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金融圈關注的金融穩定法再迎重大進展。繼半年前央行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復論證,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征求意見稿”)后,據新華社報道,金融穩定法草案于12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這也是該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此次提交審議,釋放了哪些新的信號?哪些重點內容值得關注?對金融系統有何影響?
明確后備資金來源
據了解,金融穩定法草案共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范、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四十九條,相較央行此前披露的草案征求意見稿新增一條,主要規定涉及建立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強化金融風險防范機制,完善金融風險化解機制,明確金融風險處置職責分工和后備資金來源,充實金融風險處置措施等方面內容。
此外,草案還明確統籌協調機制可以對有關部門、地方等采取問責措施,并對金融機構及相關主體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強化責任追究機制,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對比主要內容來看,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此次提交的金融穩定法草案與央行此前披露的草案征求意見稿內容大體一致。2022年4月,央行首度披露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其中就明確將健全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壓實各方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責任、建立處置資金池、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風險處置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責任追究。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將作為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后備資金,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于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必要時央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也可以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償還再貸款。
當前,我國金融法治建設不斷加強,但也存在不足,缺乏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處置的整體設計和統籌安排,因此,制定金融穩定法將對金融系統構建更為科學完備的金融法制體系。
談及草案提交審議一事,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亞介紹,草案中值得關注的是權利保障救濟制度,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認為在風險處置中所得低于直接破產清算時所得的,可以向風險處置實施機關提起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獲得補償。這一條為債權人和相關利益主體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上的救濟途徑。
另外,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級咨詢顧問蘇筱芮補充,金融穩定法草案中對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責任追究等罰則,一方面能夠充分明晰“紅線”及其事后違法處置方式,是“有法可依”的重要體現;另一方面也能夠從事后進一步促進事前健全各部門、各機構職能,引導市場機構樹立風險意識及防范機制,保障金融系統的穩妥和順利運行。
重點影響哪類機構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特別是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務。金融風險的突發性、外溢性、復雜性、關聯性強,一旦發生傳染蔓延將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破壞性影響。
隨著我國金融業快速發展,維護金融穩定面臨著跨領域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存在短板、相關主體職責分工不夠明確、風險化解和處置措施不足等問題。面對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綢繆,建立權威高效的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和處置機制,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另外,針對金融風險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短板弱項,通過制定金融穩定法,也有利于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加強風險防范和早期糾正,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強化責任追究。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肖颯指出,黨的十九大將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作為三大攻堅戰之一。自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以及2020年以來新冠疫情對金融穩定性的沖擊影響,國際組織以及幾個大的經濟體長期把控制金融風險,加強監管與合規作為防范金融危機的重點,這也是其推出的主要原因和目的。
從金融穩定法草案中涉及的金融機構來看,適用范圍包括對從事金融業務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信托業、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現有主要持牌金融機構類型。
蘇筱芮進一步指出,一旦金融穩定法正式出臺,將對兩類機構影響最大:一類是資產規模雄厚、網點和客戶數等突出的大型金融機構,另一類則是旗下金融業務種類繁雜,除金融外還與互聯網、產業等業態交織滲透的大型集團。
何時出臺尚不確定
在業內看來,此次草案提交審議,也就意味著,金融穩定法距離出臺再進一步。
正如蘇筱芮表示,金融穩定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審議,意味著金融穩定法的頒布進入沖刺階段,金融穩定是確保我國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底線,也是現代金融治理的重要構成內容,其落實將為我國金融業構筑頂層設計層面的“安全防護網”,有助于數字經濟時代針對金融風險的新形勢、新特征快速做出應對,實現金融市場秩序的健康、有序發展。
“金融穩定法的推出,一方面將加強金融穩定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健全我國金融法治體系。另一方面,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不過,在李亞看來,根據我國立法相關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草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征求意見后再交付表決。因此金融穩定法是否出臺、何時出臺尚不確定。
肖颯也提出,金融穩定法草案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有其內在需求和外在驅動,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制定金融風險治理的總體性法律十分必要。目前來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仍會有相關專家人員進行修改,因此距離推出可能仍有一段時間。
“我們認為,由于整部法律中并未對金融風險明確設立基準線,這可能也會給金融機構內部和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監察審計部門賦予較大認定風險的自由,因此還需要在這方面進行明確。”肖颯說道。
北京商報記者 劉四紅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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