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車抵遠程預審,0.83%-1.28%”“隨借隨還,當天放款”……看似車抵貸的營銷宣傳,實操過程中卻把人帶入融資租賃的“泥潭”。近日,有多位消費者向北京商報記者反饋,因自身資金需求尋求車抵貸,本想借此緩一時之急,但卻被誘導簽署了融資租賃合同,說好的車抵貸結果成了售后回租業務,伴隨其中的還有各種好處費、中介費、GPS管理費和租金費,而扣款利息也遠超宣傳利率,甚至高出監管規定……
外衣
來自蘇州的陳立(化名)怎么都未曾想到,明明宣傳介紹的都是車抵貸,怎么簽完合同卻發現“變身”成了融資租賃?
陳立告訴北京商報記者,2021年初因為創業需要,急需一筆周轉資金,在朋友圈看到上海泰優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優匯融資租賃”)業務人員的營銷信息后,便抱著試一試的心態進行了咨詢。
從該業務人員發布的內容來看,該產品名為泰優匯車主融,宣稱可“遠程進件,上門錄單,隨借隨還,當天放款,車抵遠程預審,0.83%-1.28%,不看查詢,不看負債”。陳立稱,不管是從宣傳信息還是介紹話術來看,對方說的都是貸款業務,也未提及過融資租賃,更沒解釋過其中的區別和風險,但因為自己急需用錢,沒留意內容所以很快簽了單。
端倪主要出在合同上。雖咨詢的是泰優匯業務人員,不過和陳立簽單的是另一家機構廈門象嶼金象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象嶼融資租賃”),簽訂的合同也并非車抵貸業務,而是融資租賃合同(回租)。
根據陳立提供的合同內容來看,其中包括租賃車輛的轉讓和租賃車輛的交付和占有改定等,即“承租人(陳立)以租回為目的,向出租人(象嶼融資租賃)轉讓其享有合法所有權的車輛,出租人受讓后將其租回給承租人使用”。也就是說,這一過程中,陳立的車輛所有權也隨之轉移給象嶼融資租賃所有。另外,陳立還應在出租人支付完畢全額車輛轉讓價款前,向其支付包括GPS管理費、公證服務費、租賃保證金、保險保證金、應付租金等在內的應付款項。
“這合同我本以為是正常的車抵貸合同簽訂,也根本不知道什么是融資租賃,事后才發現竟然連車輛所有權都轉讓了,如果早知道是這樣,我當初也不會簽訂這樣一份合同,畢竟車的錢也不止這個價?!备鶕惲⑺?,在整個合同簽訂過程中,包括泰優匯融資租賃、象嶼融資租賃多方均未告知過其融資租賃風險和車輛歸屬問題。
陳立這一情況并非偶發。近日,來自廣東的李戈(化名)同樣遇到了類似遭遇。他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其在深圳創優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優信息”)的推薦下,同樣至象嶼融資租賃辦理車抵貸業務,本來溝通宣傳的是汽車抵押貸款,卻在未確認過合同細節、未被告知融資租賃問題的情況下,同樣簽署了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回租)、機動車買賣合同,另外其還與微眾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眾融資租賃”)、深圳前海益眾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一并簽署了居間服務費合同和共同委托扣款授權書等。
李戈稱,簽署合同過程中他一直以為簽的是車抵貸合同,但直到事后細看才知曉車輛所有權已經被轉讓。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監管要求,融資租賃公司不得以車輛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變相開展個人抵押貸款業務,在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亞看來,包括泰優匯平臺、創優信息、象嶼融資租賃等公司,上述業務流程已涉嫌違法違規,應當終止。
李亞進一步稱,公司對外宣傳可以辦理車抵貸業務,但實為融資租賃的行為,涉嫌虛假宣傳,同時在簽訂合同時未告知消費者合同性質并向其闡明融資租賃風險,利用其未仔細確認合同細節這一漏洞誘騙消費者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行為,可能涉嫌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睋p害了消費者合同簽訂時的知情權及對車輛的所有權。
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也發布關于規范融資租賃公司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通知,融資租賃公司應在簽訂合同前主動向承租人解釋融資租賃業務模式,提示重大利害關系和可能存在的風險,全面、準確、真實釋明融資租賃款結清前后的車輛歸屬、租賃期需支付的款項構成和支付時點、提前還款處理流程、逾期處理費用及相關事宜、與第三方的合作關系、服務內容和相關收費標準等。
