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財政部:嚴格清理規范國有金融企業工資外收入
為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整飭財經秩序,財政部出手強化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
近日,財政部公開《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針對當前金融領域一些風險事件和違法違紀案件暴露出收支不規范等問題,給出對策。這其中包括對國有金融企業員工薪資方面有新的管理要求。
《通知》要求,積極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科學設計薪酬體系,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金融企業應當主動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充分發揮工資薪酬的正向激勵作用,有效落實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政策要求。
《通知》稱,金融企業應當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充分調動一線員工、基層員工的積極性,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干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系,對于總部職工平均工資明顯高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其年度工資總額要進一步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隨著金融行業高速發展,規模快速擴張,金融企業收入來源更加多樣化、復雜化,人員工資等費用高企,成本難以對應到具體的使用主體,使員工的工資規范和透明是金融企業財務改革一大趨勢。
《通知》要求,金融企業應當嚴肅分配紀律,嚴格清理規范工資外收入,將所有工資性收入一律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支出,實現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發放透明化。
此次《通知》還要求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支付和追責追薪機制。
《通知》稱,對于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總額的35%,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事實上,這一規定已經在逐步推開。比如,今年6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指引》,其中就明確基金公司應當建立實施不少于3年期限的績效薪酬遞延支付制度,高管、基金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遞延支付的金額原則上不少于40%。
另外,此次《通知》,金融企業應當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于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通知》強調,績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則上與相關責任人的行為發生期限一致。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規定適用于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此外,《通知》還要求國有金融企業加強財務預算管理,合理控制費用開支。
比如,金融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個人待遇相關規定,由個人承擔的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將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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