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機構大股東紛紛出具主要股東承諾書 看看都有哪些內容

銀保機構大股東紛紛出具主要股東承諾書 看看都有哪些內容
2021年11月29日 18:47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李愿

  近日,包括蘇寧易購東方集團天茂集團陸續發布主要股東承諾書,就其入股的銀行、保險、消費金融等機構作出承諾,內容均包括聲明類、合規類、盡責類三類。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上述主要股東承諾書是為落實今年9月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保險機構股東承諾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旨在進一步做好銀行保險機構股東承諾監管工作,規范股東承諾事項,提升股東承諾約束力,夯實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基礎,推動建立重諾守信的金融從業規矩。目前,該《通知》未在銀保監會官網發布。

  《通知》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主要股東作出并履行承諾,承諾被分為聲明類、合規類、盡責類三類:

  聲明類承諾指股東對過去或現在某項事實狀態的確認或聲明,如自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提供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近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

  合規類承諾指股東對未來依法合規開展某項活動的承諾,如不干預銀行保險機構經營、規范開展關聯交易、規范股權質押、規定期限內不轉讓所持股權等。

  盡責類承諾指股東對未來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的承諾,包括風險救助承諾和根據其他監管要求作出的承諾。其中,風險救助承諾指股東在必要時配合實施風險救助措施的承諾,如資本補充、流動性支持和配合實施恢復處置計劃等。

  以蘇寧易購發布的《江蘇蘇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承諾書》為例,其聲明類承諾內容共9條,包括近三年營業收入、凈利潤數據、近期公司發展情況、入股公司目的、入股資金來源說明、公司股權結構、關聯方介紹等內容。

  蘇寧易購介紹稱,其入股蘇寧銀行的目的是:一方面國家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促進民營銀行持續健康發展,為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通過發揮公司在客戶資源、多渠道運營經驗、供應鏈資源、IT技術優勢,以及公司在互聯網金融發展

  過程中積累的業務、風控、團隊、技術等經驗,推動蘇寧銀行的快速發展,為蘇寧生態圈用戶、供應商、合作伙伴、平臺商戶等提供普惠金融服務,全面提升公司市場競爭力。

  持有民生銀行2.92%股權的東方集團則表示,其入股民生銀行的目的是看好民生銀行的發展并長期持有。

  蘇寧易購的合規類承諾內容共8條,包括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資人權利,履行出資人義務,不濫用股東權利,不干預蘇寧銀行的日常經營事務,不向蘇寧銀行施加不當的指標壓力,不強制要求蘇寧銀行違反規定分紅,不干預蘇寧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享有的決策權和管理權,不越過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直接干預或影響蘇寧銀行的經營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損害存款人、蘇寧銀行以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的相關規定,質押持有的蘇寧銀行股權時不損害其他股東和商業銀行的利益等。

  盡責類承諾內容共4條:其在必要時向蘇寧銀行補充資本,并通過蘇寧銀行每年向中國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資本補充能力,如無資本補充能力,不阻礙其他投資人以公允價格入股蘇寧銀行在蘇寧銀行出現流動性問題時不撤資,并盡可能提供流動性支持;支持蘇寧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恢復處置計劃并履行必要義務;蘇寧銀行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采取風險處置或接管等措施的,將積極配合中國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開展風險處置等工作。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對比發現,東方集團、天茂集團的承諾內容與上述內容大部分相同。其中,天茂集團在合規類承諾中還特別提到:如違反《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本公司自愿承擔或接受中國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能采取的相關措施,包括: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公開譴責并向社會披露;限制在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權利;依法責令轉讓或者拍賣所持股權;限制在倮險業的投資活動,并向其他金融監管杌構通報;如因本公司(本人)提供虛假材料或不實聲明,被中國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按照入股價格和每股凈資產價格的孰低者退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通知》還要求銀行保險機構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對違反承諾的主要股東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銀行保險機構主要股東如違反聲明類、合規類承諾的,監管部門將根據有關規定,視情況對其采取責令改正、限制股東權利、行業警示通報、公開譴責、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投資入股銀行保險機構等措施,相關情況應記入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股權管理不良記錄;如違反盡責類承諾,阻礙其他投資人采取合理方案投資入股銀行保險機構,或者拒不配合落實監管要求的,監管部門可視情況依法對其采取措施。

  今年10月,銀保監會正式發布公開征求意見后的《關于印發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對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進行了定義:持有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法人銀行、民營銀行、保險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15%以上股權的;持有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機構10%以上股權的;實際持有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數量相同的股東);提名董事兩名以上的;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認為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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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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