針對是否以車抵貸為噱頭拉客、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是否告知相關風險等多個問題,北京商報記者向泰優匯融資租賃、象嶼融資租賃、微眾融資租賃、創優信息等多家公司求證采訪,未獲得后者回應。不過,記者在致電泰優匯融資租賃、象嶼融資租賃等公司官方客服時,后者回應記者公司確實有相應車抵貸業務。
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級咨詢顧問蘇筱芮表示,從多個融資租賃案例來看,涉事公司展業在金融營銷、風控、消費者溝通等一系列流程中均存在問題,一方面,其在營銷過程中采用誤導手段誘騙消費者,不但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造成侵害,而且還擾亂了融資租賃市場;另一方面,在合同簽訂完畢后,融資租賃機構未對消費者是否存在融資租賃業務申請的真實意愿進行回訪和調查,也會導致與消費者溝通不暢。
高利
如果說未告知風險、未釋明車輛歸屬,侵犯的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那么,在整個融資租賃的過程中,除了合同內的租金還款外,額外附加的一系列的服務費、好處費等,也涉嫌違規展業,變相增加了承租人的費用。
根據陳立提供的與象嶼融資租賃簽訂的合同文件及對應扣款截圖來看,合同文件上的融資總額為62180元,其中每月租金還款2187元,共36期,北京商報記者由此計算年化利率為16.03%。
但在實際扣款中,陳立每月卻被泰優匯融資租賃扣款了2523元,其中包括了336元的所謂咨詢服務費,按36期計算,實際年化利率高達26.53%。
且陳立付出的費用遠不止于此。根據她提供的轉賬記錄來看,在除去1980元的GPS管理費和200元公證服務費后,陳立獲得了60000元的周轉資金,但錢剛剛“落袋”,就被要求轉給了象嶼融資租賃以及相應工作人員共計6154元的“服務費”和“好處費”。
也就是說,陳立一套操作下來實際落袋的只有53846元,若以此實際融資總額來計算,每月扣款2523元,共扣款36期,陳立實際對應的還款年化利率高達37.84%。
而李戈遇到的情況類似且更為復雜。據他所述,他在2022年10月與象嶼融資租賃簽訂合同前后,同樣被扣除了2180元的GPS管理費和公證服務費,另外還被中介方工作人員扣除了6000元的服務費,實際到手金額75000元。且后續除每月被扣款3126元的租金費外,另外還被微眾融資租賃扣除了243元的居間服務費。
李戈稱,“因中介方亂收費,我后來溝通后給我退了3000元,再到2023年6月,我因款項收費不明確導致逾期未還,本想溝通解決方案但被告知要收取高額違約金。更沒想到的是,微眾融資租賃竟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把車拖走了,因為車上還有我的個人證件和銀行卡等重要物品,無奈我只好想辦法和他們再商量。結果他們獅子大開口要我付8萬8,但我當天實在湊不出來”。
根據李戈所述以及其提供的付款記錄來看,最終他一共付款80995元,才結束該場糾紛,其中微眾融資租賃收款71500元,象嶼融資租賃收款9495元。值得一提的是,在李戈整個融資租賃過程中,實際到賬金額78000元,但最后扣款和結清的金額合計已超1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相關監管規定,融資租賃合同不得存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不得強行搭售商品或服務,直接或變相增加承租人費用。
針對多位消費者反饋的合同金額與實際到賬金額不一致,多家公司的合作關系及對應權責,以及簽單過程中涉及的中介費、服務費等多項費用,北京商報記者向多家涉事公司進行采訪求證,同樣未獲得回應。不過,8月17日陳立向北京商報記者反饋,泰優匯融資租賃已經給出和解方案,同意免去剩下幾期的咨詢服務費,不過此前收取的費用是否退還,暫不得而知。
蘇筱芮認為,消費者合同費用和實際扣款不一致涉嫌欺詐,且各種巧立名目的費用加重了消費者負擔,也不符合監管要求。包括象嶼融資租賃在內等多家公司應當重新梳理內控流程,對合作方資質及合規情況作出嚴格把控,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同樣說道,“所有的費用應該打包計入利息當中,并直接向用戶報價,而不是分項進行,用戶要對成本一目了然,這些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完善定價機制”。
區別
截至目前,李戈除了報警措施外,還在計劃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市場上與陳立、李戈遭遇相似的消費者不在少數。僅黑貓投訴【投訴入口】平臺顯示的情況來看,已有數千個關于融資租賃公司車抵貸的糾紛案例,套路貸、亂收費、砍頭息、惡意扣款等違法行為屢屢發生。業務員往往在介紹融資租賃業務時,時常使用利息、本金、貸款等詞語,消費者對車抵貸和融資租賃業務“傻傻分不清”。
李亞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車輛融資租賃后回租(原車回租)與車抵貸的共同點是:原車回租與車抵貸都是通過操作車輛本身開展業務合作,進而幫助車主解決短期資金周轉的難題,對于車主來說,二者的服務效果是一致的。
