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彭 妍
近年來,客戶買基金虧損、代銷銀行被判全賠的案例不在少數。
《證券日報》記者近日走訪多家銀行網點發現,未履行適當性義務的銀行并非個例。部分銀行理財經理在推介基金產品時,常常會出現對基金的風險提示信息不足,風險測評流于形式、引導投資者測評來調高評估結果等情況,以至于投資者在購買基金產品時,很容易買到“風險越位”的產品,導致大額虧損。
對此,易觀高級分析師蘇筱芮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首先,投資者需要關注產品的風險等級是否適配,是否存在承諾保本、夸大宣傳等不合規的宣傳手段;其次,金融機構和投資者雙方都需要關注各自的義務與責任是否在協議中有所厘清和明確。
根據資管新規的規定,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
但《證券日報》記者近日走訪發現,在咨詢基金產品時,多數銀行的理財經理不會主動詢問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而是直接推薦熱銷的產品。其中,不乏一些風險等級較高的產品。有得銀行理財經理為了賣基金產品,在投資者風險測評不達標的情況下,引導其重新進行風險測評,以調高風險評估結果。
在某股份制銀行支行網點內,理財經理直接向《證券日報》記者推薦了一款“風險較大”的混合型偏股基金產品。該基金的特點與記者在風險評估問卷中表明的投資目的、投資態度等風險偏好明顯不符。當記者表示自己是保守型投資者,不知道是否能夠購買風險較高的產品時,上述理財經理表示,“保守型投資者是無法購買該產品的,但是可以重新做一下風險評估,來滿足產品的風險等級要求。”
在另一家股份制銀行網點內,當記者讓理財經理推薦產品時,其推薦的都是偏股票型基金產品。而在推薦之前,理財經理并沒有主動詢問記者的風險承受能力。
此外,有銀行理財經理在介紹產品時往往忽略一些重要信息。例如,在推薦基金產品時,主要著重強調該基金的過往業績和基金經理名下其他產品的收益率情況,但對基金的運作方式和風險情況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近年來,已有多家銀行因基金銷售業務違規被處罰。處罰緣由主要包括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控存在缺陷、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失真、適當性管理落實不到位等。
基金理財產品銷售亂象為何屢禁不止?蘇筱芮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方面是由于部分機構的頂層制度缺位,沒有及時修訂與完善,與現有監管規定產生了較大的偏差;另一方面則是由于機構內部管理混亂,甚至有從業人員存在僥幸心理故意為之。
“未來機構需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基金理財產品代理銷售的權責分配,加強對核心環節的管理監督,相關部門在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也需要及時向市場披露典型基金理財產品的代銷亂象及風險防范提示,同時還要強化投資者教育。”蘇筱芮表示。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投資者要充分了解基金理財的合同條款、留好證據,了解基金理財資金的投向,真實地提交個人資料。對于銀行而言,主要是留證,留下投資人知曉自身權責義務的證據,對投資人提交的材料要進行適當的核實。甚至可以利用智能投顧等技術手段,來匹配用戶風險承受能力,完成投資人適當性審核。
責任編輯:梁晨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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