法治的決策部署,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央行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復論證,起草了《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那么,《金融穩定法》被明確列入立法規劃,按照法律程序,該法將何時正式面世?此外,《金融穩定法》的立法重點和意義是什么?本文將回應上述公眾關切問題。
《金融穩定法》何時正式出臺?
5月15日,央行在2023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表態,將加快推進金融穩定法制建設,推動《金融穩定法》出臺,健全市場化、法治化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據了解,《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范、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權威、協調有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金融風險防范和早期糾正,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建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以進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副院長徐文鳴教授表示,立法規劃項目一般分三類,一是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規草案;二是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規草案;三是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立法項目。按照全國人大公布的信息,《金融穩定法》屬于第一類別。
徐文鳴教授介紹稱,根據《立法法》,立法規劃發布后,一般需要經過提案、審議、表決、通過、備案、公布的程序才能最終立法,目前《金融穩定法》已提請審議。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法》規定了對草案要實行“三審制”,即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至于法律草案何時付諸表決以及能否通過,在時間上并沒有限制性的規定,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一單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據目前《金融穩定法》已經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根據《立法法》規定,進入常委會審議程序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過三次審議后再交付表決。由此來看,距離該法的正式出臺,還需要經過若干次審議,以及表決、公布等程序。
制定《金融穩定法》有何意義?重點是什么?
4月6日,央行稱,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基礎法律為統領,以金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重要內容、地方性法規為補充的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但涉及金融穩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規定過于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制度規范。有必要專門制定《金融穩定法》,建立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法律各有側重、互為補充。
徐文鳴教授認為,《金融穩定法》的制定為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提供了法律保障。當前我國國內金融風險呈現加速出清態勢,系統性金融風險威脅并未實質性解除。特別是在需求收縮、供給沖擊和預期轉弱的三重壓力下,《金融穩定法》通過強化對金融機構,特別是問題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彌補了長期以來國內對于處置困境金融機構機制的法律空白,為金融穩定前提下的金融機構市場提供了清晰的退出機制。
“金融穩定法是旨在健全金融風險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處置全流程全鏈條的制度安排。”徐文鳴教授稱,此次立法還有助于推動健全金融穩定協調工作機制,完善金融領域監管體系建構。即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將負責統籌金融穩定和改革發展,指揮開展重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工作;有關部門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鏈條履行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責任。
徐文鳴教授分析認為,《金融穩定法》的立法重點主要在四方面:
第一,協調市場準入權責。《金融穩定法(草案)》中明確規定了機構準入、股東準入等內容,并提出了市場準入全面覆蓋的基本指導思想。
第二,明確防范風險化解權責。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措施必須有具體實施的機關,相關風險程度指標還需要有明確的規定,風險的判斷標準還必須有法可依,通過立法可以進行相對清晰的權責分配。
第三,明確風險機構處置流程。例如《金融穩定法(草案)》第四章對處置工作機制、處置基金來源、處置措施和工具等核心風險處置問題進行了規定。
第四,闡明基金管理權責。例如《金融穩定法(草案)》第二十九條提出:“國家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處置金融風險的后備資金。”同時,規定在發生金融風險時應按照股東補充資本、市場化資金、行業保障基金、地方救助資金、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順序使用救助資金。保障基金的設立有利于有序救助困難機構,恢復市場信心,維護我國金融體系平穩運行。
(作者:張欣 編輯:曾芳)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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