但二者也有明顯區別,那就是車輛的所有權歸屬。即原車回租業務中車輛的所有權已被其轉讓給出租人及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只因租賃關系而享有車輛的使用權;而車抵貸中抵押物的所有權仍屬原所有者,即抵押人(一般情況是債務人),只是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債權人享有該車輛的優先受償權。
但是生活中,大眾對于車抵貸的業務模式更加熟知,普通個人車主對于融資租賃的了解幾乎很少,因此也使得原車回租常常會被直接誤認為是“車抵貸”。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車抵貸業務拉客,實際為回租業務這一行為,已被監管視為違規。例如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的通知就強調,融資租賃公司不得以車輛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變相開展個人抵押貸款業務,不得在業務宣傳中使用“以租代購”“汽車信貸”“車抵貸”“車輛貸款”等語義模糊或不屬于融資租賃業務經營范圍的字樣,不得為客戶提供或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另外也有法院對此類行為作出非法認定。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根據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8月11日發布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車輛抵押型違法放貸行為的性質認定,因“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的出賣方與承租人歸于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的區別,體現出與抵押借款相類似的特征。盡管真實的“售后回租型”交易依法可以構成融資租賃,但在一些交易中,融資租賃公司以售后回租為名訂立融資租賃合同,交易實質卻不符合融資租賃的“融資”與“融物”雙重屬性,存在以售后回租形式規避法律政策的情形。
法院認為,相關公司實施的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向社會不特定群體放貸的非法金融活動。
監管
為何明令禁止但仍有違規行為屢屢發生?冰鑒科技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詩強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目前企業偏愛融資租賃而不是抵押貸款,主要原因是從貸后風險控制考慮,一旦客戶違約,就涉及到車輛處理問題。抵押貸款模式下,車輛名義上屬于客戶,強制拖車可能被認定為涉黑。此時企業只能通過法院起訴才可能追回損失,但是這個流程很長,及時拿到法院判決時,申請強制執行也比較困難。而融資租賃模式,汽車在企業名下,在客戶逾期不支付代扣時,可以“名正言順”拖車。因此,從貸后風險控制角度,融資租賃風險相對小一點。
盤和林則認為背后也有利益驅使,以低利率來誘導貸款人借貸,再用各種巧立名目來提高借貸成本,實現機構增收。與此同時,很多金融機構依然采取復雜的聯合貸款模式,用各種嵌套工具來分割單筆借貸業務,這本身蘊含著巨大風險,建議有關部門查處違規行為。
對于此類亂象,李亞進一步指出,對消費者來說,需要在合同簽訂前就提高風險意識,不要單純片面聽信廣告宣傳;在訂立合同時,須仔細閱讀車輛所有權歸屬、支出成本構成及違約責任等與合同性質、法律風險、自身權益維護密切相關的合同條款,辨別簽訂的是融資租賃合同還是抵押貸款合同;合同簽訂后須具備證據保存意識,保存重要證據。
另對行業治理,李亞提到,一方面,消費者自身需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不要聽信“天上掉餡餅”的廣告宣傳,盡可能從金融機構等正規渠道貸款;另一方面,建議國家進一步出臺法律法規對融資租賃公司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加強處罰力度。
蘇筱芮則稱,此類行業現象跟融資租賃公司合規意識低下、違規成本低且難以形成震懾效果脫離不了干系。消費者需要在簽訂合同之前了解合同上的機構主體資質,對于要價跟市場價偏離過高的產品應保持警惕。同時,監管部門應加大對此類侵害金融消費者、擾亂行業市場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樹立一批大案、要案以震懾市場。
北京商報記者 劉四紅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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